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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品 > 女宣雜誌 > 第376期 外籍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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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輯 |  
          | 肢體交通:台灣人口販運問題分析與防治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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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鍵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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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作者  /李麗芬
                  (台灣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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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前言
 人口販運不僅是人權議題,更是跨國犯罪問題,為有效打擊人口販運之犯罪,聯合國於2000年通過打擊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人口販運,特別是婦女和兒童之任擇議定書。而早在聯合國通過議定書之前,美國也於2000年通過TVPA(Trafficking Victim Protection Act 保護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法案)法案,歐盟則於2002年通過關於打擊人口販運的議架構決定,並於2005年通過反人口販運公約。由上可知,人口販運已成為全球共同面對的問題。
 
 近二、三年開始,台灣政府對才開始重視人口販運問題,並採取行動。本文將嘗試說明現今台灣面對的人口販運現況,以及政府與民間所做的努力,並試著分析當前所面臨的挑戰與未來努力的方向。
 
 二、 台灣人口販運現況分析
 
 (一) 人口販運的定義
 要辨識誰是人口販運被害人,誰應該為這個犯行負責,最重要的就是必須對人口販運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目前已有愈來愈多的國家制定特別法來處理人口販運的問題,其中對於人口販運的定義,大都不脫離聯合國任擇議定書的精神。台灣是在2005年年底通過行政院人口販運防治行動計畫,該計畫對於人口販運的定義也以聯合國的議定書為原則。茲就目的、方法、行為主體與兒童的定義分析兩者間的異同,製表如下:
 
 聯合國2000年議定書
 目的:
 性剝削
 勞力剝削
 摘除器官
 
 台灣人口販運防治行動計畫
 目的:
 性剝削
 勞力剝削
 摘除器官
 
 
 聯合國2000年議定書
 方法:
 暴力
 脅迫
 誘拐
 欺詐
 欺騙
 濫用權力
 濫用脆弱境況
 接受酬金或利益
 
 台灣人口販運防治行動計畫
 方法:
 強暴
 脅迫
 恐嚇
 監控
 藥劑
 催眠術
 詐術
 不當債務約束
 其他強制方法
 
 
 聯合國2000年議定書
 行為主體:
 招募
 運送
 移轉
 窩藏
 接收人員
 
 台灣人口販運防治行動計畫
 行為主體:
 組織
 招募
 運送
 轉運
 藏匿
 媒介
 收容
 使之隱蔽
 
 
 聯合國2000年議定書
 兒童:
 (1)為剝削目的而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兒童,即使不涉及上述任何手段,也應視為「人口販運」;
 2)兒童係指任何十八歲以下者。
 
 台灣人口販運防治行動計畫
 兒童:
 (1)為剝削目的而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兒童,即使不涉及上述任何手段,也應視為「人口販運」;
 2)兒童係指任何十八歲以下者。
 
 由上表可知,在目的、行為主體與兒童的定義,台灣的行動計畫與聯合國的議定書並沒有太大差異,但在方法上,台灣並未將「濫用脆弱處境」納入,此乃因法界對於脆弱處境仍無一致的見解。此外,行動計畫中採納「不當債務約束」之方法,但是台灣現行法律對此並無任何規範,因此出現被害人的定義較寬鬆,但加害人的定義較嚴格的現象,以至於出現被起訴或是被定罪的案子較少的結果。當然,兩者對於人口販運的範圍均包含跨國境與國境內的行為。
 
 (二)人口販運的類型
 根據行動計畫的定義,人口販運的類型包括性剝削、勞力剝削、摘除器官三類,其中摘除器官在台灣因為已有器官移植相關法規,已不是問題,故是以性剝削與勞力剝削為主。
 (1)性剝削:在台灣從事性交易是違法的,因此人蛇集團主要是透過「結婚」與「偷渡」兩種方式,將外籍女性帶到台灣,其中以「結婚」方式來台的以中國、越南、柬埔寨居多,偷渡則以「中國」為主。外籍女性以「結婚」來台,卻被迫從事性交易。
 
