巴比倫在主前539年被波斯皇帝塞魯士征服一事,對被擄的以色列人來說,是個新時代來臨與浴火重生的記號;〈以斯拉─尼希米記〉所說的就是這段浴火重生的故事。巴比倫人在50年前(主前587/586年)才剛摧毀耶路撒冷並擄去以色列人,以色列慘遭蹂躪,宗教與文化徹底被改變,所有的安定機制一夕之間都化為烏有:國家之宗教、政治所賴以為繫的土地現在落入外人手中;聖殿被夷為平地、耶路撒冷一片廢墟;無數人民(包括領袖)被抓到異地淪為階下囚。因此,當塞魯士擊敗巴比倫人並准許被擄者返鄉之時,這些倖存者除了必須重建家園之外,還面臨著另一個巨大的挑戰,就是對自己的民族與宗教的認同。〈以斯拉─尼希米記〉是聖經中唯一嘗試呈現後被擄(postexilic)時期這段關鍵卻模糊的歷史的一卷書,雖然大部分的英譯本聖經將它分成〈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兩卷書,但在多數古抄本中,〈以斯拉—尼希米記〉是一卷書,所以我們最好也將其當成一卷書來詮釋比較適當。過去學者都認為〈以斯拉—尼希米記〉和〈歷代志上、下〉有共同的作者,可是多數的現代學者卻發現,〈以斯拉—尼希米記〉是一卷完全不同的著作,有它自己的文學與神學的連貫性。 本書一開始是波斯皇帝塞魯士下詔,通令上帝的百姓去耶路撒冷重建上帝的殿。本書的結尾距離這道昭令大約100年後,當時耶路撒冷聖殿已經重建(主前516/515年),城牆已經修復(主前445/444年)。〈以斯拉—尼希米記〉故事的焦點是大家對詔令的三階段的反應:第一階段是恢復正常的禮拜和重建聖殿(以斯拉記1~6章),重要的人物是所羅巴伯和耶書亞;第二階段是教導律法和排除外邦妻子,藉此重建社群(以斯拉記7~10章),重要的人物是以斯拉;第三階段是以色列人在尼希米的帶領之下重建耶路撒冷城牆,將社群具體與象徵地包圍在一個堅固可靠的界線之內(尼希米記1~7章)。重建一完工,整個社群就大肆慶祝其新生,儀式中以公開宣讀律法書為最高潮(尼希米記8~13章)。 〈以斯拉—尼希米記〉在回顧這些事件的同時,將一種特殊的意識型態編織到它所敘述的故事當中,意圖表達三個主題:一、負責後被擄時期重建工作的是整個社群,而不只是領袖;二、上帝的殿不再侷限於聖殿,而是擴及整個耶路撒冷城;三、文字著作成為傳遞上帝話語的權威工具以及指引的來源。這些主題顯示社會正由階級制度朝向更民主的方向演變,也意味著婦女擁有更好的機會;但婦女在實際生活中落實這些機會到什麼程度,我們仍不清楚。婦女在本書中仍然保持沉默,經文中即使提到她們的決定,我們也聽不到她們的聲音。 〈以斯拉—尼希米記〉中某些極易被忽略的細節,倒是為當時婦女的生活提供不少資料,至少我們知道她們出現在每一個重大事件中。加上聖經以外的史料提供好幾位波斯時期的猶太婦女的相關資料,使我們得以將這些資料拼湊成更完整的圖案。對後被擄社群而言,自我定位與認同的問題很重要。過去的以色列突然縮小成波斯帝國統治下的小猶太省,套句某位學者的話,它只不過是被殖民統治的一小撮順民罷了。雖然這群以色列人大部分散居在巴比倫、波斯和埃及等國,但仍被稱為「猶大人」或「猶太人」,因他們雖在外地居住了好幾個世代,但大多數的人仍自認為是南國猶大支派的後裔。在後被擄時期,以色列這塊土地上居住著各種族群(包括亞們、摩押等),而猶太社群內部也非常複雜,被擄與未被擄的猶太人之間水火不容,同意與不同意與外邦人通婚的人之間也劍拔弩張。依據〈以斯拉—尼希米記〉的觀點,主導權應該由巴比倫回歸者所組成的猶太人群體所掌握,這群回歸者認為自己與被稱作「那地的民」(people of the land)之群體不同。早期學者認為「那地的民」是撒瑪利亞人,但事實上他們可能是猶太人,只是沒有被擄,因此與後來的回歸者有不同的傳統。因此,回歸者與「那地的民」之間的衝突,可能只是猶太人內部的衝突,而不是不同族群之間的衝突。這段時期有兩個特殊議題,有助於了解婦女的生活,分別是族群與宗教的認同危機對婦女的影響,以及開拓者的生活對婦女社會地位的影響。 社會學者的研究發現,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的社會,人面臨被擄或回歸等極端經驗,所採取的生存之道相當類似,最典型的方式就是嚴格地劃分內、外世界的界線,以保護脆弱的群體認同。〈以斯拉—尼希米記〉鼓吹族群的純度,禁止異族通婚,目的就是在此。但是顯然的,這種方式不見得所有人都能接受,一些猶太望族就另有想法,他們用更包容的方式來定義社群,甚至可以接受祭司娶「外邦」女子(拉9~10章;尼13:28)。有些學者指出反對異族通婚與保護土地所有權密不可分,因為整個猶大省的土地事實上是由猶太人所擁有的土地所構成。在異族通婚的情況下,一個猶太人一旦過世,其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就可由非猶太裔配偶取得;等她回到原來的族群,就會使該筆土地脫離猶太人的管轄。