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須起稿介紹我們教會的基本信仰與精神,是絕對不能馬虎的事情。雖不至於一點一滴字字推敲,也決不能允許絲毫疏漏,惜教末材疏,只能由手頭所有資料與姊妹們共勉。
首先須由改革宗加爾文的改革來進入了解:
長老教會歷史
我們常聽到加爾文是長老教會的始祖,其實更清楚的說法,他是改革宗教會的創始者,而長老教會是改革宗教派中,最忠實於加爾文的精神、組織的教派,而且也是最大宗的教會,在世界普世性教會組織中(W.C.C.)有一部門稱為世界歸正教會聯盟(World alliance of reformedchurches),簡稱WARC,長老教會即隸屬此部門之下。台灣長老教會,源於蘇格蘭、加拿大的宣教師將福音傳入台灣,因母會是長老會,故初創台灣的教會,就順理成章地由長老會來延續。
說到台灣長老教會的母會蘇格蘭長老教會,是由約翰‧諾克斯(John Knox, 1514~1572)所創立,他原為蘇格蘭的神學家,受信義宗及改革宗影響,信仰漸趨向改革派,雖在英國受到重視,被邀為羅徹斯特(Rochester)的主教,且曾受聘在英皇愛德華六世(EdwardVI)的皇宮講道,但因後來與英皇瑪莉(Tudor Mary)嚴重衝突,不得不在1553年逃離蘇格蘭,最後逃到日內瓦,受教於加爾文門下。
約翰‧諾克斯約在1559年回到蘇格蘭,回國後他與一群有力的貴族與信徒,力倡改革,並於1560年完成蘇格蘭人信仰宣言(Scots Confession of Faith),把加爾文的教義清楚地介紹給蘇格蘭人。同時他也撰寫信徒紀律書(Book of Discipline),正如加爾文的要求,信徒所需要的高規格水準。1560年8月,蘇格蘭國會在諾克斯的領導下,決議廢棄天主教改信改革派信仰,更要求諾克斯等人,制定「信仰告白」及「教會法規」,他在很短時間內完成所託,就是他能完全了解、融會貫通加爾文的「基督教要義」、「日內瓦信仰問答」、「教會組織法」以及一切改革所必需的條件,並於1560年12月第一屆蘇格蘭長老教會總會,頒布「教會法規」(Book of Church Order),在他的努力下,正如加爾文指導下的日內瓦,很明白嚴謹地奠定了蘇格蘭教會。
諾克斯回到蘇格蘭,依循加爾文的教導,建立了教會,不過他當時就取名長老教會(Presbyterian Church)。十九世紀中葉,台灣由蘇格蘭及加拿大的宣教師,分別將福音帶入台灣的南北兩地,後來在1951年總會南北兩大會合併成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很感謝上帝奇妙的帶領,南北兩地的宣教師們的母會,皆屬長老教會,合併時,並無多大困難,如:「信仰告白」、「基要教義」、「教會組織」等等,所以很容易完成,如果當時南北教會分屬不同教派,則合而為一必會經過一段痛苦磨合的陣痛期。
所以,由歷史來回顧,台灣長老教會雖非在加爾文直接影響下產生,可是經過蘇格蘭教會,也幾乎全部引用加爾文的改革理念所產生。故,我們依蘇格蘭教會,稱為長老教會,我們的教會結構、長老、執事的產生,信徒的訓練,也與母會的方式大同小異。
至於代議制度的產生及其精神,則是加爾文當時劃時代的創舉。當時歐洲的歷史,人們稱為黑暗時期,是因為教會的獨裁、專制,不容許人民有自由思想,教會甚至伸手進入國家體制,比如:一國的皇室繼承人的指定、大學校長的任命、城市稅收等,皆要聽從教會、主教的意見、認同才可,以致當時教會的權力,擴張到無限大,百姓只能任憑宰割,加爾文、馬丁路德都能看出其惡劣的效果。