 (2)勞力剝削:只要經過合法程序,外勞在台灣是可以合法工作,而且外勞也受到台灣相關法律的保護。但是由於仲介制度抽取高額仲介費,外勞不能自由轉換雇主,以及家庭看護工並未納入勞基法的保障,造成制度上的不平等,使得合法外勞被勞力剝削,或是被吸納到非法工作而遭受勞力剝削。此外,人蛇集團也以「結婚」的方式,將外籍女性帶到台灣,強迫她們工作。
 
 (三)台灣是目的國、轉運國、來源國
 根據美國國務院的報告,台灣是人口販運的目的國,如中國、東南亞的婦女、勞工被販運到台灣。台灣也是人口販運的轉運國,如中國企圖非法至美國,在台灣中轉。台灣甚至是人口販運的來源國,如台灣女子被誘騙至日本。
 
 (四)2007年台灣人口販運案件統計
 因台灣的人口販運防治行動計畫於2005年12月才通過,有關人口販運的統計在該計畫通過後,才被有系統地收集與統計。茲引用台灣2007年人口販運成效報告之資料如下:
 a. 查獲的案件:性剝削144件;勞力剝削53件;總計197件。
 b. 被起訴、判決的人數:被起訴人數共423人;被判決人數共74人。
 c. 被害人安置的人數:性剝削24人;勞力剝削41人;總計65人。
 
 由上述的統計數字發現,台灣人口販運的案件類型以性剝削居多,但被安置的被害人卻以勞力剝削較多,此乃因勞動剝削的同一案件中通常會有較多的被害人所致。此外,如前述台灣法律對於不當債務約束、濫用脆弱處境是無法可管的,故實際的案件與人數應該都是比上述的統計數字還多。
 
 三、 台灣防治人口販運之作為
 
 打擊人口販運需要政府與民間的通力合作,通常民間團體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故可以影響政府提出更符合被害人利益的政策與法律,而政府則是掌握最大資源,因此政府投入人力與預算是絕對必要的。行政院通過的人口販運防治行動計畫即是民間團體積極參與、民間與政府合作的成果,該行動計畫也是目前台灣防治人口販運最主要的原則。
 
 依據人口販運防治行動計畫,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保護、預防與查緝,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又以保護為該計畫之核心,所提供的服務計有:(1)提供適當的安置處所。(2)醫療與輔導服務。(3)法律服務。(4)確保人身安全。
 (5)必要的經濟支持。(6)翻譯協助。(7)返家協助。
 
 四、 挑戰
 人口販運防治行動計畫施行至今已有二年了,主要的成果有:
 (一)確立政府單位的分工,並且於行政院下設置協調會報,督導人口販運之相關業務。
 
 (二)進行第一線工作人員的訓練,提升辨識被害人的能力。
 
 (三)檢討現行政策與法規,避免制度造成人口販運,如勞委會於今年初放寬轉換雇主的規定。
 
 (四)被害人安置於社政或勞政提供的庇護所,提供相關的保護服務。
 
 除上述成果外,該計畫之顯然也有不足之處及需加強的地方,如(1)辨識被害人的能力仍須提升。(2)安置處所仍缺乏。(3)對被害人的保護仍不足。(4)對加害人的處罰仍不完備。
 
 五、 展望
 為有效防治人口販運與加強被害人的保護,本人認為下述兩項工作對台灣而言是非常重要與急迫的:
 
 (一)制定專法:如前所述,台灣現行法律有漏洞,而且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規定,因此制定專法已是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共識,並且分別進行研擬法條的工作。由十一個民間團體所組成的反人口販運聯盟已於今年四月三十日召開記者會發布民間版本,並且計劃於新政府上任後進行國會遊說與召開公聽會,督促政府儘快提出版本,以利在立法院進行立法的工作。
 
 (二)國際合作:人口販運是跨國犯罪,被害人往往也以外國籍居多,故提供安全的返家服務是非常重要的;而這需要跨國合作,不管是政府對政府,還是民間團體對民間團體。需合作的事項包括:被害人返國後的人身安全評估,確保回國後不會有危險或是避開危險,提供被害人於返家可以接受到必要的服務,如心理輔導或是學習一技之長,避免再度被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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