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類:喪偶,離婚
要談基督教信仰對於再婚的看法之前,必須要先釐清幾個觀念。首先要談到底在基督教信仰中,婚姻是什麼?其次,也要分辨造成再婚的情況通常有兩種,一是喪偶,另一是離婚。雖然這兩種情況都造成失婚,讓當事人回復到單身,但是這兩者在情感上和信仰經驗上有很大的不同,必須要分別來談。因為現代社會中,失婚的情況比較多是由離婚造成的,所以本文將以離婚的情況為主要的討論焦點。
※ 婚姻是什麼?
在〈創世記〉二章18-25節: 「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 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創世記〉中,亞當稱夏娃是「骨中的骨,肉中的肉」,也說「二人成為一體」,這意謂著在上帝造男造女時,祂的心意是要夫妻兩人成為一體,如同骨中的骨,肉中的肉,也要兩人彼此相愛,互相扶持幫助,所以這不只是身體上的結合,也是心靈上的結合。在上帝奧妙的設計裡,男女兩人的結合,自然地會產生下一代,於是婚姻的關係自然地成為家庭,負有生養、教育下一代的功能。
在聖經的教導及教會的傳統中,婚姻是一個神聖的誓約(covenant),所以婚姻的開始總是會有一個公開的儀式,結婚的雙方在眾人和上帝的面前,許下諾言,雙方要彼此相愛、甘苦與共、白頭偕老。牧師以上帝的話勉勵新人,也祝福新人。
※ 聖經與教會傳統如何看待離婚與再婚
對於基督徒而言,婚姻是一件極為神聖的承諾,任何人違背這個神聖的承諾,不只是違背人與人之間的誓約,也是違背人與上帝的誓約。所以當法利賽人問耶穌:「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的回答是「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人。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十九:3-6)所以在耶穌的標準中,只有因為配偶犯姦淫的緣故,其無辜的一方,可以與犯姦淫者離婚,並且有再婚的權利(〈馬太〉十九:9)。
幾乎所有的初代教會領袖都主張婚姻是神聖的,而且不可以離婚,因為離婚不只是破壞婚姻誓約的神聖本質,更是違背對於上帝的誓言。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雖然不像天主教一樣主張婚禮是七個聖禮之一,一旦施行,?對不可能解除,但是他仍然主張婚姻神聖,「凡作基督徒的都不應該離婚,夫妻應該同偕到老,甘苦相共。」(《路德神學類編》,頁222)但是路德允許在四種特別的情況下,可以離婚。1.丈夫或妻子由於身體或任何一種自然缺陷而沒有條件結婚; 2.姦淫; 3.一方虧負或避開對方,拒絕屢行婚姻關係的責任或與另外的人同住; 4.一些理由令雙方合不來,但離婚的前提是雙方都不能再婚。(《路德文集》,頁234-245)加爾文大體上承接路德對於婚姻和家庭生活的看法,相信婚姻和家庭是上帝所設立的制度,也是祂給人的呼召。但是加爾文比路德更加地強調夫妻之間的愛,並且加爾文把受虐也列為離婚的正當理由之一,他說:
「如果當事人受到迫害的程度達到危及她的信仰或生命,那麼她的逃走是正當的,這並不構成自願的離婚。」
※ 現代社會的離婚和再婚
台灣在過去五十年當中經歷了急遽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的轉變,台灣的每年離婚與結婚對數的比例,也從1960年的約1:20,增加到今天約超過1:3。台灣和其他經歷快速工業化和現代化的社會一樣,在這過程中,家庭的傳統功能逐漸被其他的專業化的制度取代,如學校取代部分的教育,電視媒體佔據了休閒娛樂的時間,家庭只保留了養育下一代和感情慰藉的兩樣主要功能。因為現代社會的「個人性」(individuality)增加,如果家庭不能滿足夫妻雙方的感情親密感,反倒帶來了痛苦和束縛,許多婚姻中的夫妻就會選擇離婚作為解脫束縛的手段。
家庭社會學者最常談到的現代人離婚的原因包括:外遇、財務問題、不良嗜好、個性不合、婆媳及姻親困擾、及道德及宗教約束力減弱等(彭懷真,《婚姻與家庭》,頁148)。以上這些原因,其實也同樣影響著基督徒。雖然,教會一向主張基督徒不應該離婚,但是,還是有基督徒在婚姻遇到困難時,選擇以離婚作為收場。