俗稱:「權力讓人腐化」,當時的教會就是已經走到這個地步。路德因此點出95條教會不堪入目的醜陋面,加爾文更能清楚地指導如何改善,並細述教會組織、法規。
加爾文在其著作《要義》的第四卷第一章至十二章,指導人們如何唾棄罪惡腐化的假教會,並由選舉,由下而上的會議代議制度,來充分表達全民意思,並符合聖經(註1)。而且人人都有上帝的形像(註2),不可因身分低賤就無視他們的存在,人人必須尊重,故這樣產生了代議制度,所以至今也有人認為民主制度是由加爾文所設立,但此話並不很正確,早在舊約時代中十二支派就有長老代表。
由舊約時代的以色列民,以及主前500年左右的希臘城邦政治,乃至羅馬帝國時代,已經有議會制度,只不過成效並不顯著。加爾文是把這種制度帶入教會,由小會、中會、大會、總會,希望能儘量充分表達民意,不是由教皇一人說了算。
台灣教會依循蘇格蘭的「教會法規」(Book of Church Order)制度,制定教會成立的方法,由會眾選出長老,由長老與牧師組成小會,再由各個小會(教會)選出一位代議長老與牧者,共同參與中會,也再由中會內,部分長老與牧者,參與大會、總會;這種制度,符合摩西選派五十夫長、百夫長等,分層負責。由小會到總會,我們可以發現一些事務能照顧得到,而制度上,我們尊重會議的權威,免去許多瑣碎麻煩(註3)。
當然,被選為長老,或被封立為牧師、教師的人,要具備一定的資格,在我們的「教會法規」中有明文規定(註4)。我們希望教會健全,就應該嚴守這些規定。加爾文就是一位紀律嚴明的人,他所制定的「日內瓦教會法規」,及「信仰守則」(手冊)、「教理問答」等,都是日內瓦市議會通過接納,要市民全體接納執行的(註5)。諾克斯的「蘇格蘭人信仰宣言」及「信徒紀律書」(Book of Discipline)也都在國會議堂宣讀通過接納(註6)。
這種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人人生而平等,不分是奴隸或皇親,初代教會也有奴隸被選上為主教的;這種制度徹底推翻了不平等的制度,嚴重損及貴族及當權者的利益。
長老教會構成因素
長老教會的組織架構這個題目,相信其他幾位賢達的文章,能給我們很明確的解釋,教末在此依我們教會法規的規定,簡單介紹。
我們教會憲法第一條就顯明教會的構成因素─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係基於聖經,相信耶穌為救主,遵從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及本教會信仰告白,而依本憲法組織之教會─這些字已清楚告白了我們的信仰精神。
故做為本宗教會的牧師或長老,必須清楚了解,這些信經或信仰告白的內容,及編成的時代背景,可惜至今見到許多牧者及長老,不甚清楚這些信經。曾有某地方長老,向我質問,有了使徒信經,為什麼還要別的信仰告白?尼西亞信經豈不與使徒信經差不多嗎?這些人更認為長老教會信仰告白,冗長、又太過傾向世俗化,覺得多此一舉。孰不知每一個信仰告白的編成,都有其時代的背景,及與異端學說的論爭。
長老教會行政組織及運作原則
我們的信仰都在見證:一切榮耀歸於上帝,我們信仰告白在證明上帝的絕對主權。聖經是我們生活的範本。一切事情採取認識教會組織民主、民治的方式。在教會運作中,必須常謹慎反省,你的言行、生活方式,能否合乎上面的精神?
