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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35期 靈異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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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淺說
使徒信經中「下陰府」的意義
關鍵字:
作者/廖上信 (現為臺灣神學院新約學教授。)
在使徒信經的條文中「下陰府」是最晚被加進去的,也是最有爭議性的告白項目
;至今仍有人主張,既然耶穌死後並沒有下到陰影或地獄去(英文譯作"descended
into hell"),作如此告白並非屬實,故應把它刪除。這顯然是因用語上的混淆而引起
的問題,耶穌死後曾到過地獄之說法的確值得商確。

「陰府」或「陰間」一詞係新約中hades和舊約中sheol的譯詞,應與「地獄
」 (gehenna) 分明;前著指死人之地,而後者則指懲罰惡人之地。依此觀之,陰府不應
與地獄視為同義字交替使用。這也是英譯文 "descended into hell" 所引起的爭議。
那麼,耶穌死後「下陰府」又指何意?為回答這個問題,吾人願分三點來敘述,亦即信
條的歷史緣由,信條的聖經依據和信條的意義:

一、信條的歷史緣由--使徒信經原始於第二世紀中葉,為羅馬教會作為初信者
受洗時的信仰告白,但當時的告白項目比起現在的要簡短得多。根據特士良
(Tertullian) 的說法,當時羅馬信經的內容是:「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和耶穌基督、上
帝的獨生子、我們的主,他是由聖神和處女馬利亞降生,在本丟彼拉多任內受苦和埋
葬,第三天從死裡復活,升天,坐在上帝的右邊。從那裡他要來審判活人和死人。我信
聖神,聖的教會,罪的赦免和肉體的復活。」使徒信經是由此原始形式逐漸演變而成的。

顯然地,「下陰府」一項不但沒有在原始的羅馬信經中出現過,也沒有出現於早期的
信經中,諸如尼西亞信經,迦克墩信條以及在安提阿、西流西亞、該撒利亞等地所用的信條
或特殊的信仰告白中。它最早出現於第五世紀初的阿奎利亞的教會信經中,然後被羅馬
以及其他教會所接受。

阿奎利亞信條中inferna一詞(中譯「陰府」或「陰間」)具有兩種譯意,此
兩種含意均出現在新約中:一則指「陰間」,誠如彼得五旬節的證道所云:「因你必
不將我的靈魂撇在陰間,也不叫你的聖者見朽壞(徒二:27);二則指「地下」誠如
保羅見證說:「他(基督)升上高天的時候,擄掠了仇敵,將各樣的恩賜賞給人,既
說升上,豈不是先降在地下麼?(弗四: 8 ~ 9 )無論是陰間或地下皆與人的情況有
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信條中並無提及基督的埋葬,信條僅告白:「耶穌在本
丟彼拉多任內受釘,死,下陰府」。顯然地,阿奎利亞信條似乎有意以「下陰府」表示穌
「埋葬」。此後的羅馬信條加添了「下陰府」於「埋葬」之後,不僅表示耶穌真正死
而埋葬了,也強調他死後經歷了一般人的遭遇--往死人之地去了。

二、信條的聖經依據--使徒信經的每一條皆有它的聖經依據,惟有「下陰府」一
項沒有明確地指出它真正涵蓋的內容和意義;在有關的諸經文中,值得我們一提的是四處的
經文:第一處是以弗所書四章九節的話,「既說升上,豈不是先降在地下嗎?」一般早期的教父毫無
教父毫無疑問地相信,這「地下」是指「地獄」或「陰府」之意。但我們不能肯定保羅所說的
「降在地下」是指「下陰府」而言。或許這「降在地下」另指其他的意思,因為在聖
經裡,「降在地下」可(1)指「這世上」說的,諸如「除了從天降下仍舊在天的人
子,沒有人升過天」(約三:13 )。「耶穌對他們說,你們是從下頭來的,我是從上
頭來的,你們是屬這世界的,我不是屬這世界的(約八:23 );「在天上,地下,我要
顯出奇事……(珥二:30 )等經文中所指的意思。(2)指「道成肉身」說的,誠如
大衛的詩句「我在暗中受造, 大地的深處被聯絡,那時,我的形體必不向你隱藏」(
詩一三九:15 )中的含意。(3)指「埋葬」說的,誠如詩人所說「但那些尋索要滅我
命的,必往地下去。」(詩六三:9)的意思。可見,我們不能確定以弗所四章九節中的「
降在地下」必指「下陰府」而言。

第二處是彼得前書三章18、19節的話:「……按著肉體說他被治死,按著靈性
說他復活了。他藉著靈,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裡的靈聽。」雖然這經文在釋義上有爭
議;無論把它解讀作基督到過陰府傳揚福音,給死去的人有悔改的機會抑或僅傳揚他的得勝
,定了他們的罪,但無可置疑的是,在此「靈」是指著基督的靈魂,同時「在監獄裡的靈」
是指著在陰府中的靈魂而言。難怪早期教父們以此經節作為支持耶穌死後下陰府之有力證
據。

第三處是羅馬書十章6、7節的話:「你不要心裡說,誰要升到天上去呢?(也就
是說誰要帶基督下來呢?);或者說,誰要下到陰間去呢?(也就是說,誰要把基督從死裡帶
上來呢?)」這一段話清楚指出,保羅認為耶穌在死後與復活之期間曾停留在死人之地(陰府
)。

第四處是使徒行傳二章27節所引用詩篇十六篇10節的話,「因你必不將我的靈魂撇在
陰間,也不叫你的聖者見朽壞。」彼得在五旬節的證道中指出,耶穌在死於十字架與復活之
期間是居於死人之地--陰府。

由此可見,耶穌經歷了人死後的遭遇。正如所有死去的人一樣,耶穌死後到了「
死人之地」,陰府。然而我們的問題不在基督下陰府的真實性,而是他下陰府具有什
麼意義;陰府是指什麼?基督又如何下到陰府?

