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39期 倒數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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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
從基督教倫理學的觀點看同性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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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南州
(現為台南神學院教授,主授基督教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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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高興有機會跟各位分享個人對同性戀的看法,我要從基督教倫理學的觀點來談論我對同性戀的看法。
※ 定義與方法 一開始我們要先定義同性戀。什麼是同性戀?同性戀是指人在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 方面,他/她們的對象是同性,而不是異性。而所謂性取向就是指一個人對他/她自己在性關係方面,特別是性官能及性親密的方面,他/她自己意識到他/她比較容易或是較傾向對同性或異性產生性愛的意願,希望對同性或異性來表達他/她的感情或是性親密的關係。性取向要跟性別認同(sexual identity) 加以區分,所謂性別認同就是一個人對他/她自己的性別的認識或意識,通常是從自己的性器官意識到自己的性別。但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說有人意識到他雖然有男性的生理器官,可是他一直感覺他自己是女的,這樣的人就是在性別認同上面,雖然有男性的生理器官,可是他認同自己是女性。反之,可能也有人有女性的生理器官,可是她覺得她是男性。我們不要把同性戀的性取向跟性別認同混淆。比如說,最近有些基督徒教授寫信到台北市政府去抗議,希望陳水扁市長不要為同性戀的某某人証婚。根據新聞報導,這批基督徒在所發表的公開信中,很顯然把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混淆了。
既然從基督教倫理學的觀點來討論問題,我們也得述說一般基督教倫理學如何思考、解決問題。基督徒的倫理抉擇通常是從四方面來思考問題,即聖經、教會或是傳統、理性、經驗。我就從這四方面很簡單地來敘述我對同性戀的看法。
※ 聖經 基督教倫理學的根據之一是聖經,我們常引用聖經來說基督徒的倫理行為應當是怎樣怎樣。談同性戀時我們可從兩種方式來看聖經,第一種方式就是討論聖經裡面提到同性性行為的一些經文,第二種方式是討論聖經整體的觀點,聖經如何說明人的性特質(sexuality)。
我們先從第一種方式來談,即關係到或是可能談到同性性行為的經文。
1)創世記十九:1-29有關所多瑪和蛾摩拉的這段經文,就是這一類的典型經文,通常反對同性戀的人大概會把這段經文當作是聖經遣責同性戀的最佳依據。可是,現在大部份的聖經詮釋家,不管是接受同性戀的人,或反對同性戀的人,大都認為這段經文的重點不是在譴責同性戀,而是在指責所多瑪和蛾摩拉的居民沒有善待外出的客旅,是在反對性暴力。我們可以參考以西結書十六:49,以西結論到所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時,是談到他們沒有善待困苦貧窮的人--需要幫助的人,跟同性戀此一議題無關。主耶穌在馬太十章10-15節,也談到所多瑪和蛾摩拉,主耶穌也是指責他?有善待外出的客旅。所以,引用所多瑪和娥摩拉這段記事來遣責同性戀已經證明是不合宜。
2)論到同性性行為而常被引用來反對同性戀的經文是利未記十八章22節、二十章13節。這兩處經文談到男人不可跟男人有性行為關係(這裡沒有談到女性,不是說女性之間的性行為在當時是被接納的,而是聖經是以男性為中心來敘述,所以沒有再談到女性)。這段經文是屬於「聖潔條例」的一部份,它的重點不是倫理方面的教導(有些部分涉及倫理,但不全跟倫理相關),譬如說利未記十九:19談到一塊田不能播兩樣種子,一件衣服不能有兩種質料,換句話說,根據聖潔的條例,以色列人不能穿兩種質料所織成的衣服,農夫也不能在一塊土地上撒播兩樣種子。類似這樣的教導,它的重點並不是倫理道德的。所以,想引用利未記的聖潔條例來討論同性戀的可否,也不是正確的作法。
3)接著我們看看新約。很多人引用哥林多前書六章9-10節、提摩太前書一章9-10節、羅馬書一章18-32節等處經文,認為同性戀是違反本性,是違背基督信仰的行為。然而,我們在作解釋之前得先討論保羅所說的本性是什麼。學者大都認為在保羅的觀念裡面,人的本性有兩種解釋。一是指社會習俗,保羅把當代的社會習俗當作人的本性。比如說,保羅認為女性不適合在公開場合禱告、宣講上帝的話,因為這違反人的本性(參看哥林多前書十一章3-16節),在提摩太前書二章12節,保羅甚至說他不准女人教導人或管轄男人,女人要沈默,因為這也是女人的本分。類似這樣的?
