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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38期 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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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之窗
基督徒與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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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元生 (現為光寶關係企業副董事長。)
  很多基督徒會罵政府機關辦事要紅包,或罵 R.O.C.(中華民國)是 "REPUBLIC OF CORRUPTION" (貪污共和國); 但是這些人往往是賣東西給某些公司,如遇到困難,就想送紅包給承辦人員,以便保住訂單或關係;或者碰到問題,不願追根究底的解決,而想靠紅包打通關節;也有一些基督徒,不按法律或程序辦事,而利用紅包希望得到通融;我想每位老百姓有權利與義務要求政府建立廉節的政治風氣是不錯,但是我們每位老百姓(尤其是基督徒)是否也應反省台灣的「紅包文化」我們也是共犯?我們是否應立志做為杜絕「貪污與紅包」的尖兵?

  我認為台灣的貪污賄賂問題這麼嚴重,最主要的原因乃是大部分百姓所信仰的民間宗教的緣故,因為這種宗教的信徒本來他們就以賄賂的態度去敬拜或要求他們的神明,唯有神明依照他們的心願成就,他們才會相信它或祭它;如果神明不能照他們心所願來成就,就不再去拜它,甚至把神明丟棄或毀壞,這也就是為什麼六合彩開獎後,常常有斷手斷腳的神明被丟棄在垃圾場的緣故。

  我們再來談,為何人需要以賄賂來辦事?其動機為何?我認為下述的情況應可做為我們的參考:

一、政府中貪官污吏充斥,百姓要求辦事順利,不堪被刁難而行賄官員,正如箴言十七:8所述「賄賂在餽送的人眼中看為寶玉,隨處運動都得順利。」

二、百姓自己不按程序和法律辦事,而圖以賄賂手段希望得到通融。

三、人為賺取不義或非份之財,送紅包給官員或一般公司承辦人員,期望以不實的底價承包工程或取得訂單,而獲取不當的好處或利益。

四、自己觸犯法律,卻以紅包行賄檢調人員,引誘他們做出不實的調查報告,甚至賄賂法官,要求顛倒是非的誣判,使自己脫罪,或故意陷害對方使之入罪。正如申命記十六:19所述:「賄賂能叫智慧人的眼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又如以賽亞五:23所述:「他們因受賄賂,就稱惡人為義,將義人的義奪去。」

五、各級民意機關的代表、議員或委員,以賄賂的心態與手段,從立法或施政政策上去賄賂少數的族群或利益團體,進而確保自身的利益或施惠擁護者期望再當選。

  從上述所列的一般人,送紅包的動機與過程,身為基督徒的我們,可能很多人會很有自信的強調第一與第四點,我決不會去做;但是很多基督徒可能在面對第二與第三點時,都不知不覺的與一般非基督徒一樣,認為 "有錢能摧鬼,也會使鬼推磨" 而竟然做起行賄的動作。

  究竟基督徒處這個邪惡的社會裡,我們應以什麼樣的態度來面對紅包(或賄賂)的問題?我們都相信,我們所信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是聖潔的上帝,上帝希望每位基督徒兒女均能過聖潔的生活,謹守上帝的誡命(聖經的教導),所以身為基督徒處在這種以基督教為洋教或異教的社會裡,更須以下列原則做為我們面對紅包(或賄賂)的態度:

一、我決不收受賄賂,我立志做為上帝聖潔的器皿,過平安喜樂無憂的日子,因為經上記載說:「貪戀財利的,擾害己家;恨惡賄賂的,必得存活。」(箴言十五:27)又說:「那不按正道得財的,好像鷓鴣菢不是自己下的蛋;到了中年,那財都必離開他。」(耶利米十七:11)又說:「不義之財毫無益處;惟有公義能救人脫離死亡。」(箴言十:2)但經上卻應許說:「耶和華所賜的福使人富足,並不加上憂慮。」(箴言十:22)

二、不管什麼情況,我決不送紅包(或行賄),因為上帝希望我們過聖潔的生活,所以我決不為求辦事順利送紅包,因為經上記載說:「行正直路的,步步安穩;走彎曲道的,必致敗露。」(箴言十:9)也不會為求不當利益或不義之財而送紅包,因為「恆心為義的,必得生命;追求邪惡的,必致死亡。」(箴言十一:19)當然更不會因觸犯法律為自己脫罪或陷害別人而送紅包,因為「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箴言廿八:13)

  身為基督徒,我們應如何使自己能遠離「紅包文化」之誘惑,更聖潔的活出基督徒的見證,下列信仰觀與人生觀應可使我們與「紅包文化」絕緣:

一、上帝是聖潔的上帝,也是忌邪的上帝,我們應以心靈與誠實拜上帝,並與上帝同行,如經上記載說:「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彌迦六:8)又說:「行仁義公平比獻祭更蒙耶和華悅納。」(箴言廿一:3)

二、上帝看千年如夜間一更,上帝的數字與我們所了解的數字是不同的,在人看失去的,如果我們蒙神喜悅,上帝所賜的平安、喜悅與祝福往往是出乎人意料之外的。

三、正確的金錢觀與奉獻觀,錢財是上帝所賜,我們只是管理者而已,我們應該「不為自己積財而在上帝面前富足」(參考路加十二:21)的態度「以此試試看,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瑪拉基三:10)所以我們應不必汲汲營營為子女留財產,而應仿效歐美很多愛主的信徒為主的機構與傳福音的事工,捐出財產(或遺產),讓福音真正能廣傳於台灣。我們如果有這種愛主與尊主為大的心境,當然不會為身外之物──錢財來違背主的誡命。

四、基督徒不單要用個人的力量發揮中流砥柱的力量,更要運用個人資源、教會集體的力量及社會傳媒的力量,建立反紅包文化的體制力量,讓它成為長久、有效的清流。

  這個結構性的力量必須透過教會內教導系統,從兒童主日學到主日信息的關注與提倡,進而成為從事工商活動或從政的基督徒彼此勸戒的文化。更重要的乃是要監督政府中行政與立法機關,使他們公平、有效的照顧眾百姓及弱勢族群,使人類的惡行受到有效的遏止。期使台灣早日洗刷「貪污共和國」的惡名,進而成為如以賽亞一:16-17所述:「你們要洗濯、自潔,從我眼前除掉你們的惡行。要止住作惡,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給寡婦辯屈。」的「公義邦國」。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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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 http://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38 期 EQ (50-52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38期  1997年  2月 EQ 38
本期主題:EQ
發行日期:199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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