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的主題就是以色列與上帝的親密關係,及人民在忠誠與社會公義上的責任。這種關係是以「約」的方式來產生——一個上帝與以色列人間的約定。 十誡是約的中心點,也是申命記的中心點,它規範以色列人的基本義務。十誡後所列出的各條律例可能與這十條誡命的次序有關,但並非十誡的延伸,乃是由法律、經學專家,針對承接自傳統的各種規範,依其所認定的公平正義原則所彙整出來的一部律法學。 〈申命記〉非常重視對弱勢者的照顧,它時常提醒以色列人,正如上帝曾救贖他們脫離埃及,他們也應該要顧及他人,就像上帝曾顧及他們一樣,既曾被壓迫,就要提防自己不去壓迫別人。〈申命記〉認為歷史與記憶會催喚人民有所行動,此,它教導並強調:認知神聖歷史、上帝的大能與獨一性,及以色列人應該愛上帝並依律法來生活。 ※註釋 & 疑忌:宗教隱喻的背景 〈申命記〉的律法從十誡開始,十誡起頭就要求敬拜唯一的上帝,並以「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一個疑忌的上帝。」(申5:9,現代中文譯本為「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不容忍跟我對立的神明。」)這話來強調這個要求。「疑忌」(qin’ah)是一個婚姻語詞,形容一個人的特權被逐漸損毀時的態度。就如一個丈夫,他的妻子應該只對他忠貞;同樣地,上帝的子民應該只對上帝忠誠。先知何西阿、耶利米和以西結都曾以婚姻隱喻以色列族人是上帝的妻子。 & 上帝的單一性及亞舍拉的象徵 以色列人的中心信條就是上帝是唯一的,表明了絕對的一神主義。這個上帝耶和華是個男性,對以色列族人來說就如同丈夫對妻子。這種單一性的誡命,杜絕了其它諸如星辰等的天上諸小神,當然也把被視為亞舍拉神的樹的形像或實際上的樹排除在外,更無法接受因亞舍拉崇拜而成為神聖的地方祭壇(申12)。事實上,〈申命記〉藉著上帝的單一性來要求禮儀上的統一,只有一個地方可作為敬拜的地方,就是「上帝選出做為紀念祂名的地方」。而這個敬拜的地方被那些讀〈申命記〉的人認定是在耶路撒冷的聖殿。 〈申命記〉認為到處設祭壇,這種以色列人過去以來一直在行的傳統是迦南人的,因此應該把它摧毀。所有的石柱、祭壇,以及代表亞舍拉女神(’asherah)的聖樹和木柱都要去除,只能在一個特定的地方敬拜。因此,設在撒馬利亞的亞舍拉神柱在主前第八世紀被除去了,而設在耶路撒冷聖殿內的亞舍拉神柱在數度被除去後,最後一次是在主前第七世紀約西亞王統治時被除去。 〈申命記〉代表的是抗斥亞舍拉女神的一股趨勢。以往有些以色列人以為亞舍拉神是配對耶和華的女神代表,此外,亞舍拉也可能被視為是上帝臨在自然界與生殖界的象徵。因此,以往在以色列處處所見繫在小樹幹與胸乳上的小神像,可能表明了許多家庭期望上帝賜予豐富的生產。但〈申命記〉認為這些都不對,因為上帝只有一位,而且上帝是完全超越一切的,甚至唯一的耶路撒冷聖殿,也只是上帝的名臨在的地方,而不能把上帝留住在裡面。 & 律法是否針對婦女嗎? 十誡教導人如何正當地敬拜上帝,但這些話是針對誰而發的呢?它既不像古時近東的神誡只是針對國王而發,但也不是就以色列整體而發,而是針對每一個以色列人而發,這可從它所用的動詞是使用第二人稱單數來了解。但此動詞是屬於陽性用詞,那麼,在十誡裡所指的這個「你」,它是把女性也包括在內或只是針對男性而發? 十誡的最後一誡「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5:21)是針對男人而言,並把妻子視為等同於鄰舍的房子、土地、奴婢、牛或驢等的物體一樣,都不可貪圖。但有關遵守安息日這個誡命中,卻又清楚地把婦女們包括在這個「你」字中。它這樣說:「這一天,無論是你、你的兒女、奴婢、牛驢、牲畜,或僑居的外族人…」(5:14)。這裡包括了女兒、女奴,表明了婦女在安息日要停止工作。但這裡面沒有提到妻子,是因為女人的工作永遠沒完了,因此妻子那天還得工作嗎?如果妻子得工作,則女兒、女婢當然都得工作。所以,沒有提到「你的妻子」,正表明此誡命中所指的「你」,是同時針對男人與婦女,把他們視為個別的道德實體。 十誡中其它的誡命當然也包括婦女,因為婦女當然也不可濫用上主的名、或偷竊、或姦淫(指已婚婦女的婚外性行為)、或殺人。十誡只有在陳述淫慾時,「你」字才不包括婦女,而把妻子當成誡命中的受體而非主體。所以,十誡及〈申命記〉裡的其它律例,都把婦女視為獨立的個體,且對其權益常加以保障。 & 婦女作為律法的主體與物體 雖然十誡及〈申命記〉中其它律例都對婦女而發,但這並不就表示婦女的權益與男人平等。如同古時所有的律法一樣,〈申命記〉也默認一個對婦女顯然不利的社會制度,其中針對照顧寡婦與孤兒所出的誡命(10:18﹔24:17-22﹔26:13)就是在未對當時的父權制度做檢視且默認的情況下所訂出的。因為,如果婦女與男人有同等機會獲得財產和權益,〈申命記〉裡的律法就不必掛慮那些寡婦。但是,婦女在這些律法中也並沒有全部被物化。 & 有關希伯來人奴隸的律法(15:12-18) 在〈申命記〉的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到,一種把婦女有時視為主體有時又視為物體,有時與一般人平等有時又附屬於別人之下的情形。有些條文認為在某種情形下婦女應不屬於團體,但有些情況下又認為屬於團體。希伯來人有關奴隸的律法就是把〈出埃及記〉21:2-11及〈利未記〉25:39-44二處的傳統希伯來奴隸的律法做調整和修正。 〈出埃及記〉21章禁止把希伯來人永遠當作奴隸,並要求當他工作到了第七年時,除非他自己自願繼續在主人家留下來,否則就必須讓他自由離去。而〈利未記〉則宣令每一個做奴隸的在禧年時都應該獲得釋放。到了〈申命記〉裡,除了保留第七年的釋放條例外,並做了更合乎人情的改進:就是提醒人應體認到,那些會被賣為奴隸的人都是赤貧者,因此主人若沒有給予任何協助只讓奴僕空手自由離去就毫無益處,所以要求主人必須提供即將離去的奴僕足夠之物,使他做為自由人時足以自保(15:13-15)。 此外,在〈出埃及記〉裡並沒有提到女奴的釋放,但到了申命記裡就特別明言女奴在第七年也必須被釋放。所以,女奴與男奴一樣,到了第七年,除非出於自願,否則不得永遠被留作奴隸(包括奴隸的妻子)(15:17b)。 & 關於婦女的條例(17:1-5; 18:10; 22:5) 申命記中有些條例特別包括婦女。在17:1-5命令以色列人打死任何拜別的神或天上的星辰的男人或女人。18:10禁止把兒子、女兒放在祭壇上焚燒。這些條例不但反映了亞述時期向摩洛神焚祭子女及祭拜星辰的情形,也可看出已意識到並明確地將婦女包括在內。而明訂男女不可穿異性服裝的條例(22:5),可能也是為了回應亞述時期伊拿那神與亞斯她錄神 (Inanna/Ishtar) 的宗教兩性服飾對穿的情形。 & 戰爭期間將婦女當作物體看待的律法(20:5-7; 21:10-14) 〈申命記〉論到婚姻與性關係時,便把婦女當成物體來看待,而有關戰爭的條例則是專注於對婦女的獲有。例如,對於已訂婚但尚未結婚的男子,可免去上戰場,「否則,要是他陣亡,別人要娶他的未婚妻」(20:7)。同理,若有人栽種了葡萄樹而還沒有機會吃樹上所結的果子,或有人蓋了新屋而還沒有機會住進去,都可以免於上戰場,以便他可以完成他應該獲取的(20:5-6)。 在迦南一帶的戰爭中,婦女和兒童可被當作戰利品般地被據有,但男人則必須被革殺(20:14)。如果,一個人在戰爭中獲得一個美麗的女子並帶她回家,他可在她剃髮、剪指甲、換去了原來的衣服,並為她的父母舉哀一個月後,娶她為妻。後來如果不要她,就要讓她自由;他不可把她販賣,因為他已經羞辱(希文: ‘innah)了她(21:10-14)。 在希伯來文的聖經中, ‘innah 是個特出的字,通常意指「強姦」,也就是以不當的方式強迫行事。在〈創世記〉34:2裡,示劍在未獲得底拿父親的同意下姦污了她。此外,也用在與性無關的行為上,如撒拉虐待 ( ‘innah) 夏甲﹙創16:6﹚、埃及人強迫 ( ‘innah)以色列人勞役(出1:11))等。 那麼,這個條例只是指這個男的已與她有了性行為後,卻不要她做妻子而言嗎?事實上,把她帶回家又讓她行了與本鄉分離的禮儀後,即使這個男的與她沒有性行為,但因他已誤導了她,便不再有權販賣她,而必須讓她自由。 [資料來源] Tikua Frymer-Kensky著,林晚生譯,《婦女聖經註釋—舊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婦女事工委員會出版,2003年。 [問題思考] 1. 以色列人習慣用妻子與丈夫來隱喻以色列人和上帝的關係,這個隱喻被認為是父權制度下的表達方式,你認為這個隱喻適用於現代社會嗎?現在當我們閱讀這類經文時,可以有什麼樣不同的解釋方式,好讓一般人容易接受? 2. 閱讀〈申命記〉的經文會發現,在對弱勢者的照顧中不乏婦女,這意味著什麼?父權社會對婦女權益的保障與現代社會兩性平權的訴求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