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以房養老」?
簡單來說,「以房養老」就是房屋所有人以房子做抵押,向銀行貸款每個月的生活費。房屋所有人仍然繼續居住原住處,一直到身故後,銀行將房子拍賣,所得金額扣除先前銀行支付的貸款和所有手續費用後,若有餘額則退還給家屬。如果繼承的家屬願意清償銀行所有貸款,房子仍歸家屬擁有。
誰適合採用「以房養老」?一般對「以房養老」的印象,比較是「有房產卻無現金」的人,想用自己的房產換取現金以做日常之用;但「以房養老」另一種使用者,是想過更有品質退休生活的人,藉「以房養老」增加可運用的現金,讓生活更寬裕,且做為醫療照護的支出。以上兩種都是在不考量遺留房產給子孫,或不想麻煩子孫奉養的情況下進行為宜。
台灣人傳統上將房產視為重要遺產,「以房養老」會不會導致房屋有去無回?其實,辦理以房養老貸款,就像辦房貸一樣,只是把房子抵押給銀行,所有權及使用權還是借款人的,到期只要清償借款,房子就會回歸所有權人或繼承人。
漸漸步入高齡社會的台灣,年長者房屋自有率較高(反而年輕一代一屋難求,要供養父母並養育子女已經非常艱辛),且大多數台灣人並不習慣搬遷至安養中心,而是希望在自己熟悉的家裡、鄰里生活。「以房養老」將日漸成為受矚目的選項。
台灣推行「以房養老」的政策,業務自2015年11月由合作金庫首先開辦,至2017年初,已有八家銀行提供這項服務,申辦件數超過千件,核貸金額已達七千多億元,顯示台灣民眾對這項新理財策略的接受度不低。
賣房就好,何必「以房養老」?
其實,房屋擁有者可以選擇直接賣掉房子,另外去租房子住。賣房所得資金,則做為房租與生活費。舉例來說,若以現行一般「以房養老」的計算方式,價值2,000萬元,可貸款七成左右資金,亦即約1,400萬元。銀行通常以30年為契約期限,一共360個月,每月生活費約38,888元。房屋擁有者如果直接賣掉房子,2,000萬房子,分為30年使用,每個月則可分配到55,555元。
直接賣房當然會有較多的金錢使用空間,但「以房養老」的優點是可以住在原來的房子;而直接賣房再租房者,必須自己面對房租上漲和個人資金是否能妥善管理的風險,而且一般房東還不喜歡租屋給老人,更別說是獨居老人。
基督徒怎麼看「以房養老」?
年長者以房產向銀行貸款,換取日常生活所需,會走到這一步,正說明台灣家庭的型態已經定型在小家庭了,什麼三代同堂、乃至於大家族居住型態基本上步入歷史無疑。
因為會想要「以房養老」,正如上所說,就是沒有考量將房產遺留給子孫,或是不想麻煩子孫奉養。後者不論是子孫無力或不願意奉養,抑或是長者自己不願意麻煩子孫,都顯示台灣以往的家庭倫理架構正面臨拆毀和重建。
這不見得是對錯的問題;就算父母兒女不居住在一起也不代表沒有奉養照顧。只是,這是新時代的新做法,人的思維若沒有先更新並且尋索出意義和精神,只怕會落得跟風潮流,親情淡薄消耗殆盡。
古代希伯來智者如此求告上帝:「我求你兩件事,在我未死之先,不要拒絕我:求你使虛假和謊言遠離我,使我不貧窮也不富足,賜給我需用的飲食。免得我飽足了,就不認你,說:耶和華是誰呢?又恐怕我貧窮就偷竊,以致褻瀆我上帝的名。」(箴言三十章7-9節)
基督徒在世上的生活,若以奢華豐裕為日常,無止盡地累積資源財富,難免要遠離上帝。不如像傳道書所說,在上帝所賜一生的日子,安分享受日光之下勞碌得來的好處,此為善美。
基督徒享受著上帝豐盛恩典的另一面,就是要思及分享並照顧弱勢、受苦者。走到社會推展「以房養老」這類的政策、業務時,我們基督徒所計較的,不只是停留在個人如何能在這樣的架構下獲取最大的福利?更應該在思維上、做法上開拓如何將上帝賞賜的恩典做最大的分享。
分享一個很好的例子:2003年,有一位郭玉田老先生主動聯繫伊甸基金會,提出一個想法。郭先生表示要捐贈房屋,但希望換取由伊甸擔負他的醫療與生活照顧。基本上,這等於是將「以房養老」和「長期照護」連結在一起的創新概念。2012年,郭先生過世後,伊甸將房屋修繕成一個無障礙住宅,免費提供中南部病友北上就醫的臨時住宿。這是一個有開創性分享恩典的典範。
「以房養老」可以預見會是政府未來大力推廣的政策,但若只是由銀行業者主導的商業型「以房養老」,實屬可惜。如果可以有教會機構或是公家辦理公益型或結合長照並其他形式的「以房養老」,才會從純粹個人利益考量面向,提升至照顧及服務年長者意涵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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