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提要
一、婦人膏抹耶穌的故事在四本福音書中均有記載,其他三本福音書較強調耶穌的受苦與婦人的先知性角色,而路加所記載婦人膏抹耶穌的故事,讓大家印象最深刻的
是,女主角是有罪的人。雖然女性主義的詮釋者較青睞馬可的記載,但在基督徒的印象中,路加的故事一向具有壓倒其他三本福音書的優勢。
二、路加將婦人膏抹耶穌的記事由耶路撒冷受難的序曲往前移至加利利傳道時期,明確指出這位婦人是有罪的女人,並緊接著提到跟隨耶穌的婦女名單,造成西方基督教誤解抹大拉的馬利亞是妓女。
三、婦人將香膏倒在耶穌頭上,如同先知膏抹君王,是馬太、馬可和約翰福音書的重點,《馬可福音》及根據馬可的《馬太福音》,記載了耶穌所言,無論福音傳到世界任何地方,都要訴說這個女人所做的,以為記念,因為她是膏抹耶穌的女先知。但路加卻把重點放在婦人的情感表現,透過強烈的情感表現突出她的罪與上帝赦免的愛。前者側重婦人的先知性,後者側重婦人的罪行。婦人膏抹耶穌的故事在四本福音書中都有(可14:3~9;太26:6~13;約12:1~8;路7:36~50),聖經學者為這些經文之間的關係感到困惑。可能在經文的背後有一樁事件,但在記載的時候出現了巨大的改變,因而失去了事件的真相,從許多角度看來,馬可的版本最為忠實。路加所寫的故事有些是傳承以前的傳統,有些則是自己的創作。路加所記載婦人膏抹耶穌的故事,讓大家印象最深刻的是,女主角是有罪的人。女性主義批判法在探討這些經文的差異時,對馬可的記載較為青睞,但在基督徒的印象中,路加的故事一向具有壓倒其他三本福音書的優勢。雖然如此,可以肯定的是,雖然四本福音書都記載了一位婦人膏抹過耶穌的身體,但因上帝已透過聖靈來膏抹他,耶穌的身分與權威,不必藉著人的膏抹才能成立。
在其他三本福音書中,婦人膏抹耶穌的記事,是他在耶路撒冷受難的序曲,然而,《路加福音》中,婦人膏抹耶穌卻發生在耶穌在北方加利利傳道時,地點是在法利賽人西門的家中。路加將此事的時間點往前移,七章36~50節的目的,可能是在說明耶穌如何成為「稅吏和罪人的朋友」(7:35),及法利賽人如何拒絕「上帝」的旨意(7:30),也很可能路加想藉此表明耶穌身邊都是何種婦女(8:2~3)。無論如何,將罪婦的故事置於跟隨耶穌的婦女名單之前,造成西方基督教一項極端重要的扭曲,即抹大拉的馬利亞是位妓女─八章2節所提到的抹大拉的馬利亞,被後來的西方基督教解釋為七章37節中那位匿名的「罪婦」。但仔細研讀經文,事實卻非如此。東方基督教便認為,八章2節和七章37節所說的,不是同一位婦人。
馬可和馬太並未記載婦人之名,《約翰福音》說她是伯大尼的馬利亞,路加稱她為「一個城裡的女人,是個罪人」。路加可能是要讀者認為,婦人的罪在於她那惡名昭彰的賣淫職業。在《馬可福音》和《馬太福音》裡,她的行為包括帶來盛香膏的玉瓶,將香膏倒在耶穌頭上,如同先知膏抹君王一般;在《約翰福音》中,婦人帶來一斤極貴的香膏,抹耶穌的腳,用自己的頭髮擦拭。路加的「罪婦」用眼淚濕了耶穌的腳,用頭髮擦乾,親吻並膏抹他的腳。通常只有死人才抹上香膏,洗腳是熱情待客的表現,親吻腳則是被原諒後表現感激的動作。
馬太、馬可和約翰的反應,都是抗議此舉動的浪費。在這些福音書中,耶穌為婦人辯護,說膏抹是為他的安葬而預備。將婦人的行為詮釋為膏抹遺體的先知之舉,是做為預言以宣告耶穌的受苦,並避免使人懷疑這個行為含有膏抹君王的意義,而這可能是經文最早的重點。《馬可福音》十四章9節及根據馬可的《馬太福音》,記載了耶穌所言,無論福音傳到世界任何地方,都要訴說這個女人所做的,以為記念。然而,在路加的版本中,膏抹並非經文的重點,焦點反而放在婦人豐沛露骨的情感表現─耶穌接納了她的碰觸,並表示她被赦免了。耶穌說了兩個債主被恩免的比喻,被恩免多的,承受的愛也多。然後,將這個比喻用到婦人身上,她比不稱職的主人西門更愛耶穌。在這個比喻中,愛做為上帝赦免的原因、結果或表徵。婦人具體強烈地表達了她的愛,因其行為含有豐沛的感性情感,使她的愛帶有強烈的情色意味,儘管其情感本質上是帶著悲傷和感恩的。正是因其強烈地表現了豐沛的情感,有男性詮釋者認為,這一幕呈現出婦人帶有「歇斯底里的成分」,認為她似乎無法「理性地表達自我認知」。
關於膏抹耶穌的婦人的故事,馬可和約翰所表達的先知與政治成分(不論那是何種愛),在《路加福音》中都不見了。在《路加福音》中,先知是耶穌,不是這位婦人(參閱7:16;24:19)。耶穌即刻知道人心及上帝的旨意,他已赦免婦人的罪。在路加的故事裡,婦人抹油和耶穌的死沒有關係。只是呈現一位不請自來的婦人的特殊情愫,即一個被社會遺棄的人,自取了使女的形象,來表現對耶穌的感激。與此同時,路加也將馬可資料中關於這位婦人的女先知形象抹煞掉,不尊崇或記念她。與《馬可福音》十四章9節所強調相較,路加顯露出傲慢的態度,不述說或提及婦女政治性和先知性的行為,更遑論記念她。
資料來源:Jane Schaberg,朱麗娟譯,收錄於《婦女聖經註釋─新約》,Carol A. Newsom & Sharon H. Ringe編著,朱麗娟、林千俐等翻譯,周宏毅、林晚生等校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婦女事工委員會出版,2001年。
1.在將《路加福音》與其他三本福音書比對後,妳認為路加所記載的罪婦與其他三本福音書所記載的婦人是否是同一人?
2.如果是同一人,路加指出這位婦人乃是罪人,又舉兩個債主被赦免的比喻,他想要表達什麼樣的意涵?與其他三人有何不同?
3.女性主義詮釋學者認為,路加的記載不述及婦女政治性或先知性的行為,顯露出傲慢的態度,妳是否認同此一觀點?為什麼?
4.罪婦強烈而直接的情感表現被認為帶有情色的意味,更有男性詮釋者認為她過於歇斯底里,對此,妳有何看法?妳如何調和信仰的感性和理性層面?試分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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