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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女宣雜誌 > 第438期 女宣一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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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輯
主題探討/從性平三法談法律求助資源(下)
關鍵字:
◎ 作者 /林夙慧 (林夙慧律師事務所所長)
因為性平三法適用之釐清確實不容易,茲簡要說明性平三法之區辨如下: 
 
一、性騷擾之適用: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職場性騷擾事件並未排除性侵害事件之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有明文規定性侵害事件之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則排除性侵害犯罪事件,
單純只是性騷擾事件始能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二、申訴程序: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跟雇主申訴,如雇主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得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申訴,由勞工局調查,如認定雇主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得進行行政裁處,裁罰雇主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及限期命改善,未改善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則係向之學校申訴後,由行為人學校進行調查認定,但行為人如果是學校校長,則由地方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進行調查。對於學校或教育局(處)之調查結果如有不符,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三)「性騷擾防治法」是被害人得於事發後一年內向行為人的雇主申訴,但若被害人不知道誰是雇主,可以先向警察機關申訴,由警察機關先調查,而警察機關七天內查到行為人雇主就移送予行為人雇主處理,如未於七天內查到行為人雇主就由警方自行辦理處理。如行為人無雇主就由警察機關自己調查認定。但如行為人自己就是雇主的,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則是交由地方政府的性騷擾主管機關調查。對於申訴的處分不服,可以提再申訴,如果是機關調查,對調查結果不服,可以跟社會局、地方主管機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再申訴,再申訴不服得提出訴願等行政救濟。若行為人是雇主,已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定性騷擾屬實,如行為人不服,還是向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三、調查小組之組成: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在處理調查性騷擾事件時,調查小組成員,是三個人或五個人,與「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是三個人到五個人不一樣,也就是包含四個人。
 
四、調查程序及調查原則:
 
(一)原則上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職場性騷擾事件調查應於三個月內結案,此外應注意不可以因為受僱者提出申訴事件或協助他人或為證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另被害人如因職場性騷擾事件必須到庭陳述意見或做證時,公司必須依法給予公假。
 
(二)至於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禁止重複詢問且於調查中應注意權力不對等關係。
 
(三)此外,一般場域之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也應避免重複詢問,及權力不對等關係,原則上避免對質,對當事人基本資料都應予保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如事件已進入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可以決議暫停這一個行政程序之調查,靜候司法機關審判結果。如果司法機關已經就「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觸摸罪認定有罪確定,依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規定無須開罰行政罰。惟「性別平等教育法」則規定,即使有司法案件也不停止校園調查,而且校園性騷擾事件事實認定,司法機關應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實務上也有刑事案件法官於證據調查時有向學校調取做為判決的參考,並引用做為判決理由之一,最高法院也予以維持此見解。
 
五、調查的結果及處置:
 
(一)如果是職場性騷擾事件,調查後決議成立性騷擾,相關後續的懲處就依照公司相關的人事法規。
 
(二)若是校園的性騷擾事件,調查後決議成立性騷擾,對行為人的處分,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如果涉及身分的改變,即應給予陳述意見或者是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此外,如行為人身分是教師,會另適用教師法第14條相關規定,如認性騷擾事件情節重大,可做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處分,但若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事件則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倘若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經調查成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六、不服調查結果之救濟管道: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如對於審議或訴願結果仍有不服,則得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但如果具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之身分,相關申訴救濟之處理程序,即依各該人事法令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如對申復結果仍有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三、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事件如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則向地方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再申訴。但若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申訴及再申訴之主管機關則均係地方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對於再申訴結果如有不服則得提出訴願、行政訴訟。
 
七、相關罰則: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很清楚規定雇主僱用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並應公開揭示,否則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裁罰新臺幣十萬至五十萬。並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學校之性平部分也是一樣,應要求學校訂相關的方式、準則,否則會有相關之罰鍰。如果學校沒有因為調查必要或者基於公共安全的考量,違反保密原則及相關的裁罰,對於加害人轉到其他學校就讀服務,沒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或者是沒有正當理由公布加害人姓名,亦有相關罰則,裁罰新台幣一萬至十萬元。例
如當學校進行性平事件之調查,請行為人來接受調查,而行為人拒絕配合調查,學校可以請主管機關進行行政裁罰,然後一直到行為人配合調查為止。
 
(三)另外,應當配合提供資料者若不配合會被裁罰,且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如果知道疑似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沒有在24小時之內通報,即應裁罰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裁罰三萬至十萬元,假設是別人犯罪,由變造之人替事件行為人承擔,裁罰的是為相關違法、變造、湮滅、偽造及隱匿之人,不是裁罰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
 
(四)若沒有通報,導致再發生性侵害事件,或者是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他人所犯的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依法應予以解聘或免職。
 
(五)至於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沒有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裁罰新台幣一萬至十萬元。組織成員受僱者或受服務人員達十人以上,沒有設性騷擾申訴管道,要裁罰一萬至十萬元,關於組織成員、受僱者是很好掌握,不過受服務人員是以事發當月第一個工作日的受服務人數算。
 
(六)民事賠償責任:像受僱者、求職者、相關賠償責任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比較特殊的是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受僱者、求職者因為性騷擾受到損害,由雇主以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如果能證明對事件的發生,已經盡力防止還是不免發生,雇主可以不負賠償責任。至於校園性騷擾事件及一般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亦得提出民事財產上及非財上之賠償請求。(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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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探討/從性平三法談法律求助資源(下) (第 438 期)
主題探討/從性平三法談法律求助資源(上) (第 437 期)

原文來自 http://women.pct.org.tw/magazine.aspx女宣雜誌 第 438 期 女宣一甲子 (18-19頁)
女宣雜誌 Lusoan Magazine  438期  2018年  11月 女宣一甲子 438
本期主題:女宣一甲子
發行日期:1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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