由此我們歸納出我們的教會運作的權威,來自上帝的賦予,正如加爾文的《要義》第四卷教會論,相信教會是主的肢體,一切行動,是在表達主耶穌對世人的愛,因此見到教會漸漸增長,人數增多,庶務必然擴大,當然工作人員必須增加(註7),這些人員,就必須謹慎。你們的工作是要榮耀主名,做事效果有沒有合乎聖經?所做的工作,是否是大多數人的贊同而非個人的私利而為?而會議規則,已在教會法規明文規定,只要遵照法則,相信不致產生困擾;問題時常會發生,是因為與會者,常不守規矩,諸如有人未經議長允許,就站起來發言;別人尚未發言完畢,就強行打斷別人的發言,大聲叫嚷,對他人無禮……整個會議就只聽他一個人的聲音,不容許別人的意見,或因某人財粗,社會地位較高,以致一切都看一個人的意見。曾經有次開會的經驗,法定人數已足,但某一人當天未出席,到結束時,有人就建議,今天某個人未到,這個議案暫時按下,等候他出席後聽他的意見如何才來決定。如此一來,教會一切運作,事事都要某人的首肯才行得通,這樣的陋習,至今還時有所聞。
我們開會辦事的原則,在議事規則記載非常清楚,要參與會議的成員,就必須按規則行使職權。
至於牧師、長老、長執,或教會各團契之幹部,辦事的原則及職責,在日本基督教教會,曾出版過一本《長老的職務及長老制的歷史》(註8),非常清楚列出、並詳細說明長老應盡的責任,另一本東京神學大學出版的《教會與長老》(註9)也列舉詳細說明。至於牧師的職責,在加爾文的《要義》裡,說得夠明白了,如果能讓負起教會重責的人們,在接受職務前,都謹慎的研究這些,必能使教會的組織運作順暢。
教會是上帝百姓的團契
宗教改革至今已500年了,長老教會在台灣也有近150年歷史,在信仰先輩努力之下,稍微有一點小規模,但相較於鄰近的韓國,及日本的長老教會,我們的規模比日本大,但比韓國小,培養長執的訓練,也尚待加強。
教會是許多人聚集的地方,而且是使人心靈朝見上帝,認識救主耶穌,所以教會一切的運作,朝向這一個目標,我們有沒有彰顯基督救人靈魂,顯示公平、公義、正義的作為?我們憲法第二條規定:教會是上帝百姓的團契,分布各地,藉舉行禮拜及聖禮典,連結於基督,培養信德,宣揚福音,關懷社會。
我們教會的存在,是否讓人們認為,就是道德、正義的最後防線?讓我們大家一起努力,成就世上的光,地上的鹽。
註:
1.參閱舊約出埃及記18:17~26
2.參閱舊約創世記1:26
3.同註1
4.長老教會教會法規行政法第九章第94條至100條,以及第十一章第106條至119條,明文規定長老、牧師之選派資格及職責。
5.日內瓦市議會於1537年2月、4月分別決議接納《日內瓦教會規則》及《信仰認識教會組織告白》。1541年加爾文再度回來後,他更加嚴格地修改《教會規則》及《信仰手冊》都經過市議會通過接納。
6.《長老教會之歷史與信仰》,p63,李約翰編著。
7.新約使徒行傳6:1~6
8.《長老的職務及長老制的歷史》,久保義宣、渡邊信夫著。
9.《教會與長老》,竹森滿佐一編,東神大,1992年六版。此書於1976年初版,至今已十幾刷,很值得我們參考。
參考書目:
1.基督教要義,加爾文著,呂佩莉、錢曜誠譯,加爾文出版社,2007年2月
2.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法規,總會法規委員會,2009年7月
3.認識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編輯小組,目前已有第三版
4.加爾文與新人文主義(原文為日文,此為作者自譯),久米あつみ著,御茶の水,1997年12月
5.加爾文時代的日內瓦(原文為日文,此為作者自譯),E. W. Monter,中村賢二譯,約旦社,1978年
6.加爾文的教會論,渡邊信夫著,改革社,1976年
7.加爾文傳,T. H. L. Parker著,林鴻信、王怡方譯,道聲出版,2001年6月
8.改革家加爾文,趙中輝譯,改革宗出版社,2008年12月
9.長老教會之歷史與信仰,李約翰編著,長青文化,198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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