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簡介及導覽
依據內政部2022年8月所公布的「110年簡易生命表」,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86歲,其中男性77.67歲、女性84.25歲,男、女性平均壽命為歷年次高水準,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的人口結構。我國於1993年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7%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年該比率超過14%,成為高齡社會,預計2025年將超過20%,邁入超高齡社會。
因此,隨著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不只造成家庭人口結構改變,社會經濟及社會問題也隨之延伸,年輕的下一世代,除了面對自己本身的問題之外,有時也很難兼顧照料家中長輩的日常生活,過去養兒防老的觀念已日漸式微。所以,最好的方式是在年輕、有能力工作時,將所賺得的收入,預先進行財務規劃,讓年老時,除了有勞保退休金,另外有筆退休基金可以應付生活所需,不用再跟兒女伸手。
當我們年長到了退休時期,進行所謂的財務規劃,首重在於財務的安全與穩定,因為我們沒有本錢,也沒有年輕時的工作能力,無法承受過度的損失。
以下財務規劃可以提供參考:
1.建立緊急使用的預備金:在老年時期,緊急預備金非常重要,可以應付突發的狀況,如醫療費用或其他意外開支。因此建議至少儲蓄三至六個月的生活費用作為緊急預備金。
2.醫療和長期照護費用:老年時期可能因為身體機能老化,常跑醫院是免不了的狀況,即使有健保給付,但在醫院還是有許多需自費的項目需要開支,有時還有看護及養護中心的費用,如果有投保醫療保險或近來保險公司推的長期照顧保險,可以適度減輕負擔。
3.穩健的投資方式:考慮到年齡和風險承受能力,如果有在投資金融商品,需要調整適當的投資組合,根據需要平衡風險和投資回報,最好選擇相對保險的投資選項,例如債券或固定收益產品。
4.信託保全:可利用財產信託方式保全自己辛苦一輩子所賺來的財產,及維持退休後的生活品質,近年來,主管機關積極推動信託觀念普及,信託不再是有錢人的專利,所有民眾都可以依自身需求善用信託機制,讓財產依自己意願照顧自己或所愛的人。
高齡長者常遇到的風險:
1.老本容易被騙:尤其現行社會詐騙頻傳,詐騙集團假冒檢警說他們牽涉刑事案件,也有電話、網路或Line投資商品詐騙,我周遭朋友就曾經被詐騙集團鼓動參加虛擬貨幣投資,不僅損失了300多萬元,自己的帳戶還被利用,導致被凍結,還輪為被告,得不償失。
2.失智症上身:因失智狀況而喪失行為能力,最近名模林志玲的媽媽聽說也飽受此症所苦。
3.獨居老人安全及災禍應變不易。
如果此時有信託機制,多少一定程度可以提供幫助,另外其實信託也可服務人生各階段、社會各階層。
究竟什麼是信託?
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為中心之法律關係。」也就是透過「委託人」(提供財產的人)、「受託人」(信託業)及「受益人」(委託人想照顧的人)三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財產規劃需要的人,以更有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目標。
◎誰是委託人?
「委託人」就是財產擁有者。當委託人(自然人或法人)想為某人(受益人)或某種目的(如:照顧家人、作公益等)作財務規劃,而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進行處分及管理時,就成為信託關係中的委託人。
◎誰是受託人?
「受託人」就是信託關係中負責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者;在營業信託指的是信託業者,目前由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證券商兼營。
◎誰是受益人?
「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辦理信託的財產所想照顧的對象,也是在信託關係中得到信託利益的人。
受益人之安排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1.委託人自己(自益信託)。
2.委託人的子女、親人或其他特定人(他益信託)。
3.委託人自己以及子女、親人或其他特定之人(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之信託)。
4.不特定多數人(例如:公益信託)。
何謂「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就是委託人因辦理信託而移轉給受託人的財產權(可依金錢計算價值之權利)。
信託財產有下列幾類:金錢、金錢債權、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租賃權或地上權、專利權或著作權、其他財產權等。
市面上常見的信託商品,有以委託人交付的財產權命名,例如「金錢信託」所交付信託的財產為金錢,「有價證券信託」所交付信託的財產為股票、債券等,有以委託人成立信託目的命名,例如以退休及安養為目的所成立「退休安養信託」,或以子女教育或創業為目的所成立「子女教育創業信託」,以公益為目的所成立之「公益信託」、以保險金做為交付目的所成立之「保險金信託」、以規劃身後事完成遺產分配及照顧親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目的所成立之「遺囑信託」等。
信託制度至少有以下好處:
(一)委託人可預先規劃財產,透過受託銀行之專業管理和永續經營的機制,人生在世難免生老病死,當年事已高或無法自行管理,透過信託可以達到長期照顧的功能,可以讓委託人能按自己之自由意志,真正照顧自己希望照顧的人,以達到信託之目的。
(二)信託制度與各種投資商品結合後,具備資產增值及追求利潤的功用。以年金信託之方式,將公司所提撥及勞工自行提撥部分,由信託業者為其管理、投資增值,等到老年時,信託業者再按月給付生活費。
(三)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即使受託銀行破產,信託財產亦不在破產清算之範圍內,不會損及信託財產之安全性。
(四) 信託的內容極具彈性,信託通常以契約或遺囑的方式設立,只要信託關係人(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彼此同意,可以變更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法律原則上並無特殊之限制。
(五)信託後仍可享有該財產的利益,信託與我們所熟悉的生前贈與行為或死後遺贈行為所不同的是,贈與及遺贈行為贈與的財產,贈與人失去所有權,即失去享受贈與財產的利益;信託雖然財產移轉信託業者,委託人仍然可以在信託契約約定而繼續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
另外關於信託相關費用各家收取的標準不太相同,以我們儲蓄互助社跟三信商業銀行合作的「社員安養信託專案」,每件簽約費1,000元,管理費為年利率0.2%,修約費為每次500元,提供給大家參考。
箴言說:「你要詳細知道你羊群的景況,留心料理你的牛群,因為資財不能永有,冠冕豈能存到萬代?」(箴二七:23-24)最後希望大家都能量入為出,謹慎規劃,把金錢用在最實際的用途上,平安喜樂享受年老的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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