保羅在他的書信裡面談到本性,有時其實是指社會習俗。所以,男人留長頭髮不合本性,女人在公開場合禱告、講道也都不合本性。今天我們都知道這其實是保羅男性中心的觀點,是受當時社會習俗的影響,跟人的本性無關。另一方面,保羅講人的本性時,特別是在羅馬書中,是指人的本性,而非社會習俗。保羅針對當時希臘文化中的同性性行為,特別是戀童(指成熟的男人利用年輕的男童作為性的對象,藉此獲得性的經驗)提出批判。保羅之所以批判同性性行為至少有兩個原因;一是它違反本性,另一是它涉及異教的崇拜。前述藉孌童獲得性經驗的男人,他們大過異性戀生活的人,所以保羅譴責這種男性跟男性的性行為,因為這違反他們的本性。此外,保羅所以譴責同性性行為是因為他們的性對象是廟妓,即異教神廟裡面扮演著人神之間溝通媒介之角色的人,男性跟男性廟妓,女性跟女性廟妓,當然也有男性跟女性廟妓關係的性行為。保羅反對這種性行為,因為它是違背基督信仰的教義和倫理。這樣說明,到底保羅是否反對我們今天所說的同性戀就值得商榷了,用新約中保羅的觀點來反同性戀,可能有待更多的說明,否則難以令人信服。
第二種方式是討論聖經整體的觀點,聖經如何說明人的性特質(sexuality)。我們不限定某一段經文,因為某一段經文是否適用於今日我們的情境,必須經過詮釋。我們是從聖經整體的脈絡來看問題,即聖經到底怎樣談人的性特質。
1)首先我們從創造的故事來說。有人主張:上帝創造時創造男性跟女性,就是要男性跟女性有性關係,也唯有這樣才有可能生育,所以同性戀是不合創造的秩序及計劃。可是,在創造的秩序裡面,並未談到人的性關係,性關係也不是單單為了生育。目前除了天主教以外,大概很少教會認為人的性行為只是想表達人要生育,也就是說除了生育的目的以外,人也可以藉著性行為來表達自己跟對方的情與愛。所以,性不只是為了生育,也是上帝創造時恩賜給人,讓人得以享受生理的快感和人與人之間的情與愛。如果這種解釋在神學上可以說得通的話,用創造的秩序來否定同性戀 也有待討論。
2)有人認為聖經中的婚姻也是男性跟女性,同性戀者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是不符合婚姻的制度。然而婚姻是法律的制度,在希伯來聖經裡面,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並沒有受到摩西律法的反對。所以,想用婚姻制度來否定同性戀,也是值得商榷。
最重要的是,聖經整體而言認為性特質是上帝的恩賜,性關係是指一個人跟其性取向的對象之間的關係,而人通過性關係,表達他/她對其性取性的對象的情與愛,把自己委身給對方,人也通過這種委身來學習人跟上帝之間的交往,或是體驗人對上帝的一種委身。
如果我們認為同性戀者不可以有性行為的話,我們是否因而否定了同性戀者藉著性關係來體驗、來了解人與人,甚至是人神之間關係的可能性,也否定同性戀者學習如何委身於上帝的一種途徑?
當然,我們用聖經來作為倫理抉擇的準則時,我們一定要了解聖經最主要並不在告訴我們人應當做什麼;聖經主要是告訴我們:上帝為了我們做了什麼,要讓我們認識上帝。聖經不是一本倫理手冊,我們可以打開它來找這個答案、那個答案,聖經不是這樣的一本書。聖經是在歷史的過程中,在特定的文化、社會處境裡面所寫下來的,上帝藉著這樣的記錄來向我們啟示他的本性與作為,我們必須經過詮釋才能了解聖經的真義。換句話說,直接引用聖經經文來談論我們今天的生活,是一件有待商榷的事。聖經必須經過詮釋,而詮釋又可能因為教會的傳統不同而有不同的詮釋,所以我們要引用聖經來反對或接納同性戀都得非常謹慎。
大利亞聯合基督教會、紐西蘭長老教會等。根據它們的研究報告,我發現它們比較傾向接受。所以,我們從教會或傳統來看同性戀的時候,我們會發現教會之間有很大的分歧,它們各有不同的解釋,採取各種不同的立場。
※ 理性 從理性來看同性戀就是從科學來討論同性戀。我們在座也有精神科的醫師,他一定可以給我們較清楚的解說,我在此只是簡單地來說明一下我的瞭解。一九七四年美國的精神醫學協會已經做成決定,不再把同性戀當作是罹患精神疾病,或是一種偏差的行為。從理性或是科學角度來探討同性戀的成因,研究為什麼人會有同性戀的性取向,答案大概可分為三大方面,即基因的問題、荷爾蒙的問題、環境的因素。但是這些因素中到底哪一個扮演著決定性因素,科學界仍未有一個定論,也就是說,科學的探討存有各種不同的解釋。美國長老教會雖然不按立同性戀者當牧師,不過它在一九九一年的報告裡面接納一種觀點,即不論是基因或是荷爾蒙、環境因素,大概在四歲以前(最晚四歲,很可能兩歲以前)同性戀取向就已經確定,換句話說,同性戀不是人的一種選釋。目前在理性方面較普遍為人接受的共識是:同性戀的性取向是一種given,而不是chosen。
※ 經驗 從經驗來說,我是一個異性戀者,我結婚,有兩個孩子,我享受婚姻中的性生活,雖然我太太已經去世,我並不認為我在性取向方面有所改變。我既是異性戀者,我就不應該以我個人的經驗來斷定同性戀者的經驗。我們應該傾聽同性戀者的親身經驗,至少也聽聽那些被同性戀者接受、作同性戀者之朋友的人的經驗。根據同性戀者自己的告白,他/她們不曾意識到自己要去選擇同性戀,他/她們的經驗是同性戀取向不能被改變。雖然有些福音派的教會用很多方法幫助同性戀者改變他們的性取向,其實,同性戀者以其經驗告白,性取向不能夠真正的改變。也許這方面等一下楊雅惠牧師會跟我們做更好、更多的解釋。
昨天晚上我跟一位原住民都市教會的傳道人談話,她說她牧養的教會差不多有三十多位信徒,其中有四位是女同性戀者。她們中間也有人有結婚的經驗,甚至其中也有人生了孩子,可是她們的婚姻生活非常痛苦。她們現在的選擇是跟同性的人同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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