三、信條的意義--「我信耶穌基督……下陰府」作何了解,是一難以詮釋的問
題。今茲將諸解說作一評介如下:

1.影響說--此說確認有陰府的存在;那地方是指死人靈魂的歸處,在所強調的是
「下」字。依據此說,「下」並不是基督真正下陰府,而是以隱喻的方式指基督的死
立刻「影響」到陰府,「感化」一些死去的人的靈魂,使他們歸正。如果影響說正確
的話,又怎麼解釋「你必不將我的靈魂撇在陰間,也不叫你的聖者見朽壞」的話?基
督的死若只是影響到陰間,而自身的靈魂的確不在陰間,那麼「不將我的靈魂撇在陰
間」的話就毫無意義了。

2.受苦說--根據此說的見解「下陰間」是指基督下到地獄去,替我們承受了所當
受的痛苦和折磨。然而此說僅限於字義上的了解或寓喻上的見解。倘若基督下地獄只替
我們承受一切地獄之苦,則這意味著基督再次受苦的事實。既然他為我們一次的犧牲
就完成了救贖的工作,他在各各他被釘在十字架上時已為我們擔負了一切的罪和痛苦。
不必下到地獄去再次為我們受苦。何況地獄的刑罰是「永遠」的(可九:47,48)且與
樂園分隔不通(路十六:26 )基督又怎麼可能下到後有人能出離的地獄呢?再者,若
以寓喻似地形容基督為我們所受的苦猶如地獄的苦楚,似乎還有道理,但這不適合於解
決信經中「下陰府」的意義。倘若我們仔細思考耶穌在各各他十字架上時的呼叫「成了﹗
便低了頭,將靈魂交付上帝了。」(約十九:30) 以及彼得引用大衛詩中的話「你必不將我
的靈魂撇在陰間」的意思,即知受苦說並沒有對「下陰府」作適切的解釋。

3.比喻說--依照此說的解釋,在「你必不將我的靈魂撇在陰間,也不叫你的聖者見朽
壞」的話中,靈是指「身體」而陰間是指「墳墓」而言。所以,這一句話的意思是,
「你必不將我的身體撇在墳墓裡,也不叫你的聖者見朽壞。」詩篇作者所用希伯來字
「陰府」一詞可當作「墳墓」(參見創卅七:35,四二:38;撒上二:6);又使徒所用的希
臘字「靈魂」一詞亦可用作死人的身體而言(參見利十九:28,廿二 4;民五:2,六:
6)。依此看來,此種說法頗有道理,不過,在使徒信經中把「下陰府」,置於死、埋
葬之後,似乎不僅僅說出基督的死,必另有其他特殊的意義,否則豈不重複描述基督
的死而已?

4.情境說--此說主張靈魂是人的一部分,為構成人的基本因素之一。陰府不是指地
方或是人身體、靈魂的歸宿,而是指人死後身體和靈魂分離的狀態或情境。因此,「你必不
將我的靈魂撇在陰間」乃指「你必不將我撇在死的狀態或情境中」之意, 也就是說「
你必不使我繼續留在死人的情況之下」。

在當時一般希臘人的思想中,「陰府」乃指死人靈魂之去處,這地方異於今世生
活的地方;可能是在地下,或是地面上,或是其他不可知之處。總之,它不是指狀態
或情境。他們認為人可能死亡而其靈魂尚未下到陰間,例如那些沒有到「時候」死了的人
,必須等到所定的時候他們的靈魂才能歸宿於「陰間」;又如死而未埋葬者的靈魂必等到屍體
體埋葬之後才得歸宿。

再者,倘若我們相信人死後仍繼續存在於某種方式(mode of existence)
,意指仍需「生存空間」的話,我們對耶穌提及「地獄」是空間的存在(太五:29,
30)之事就不足為奇了。因此,依據情境說之解釋,基督下陰府若果真僅意指他乃在死的情
境下,則「下陰府」只不過是「死」的另一種代名詞。這又怎能說明教會在「……死,埋葬」
之後加上「下陰府」的實質意義呢?

5.傳統說--這是大多數的教會和信徒所接受的看法,認為靈魂是基督的理性部分,
不是猶太人所能殺害的。「陰府」乃指不同於我們世界的某地方,或是地底下的世界
,也是人死後靈魂聚集的地方,在那裡等候復活時再與自己的身體復合。

原本在舊約裡,「陰府」(sheol) 一詞係指地底下(詩八十六:13;箴十五:24;
結廿六:20),陰暗(伯十:22 )、幽靜(詩八十八:12,九十四:17 )之地,為死人
之歸宿(賽十四:9,10),並無明示人死後的狀況,意即義人和惡人遭遇的命運相同,
但在兩約之間猶太教晚期思想中發展出陰府是義人享福之地,同時也是惡人受刑之處的
思想(以諾書廿二~廿三;第四以斯拉書七:75 ~ 98 )。耶穌顯然接受當時一般猶
太人的想法,把陰府分為兩半,即樂園和刑場(地獄?)(路十六:19 ~ 31 ),所以
他在十字架上時,能夠對悔改的犯人說,「我實在告訴你,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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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 http://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35 期 靈異怪談 (35-39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35期  1996年  8月 靈異怪談 35
本期主題:靈異怪談
發行日期:199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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