這類婚姻所生的子女也有同樣的權利,這樣終將導致屬於猶太社群和猶大省的實質土地日益減少。因此,外邦配偶變成一種威脅,因為她們可能會導致整個社群喪失領土;所以根據這些學者的看法,〈以斯拉—尼希米記〉就是試圖藉著禁止與外邦人通婚來避免這種損失。在禁止與外邦人通婚及原有的社會階級制度慢慢瓦解之下,猶太社會的性別角色也為了因應劇烈的變動,而變得更有彈性。 麥爾斯(Carol Meyers)在《揭開夏娃的神祕面紗》(Discovering Eve)一書中指出,鄉村社會的婦女會由於社會的開拓而獲得權力,因為此時家庭是社會經濟與政治的核心。她根據社會學與考古學的資料,主張婦女在王國時期以前的以色列,由於生活在開拓的社會中,擁有超乎讀者預料之外的權力與平等。如果麥爾斯的說法正確,後被擄時期的婦女必定由類似的權力重組中獲得利益,因為在這個時期中,家庭是社會的中心。在後被擄時期中,猶太社群因為劇變而排擠外邦人,加上家庭重要性大增,在在顯示猶太婦女在後被擄社群中所擁有的權力,可能比正典文獻所描述的來得大;這個結論可從聖經以外的史料獲得證實。 伊里芬丁(Elephantine)這份聖經以外的文獻,清楚地指出猶太婦女在後被擄時期,擁有的權力超過聖經和後來的傳統的描述。這些文獻出自埃及伊里芬丁的猶太殖民地,其年代約為主前第六到第四世紀,內容包括原始的合約和信件,其中不少出自猶太婦女。我們從一些伊里芬丁的合約中可看出,猶太婦女可以主動要求離婚、買賣財產,甚至在有兄弟的情況下繼承財產。伊里芬丁文獻也描述婦女如何奔走鑽營,其中一個有趣的例子是一個名叫塔姆的埃及婢女和她的女兒的故事。塔姆嫁給一個猶太聖殿官員,後來她也在聖殿中取得某種職位,她的女兒(在她還是婢女時由主人或後來的丈夫所得)變成社群中很有錢的重要人物。不只是塔姆的兒子,連她的女兒都可以被指定為雙親財產的繼承人,粉粹了女人只能在沒有男性繼承人時才能承襲繼承權的說法(參閱民數記27章)。伊里芬丁的婚姻合約更是令人目瞪口呆,它們列舉每位婦女的嫁妝,而且明說她們有支配這些財物的權利;一旦離婚,她私人的財物仍歸她所有。婚姻合約也指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離婚的要求;有些合約甚至規定發生虐待事件時的處理方式及財產歸屬方法。舉例來說,塔姆的婚姻合約這樣描述:如果明天或某天哈拿尼為了她的緣故,說「我要和妻子塔姆離婚」,離婚的費用便落在哈拿尼頭上。他要付給塔姆7舍客勒的銀子,以及所有她陪嫁過來的東西……。如果明天或某天塔姆說「我要和丈夫哈拿尼離婚」,類似的一筆費用便落到她頭上。她要付給哈拿尼7舍客勒的銀子,但是她可帶走所有她陪嫁過來的東西……。丈夫過世後,財產歸妻子所有,不歸男性親屬所有,甚至不歸他的兒子所有。另有幾個關於結過三次婚的婦女米塔希雅的文獻,米塔希雅是個富有的地主,也是她丈夫的生意合夥人。米塔希雅的第三任丈夫似乎是個埃及人,他後來取了希伯來名字,想必加入了她的猶太社群。他們的子女都取希伯來名字,而且顯然在社群中很有影響力。這些文獻不但讓我們更認識波斯時期的婦女的生活,而且有助於解明聖經經文中較為隱晦的句子。雖然我們沒有猶大省之婦女的社會與法律地位的相關證據,但我們可以推斷,在後被擄時期中,埃及與猶大的猶太群體有相似的作法,因為兩者都被同一個波斯政權所管轄。 資料來源:〈以斯拉—尼希米記〉,Tamara Cohn Eskenazi,周宏毅譯,收錄於《婦女聖經註釋—舊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婦女事工委員會出版,2003年。 問題思考: 一、〈以斯拉記〉第9章中敘述以斯拉譴責以色列人民、祭司和利未人,責備他們沒有與異族隔離,甚至為自己和自己的子孫娶了外國女子,「把上帝聖潔的子民污染了」,你認為以斯拉為什麼會有如此激烈的言論?在現代社會中,你認為基督徒有必要為了維持「信仰的純度」,而拒絕與不信的人論及婚嫁嗎? 二、本文作者認為,在面對劇變的社會中,家庭的重要性增加,這會使婦女的角色與權力比較有揮灑的空間,你是否同意? 三、透過伊里芬丁文獻,我們知道在波斯帝國統治下之古代近東地區的婚姻合約中,婦女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主動提出離婚的權利(一旦主動提出離婚,甚至須支付贍養費)等,可見當時婦女的地位與影響力超過我們對傳統社會婦女角色的想像,你認為這些權利對已婚婦女來說重要嗎? 四、在現代社會中,女兒在法律上擁有跟兒子一樣的財產繼承權,但卻不被要求有奉養父母的義務(若有,也只是道德上),你認為這樣適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