當我們要回答「基督徒怎樣看待再婚」的問題時,我們必須要先追根究底地問每一位已經離婚者「為什麼離婚」?因為既然基督教信仰認定婚姻是一個上帝所設立的神聖制度,也是結婚者雙方在上帝和人面前的終生誓約,打破這個誓約,就是違背自己的承諾,也是違背上帝原先設立婚姻的美意。造成離婚固然有千成上萬種理由,但是違背婚姻的承諾,本身就是一個失敗,我們在哪裡跌倒就要在哪裡站起來。離婚的怨偶中,當然每一個人所應負的責任也不完全相同,外人很難去判斷,但是離婚者也應該在離婚後誠實地自問,到底自己的錯在哪裡?把所有的錯完全歸在對方是很常見的作法,但顯然不是健康的態度。
以最充分具有離婚理由的家暴受害者為例,我們可以同情、甚至支持家暴受害者選擇離婚,以避免自身及下一代繼續受暴力的危害,但是,還是要問:「當初為什麼會選擇這個人為結婚對象?是否有任何跡象顯示他是一個暴力行為者?」這樣追問的用意,不是要苦苦相逼受害者,目的是在於幫助受害者能夠從整個婚姻失敗的過程中走出來,同時也要避免下一次考慮再婚時,又發生「遇人不淑」的悲劇。因為現代社會中,婚姻是由男女雙方自己選擇的,所以每個人必須要承擔起「選擇結婚對象」的責任和後果。
※ 再婚的性別平等問題
社會學的統計告訴我們,男人比女人容易再婚,這跟經濟能力及男女的社會地位不平等有很大的關係,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基督徒當中。離婚的女人比較難找到再婚的對象,特別是離婚帶著子女的女人,更是如此。性別平等的訴求,在選擇婚姻對象的議題上,使不上力,畢竟感情和婚姻是由雙方當事人心甘情願的行為。教會能夠做的提醒是,當有人要考慮和一位離婚者交往時,我們同樣要打破沙鍋問到底:他或她當初為什麼離婚?他/她是否已經從婚姻的失敗當中走出來,並且對婚姻抱著比以前更健康、務實的態度?如果有前一個婚姻所留下來的子女?我能夠接納他們嗎?他們能夠接納我嗎?或我能夠接受他們可能永遠都不接受我嗎?
社會學的統計,斬釘截鐵地告訴我們:曾經離婚的人再婚,其離婚率遠高於第一次結婚的人。當然統計學的數字不一定能斷言每一個人的情況,有時,我們也曾看見有些人從自己的失敗中學到功課,並且再站起來;但是,我們也不能輕看統計數字所呈現的意義,一般而言,第二次的婚姻比第一次的婚姻要更難維持。教會應該同時以智慧、誠實和愛心來對待考慮再婚的弟兄姊姊,以愛心說誠實話,站在第三者的角度幫助他們有一個客觀的評估。一旦,選擇再婚,弟兄姊妹就以愛心扶持,總是盼望能夠有好的結局。
※ 可以不再婚卻同居嗎?
在社會上,我們會發現有一些人因為婚姻的失敗,導致他們對於婚姻制度抱持懷疑甚至敵對的態度,再加上如果考慮再婚,馬上會遇到一聯串的棘手問題,如雙方家人的反對、財產歸屬的問題,於是有些人選擇以同居作為替代方案。基督徒是否也可以如此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還是要回到信仰的層面來問:「到底婚姻是什麼?」「姑且不問是離婚者或是從未結婚者,同居是上帝所喜悅、所祝福的生活方式嗎?」婚姻之所以要以一個聖神、公開的婚禮作為開始,因為兩人的親密關係不只是關係著兩個人而已,它也關係著他們身旁的人,包括他們的父母、和子女(如果是已經有子女的人)。一段包含性行為在內的親密關係,如果沒有公開的互相承認和承諾,這樣的關係通常是非常暫時性、脆弱、不具有足夠的信任基礎,甚至是具有互相利用的性質,如解決性或經濟上的需要。同居是一種不尊重自己,不尊重對方,也不尊重婚姻誓約的行為。同居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因為一旦雙方的狀況發生變化,如有一方生病、或車禍意外,這種關係就可能終止。這樣的關係也常是具有危險性的,經常是最弱勢者受到嚴重的傷害,以兒童受虐致死的案件為例,受害兒童的母親的同居人為施暴者,佔有極高的比例。
※ 教會如何處理?
如果教會發現有人是同居或是離婚後同居,該如何處理?〈馬太福音〉十八:15-17是一個很好的原則,「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教會的弟兄或姊妹如果在婚姻的事情上面遇到困難,弟兄姊妹應該秉持基督的愛主動關心協助。但是若是其觀念及作法已經混亂,教會一旦發現問題,應該主動介入。比較謹慎的作法是經由小會作出決議,由小會員(長老或牧師)出面規勸。如果當事人不聽,教會應該把這人當作是外邦人,因為他的行事為人已經表明他是外邦人,也就是還不懂耶穌基督的愛和真理的人。教會必須要為這樣的人禱告,尋求機會讓他重新認識真理、悔悟。同時,教會也要有公開的教導,讓信徒知道什麼才是上帝所祝福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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