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曾經想過自己跟法律間的關係嗎? 或許你會想:法律!那是律師跟法官的事情呀,我們女人在家洗衣燒飯帶小孩,不懂法律有什麼關係!其實關係可大了,小小大大的事情都跟法有關。比如說,搭捷運的時候遇到色狼怎麼辦?在職場上受到性別歧視怎麼辦?跟丈夫處理財產時意見不合怎麼辦?萬不得已要離婚時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上述這些問題,如果你知法,就可以懂得如何運用法律來幫助自己。一旦你清楚自己的權利並了解如何使用,你就能拒絕不公平的要求與對待,抵抗不合理的剝削與壓迫。 ※ 知法、用法會不會很難? 有些人可能會以為了解法律非常非常難,因為法律條文多又敖口,一堆「之」、「得」、「以」……等用法,繞呀繞的要看好幾次才懂,一點都不親民。因著法律條文的艱澀不易近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特別為女人出版了《女人六法》與《女人知法一百問》,讓女人可以輕鬆獲得自己需要的法律知識。 《女人六法》是從六法全書中選出一些跟女人非常有關、貼近女人生活的法律,讓想要了解法律的女人能隨意翻閱,讓法律知識融入自己的生活中。這本書有一個非常強的檢索功能,它列出一百個跟女人相關的問題,你可以從自己關心的問題出發,找到相關的法條。比如說,你想了解「法定夫妻財產制」是什麼?夫妻使用財產的權限一樣嗎?你可以在索引中搜尋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問題,便能找著相關法條──民法1005、1016至1030之1。 但法條畢竟比較硬一些,因此,《女人知法一百問》便補足了這部分的缺憾。它將《女人六法》的一百個問題延伸,以平易近人的故事作為案例分析,比如我們剛才說到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它便提供了一個問題作為案例分析: 家琪和張寬兩人都有不錯的工作,是一對人人稱羨的頂客夫妻。最近,家琪在陽明山買了一棟雅緻的別墅,準備父母北上時可以小住片刻。哪知張寬認為家琪死腦筋,好好的房租收入不拿,空著房子多浪費,竟想把別墅租出去,家琪不同意,兩人因此爭論不休。張寬無法說服家琪,就私下張貼出租告示,將房子租了出去,家琪大怒,憑什麼張寬能處理她名下的財產? 這個案例分析如下: 如果家琪和張寬沒有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的話,他們就將依民法第1005條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聯合財產制」。 按民法第1016條,夫妻的聯合財產是「結婚時屬於夫妻的財產,以及婚姻存續中夫妻所取得的財產,為其聯合財產」。所以,家琪結婚後所購的別墅,雖然在自己名下,但也在聯合財產的範圍內。 按照民法1018條規定「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但約定由妻管理時,從其約定。」也就是說,如果家琪與張寬沒有特別約定由家琪來管理聯合財產,原則上就是由張寬管理聯合財產。所以張寬雖然私下出租家琪名下的財產,但這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張寬是在行使他的管理權,家琪也莫可奈何,除非他們已事先約定由家琪管理,否則張寬是可以決定房子要出租、租給誰、租多少錢等。(《女人知法一百問》,91年,四版,93、94頁) 從以上的分析會發現,這樣的規定對妻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閱讀《女人六法》與《女人知法一百問》,可以了解女人應有的權利,但也發現法律當中仍存有性別歧視,如上述的例子就是如此。 所幸,透過一些婦女團體不斷奔走努力,現行法律已做了一些調整與修正。如民法1018條原本規定「聯合財產,由夫管理」,已於民國91年6月26修正為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這就是,女人關心自己權益,努力落實兩性平權的結果。 ※ 一起落實性別平等的社會 女人推動修法,這幾年已經有了一些成績,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就業服務法,以及2005初才修正的性騷擾防治法;這些,都可見修法者推動兩性平權的心意。但有了法案,現實環境中的相關單位卻缺少人力與財力以執行落實。 另一個待努力的狀況是,法律已經改變,但人民的觀念依舊。比如說,民法規定女子享有財產繼承權,但仍有許多女人在父兄的壓力下被迫拋棄繼承,放棄權利。 這些狀況都顯示著,法律修改後並不代表美好世界就此降臨,仍有許多現實的困難、衝突,一些在生活中與文化上「理所當然」的性別預設檔在那兒──如結婚後夫妻的居所,現行法律為「由雙方協議」,但許多傳統價值觀仍認為應該「妻從夫居」。 因此,《女人六法》與《女人知法一百問》的出版,只是一個起步。落實兩性平權除了瞭解法律、推動修法以外,更應從教育著手。台灣的性別意識才剛剛啟蒙,性別教育還有好長一段路要走;這需要人們一起努力,不只是女人,還有男人,一起建立一個性別平等的社會。 [書籍基本資料] 書名:女人六法──婦女權益法令彙編實用手冊 編著者: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出版日期:2003年3月8日五版 書名:女人知法一百問──一百個女人的故事 編著者: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出版日期:2003年3月8日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