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於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本國也於2007年通過將之國內法化。根據CEDAW的規定,締約國必須提供完整國家報告供國際審查,以利對於該公約在國內的具體落實情形。
就保障基本人權及自由方面,CEDAW特別強調「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推動避免婦女受到暴力即是保障婦女基本人權及自由中重要措施之一;性別暴力之防治工作更是進一步確保性別平等理念上去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必要措施。
父權體制合理化性別暴力
防止性別暴力的推動與倡議之背後原因為全球各地婦女仍然受到各種形式的性別暴力威脅與壓迫,形式上包括:親密關係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性侵害(sexual assault)或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暴力議題受到關注,早期主要針對婦女在家庭/親密關係中或工作場所中受到的剝奪或威脅而產生,近年來則隨著多元性別議題的更多不同面向的關注與討論,包含兩性或同性、跨性別議題等,性別暴力的專注焦點與探討也慢慢從只關注婦女為受害者的面向擴及到男性受害者與同志間或跨性別者的各項形式的暴力。
然而,我們還是要特別提出,對婦女的強暴、性騷擾、伴侶虐待層出不窮的事件,可以看出台灣婦女還是處在性別暴力上的比較劣勢的處境,也對受害者造成身心創傷難以療癒,而台灣的學者也指出,性騷擾的受害女性比男性顯著感受到被羞辱、恐懼、困惑、困窘、無助、無力及自我憤怒等心理衝擊。事實上,婦女處於受到性別暴力的不利處境並非本質性的,更非偶發性的,而是源自父性霸權體制的不對等權利/權力關係,因此,性別暴力始於「性別」,透過社會結構與文化之合理化,形成「暴力」結構戕害婦女人身安全與壓迫。
以批判的視野解讀聖經
就基督徒而言,關心性別暴力更是重要的課題,尤其是如何在當代社會中認真嚴肅的對待聖經中可能呈現的暴力。換句話說,當代基督徒必須要認知到被男性(天父、聖子)化形像的神,以及經過人為(多半為男性)解釋聖經下,可能不符合當代社會的性別平權。婦女的經驗和歷史通常是被隱沒、甚至扭曲,在父權結構下的「聖經」中成為受壓迫的被邊緣化他者,也因此,當代基督徒必須要正視性別暴力,首先要讓上帝的形像從父權文化的宰制與壓迫中釋放出來。這必須透過批判的視野來解讀聖經,活出真正的基督樣式。
哈佛神學院教授、著名的女性主義聖經詮釋學者Elisabeth Schussler Fiorenza提醒大家要有勇氣去分析和批判聖經故事人物所處的社會位置及背後所隱含的性別、族群、階級、文化等權利/權力不對等與不公平的關係;同時,必須深入分析閱讀和詮釋者所處的社會地位。如果我們不透過批判的視野去讀經,我們的信仰或許不會是真正反應出神所喜悅的行為,且可能成為助長父權式的宗教暴力者。
神學教授Justin Holcomb在其合著的《是我的錯嗎?給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希望與療癒》(Is It My Fault? : Hope and Healing for Those Suffering Domestic Violence)提到有時候人們的解讀聖經無視於時代背景與深度的解釋,僅做字面上解釋。例如婚姻是神所許配的,因此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的離婚都是錯誤的。Holocmb教授進一步說明,有些人只有拿出瑪拉基書的二章直接解讀神厭惡離婚,然而,卻忽略了瑪拉基書的信息基礎是「約」以及「耶和華不變的愛」。換句話說,將婚姻中的「約」破壞了(例如欺騙、暴力等),也必須看到「強暴待妻」是無法被接受的。另外,在詩篇11:5也提及「耶和華試驗義人,惟有惡人和喜愛強暴的人,祂心裡恨惡。」Holocmb教授認為如果單單提出一個「神厭惡離婚」,但卻有更多的經文提到神厭惡暴力與虐待,我們該如何因應?很明顯的,這些是提醒大家片面單獨取一段經文的解讀,無法有效地讓受到家庭暴力的伴侶獲得屬靈上的幫助與慰藉。
再舉一例,撒母耳記下13:1-22中記載大衛的女兒她瑪被同父異母的哥哥暗嫩強姦。她瑪反抗13:12-13:「我哥哥,不要玷辱我。以色列人中不當這樣行,你不要做這醜事;你玷辱了我,我何以掩蓋我的羞恥呢?你在以色列中也成了愚妄人。你可以求王,他必不禁止我歸你。」但是她瑪不敵暗嫩的粗暴行為,13:14:「但暗嫩不肯聽他的話,因比他力大,就玷辱他,與他同寢」。更可惡的是,事後暗嫩命僕人把她瑪趕出房外,並且不顧當時法律的規定,拒絕娶她瑪為妻及繳款予她瑪的父親。她瑪的哥哥押沙龍知道此事,卻要她「暫且不要作聲,他是你的哥哥,不要將這事放在心上」(13:20);父親大衛王知道此事,就甚發怒(13:21)。
這個故事情境清楚顯示了女性所承受的多重暴力:暗嫩不顧其意願接受他人獻計設計圈套強姦同父異母的妹妹她瑪、父權體制的壓迫(哥哥押沙龍要她瑪不作聲,自己設法「以暴制暴」)、法律的規範(強姦施暴者得以娶受害者)等情境,如果用當代眼光去接受這樣的性別暴力與男人對婦女的操控,合理嗎?我相信許多牧長或是基督徒都可以理解這情境的背景如果挪移到當代,是不合理且不被接受的。
是的!也正因為如此,身為當代的基督徒,必須更謹慎地以批判眼光去認識我們的信仰、我們的神!我們怎可容許片段式的字面了解聖經或是部分牧者父權式的解經方式來理解上帝與我們所立的「約」以及祂「永不改變的愛」?
差異但平等
每一位自稱為「基督徒」的我們都是基督的身體。一個肢體受苦,眾肢體都一同受苦,因為「我們」共同受到傷害。身為當代基督徒,必須謹慎地反思宗教每一個面向的教導與實踐,在「差異但平等」的視野下去理解聖經中話語有其歷史情境與脈絡,並且去理解到無論是舊約或是新約中的「神」都不喜悅「暴力」。性別暴力有時會發生在教會內,不管是會友間或是體制上對人的壓迫(例如壓迫不同性別傾向者),基督徒必須勇敢面對,在真理與公義中做對的事,尤其應該積極主動為受到壓迫與邊緣化的受害者提供能夠維護個人尊嚴和自信的牧養,在基督中「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羅馬書8:28)
延伸閱讀: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專區」
https://www.gec.ey.gov.tw/Content_List.aspx?n=F4D8BA36729E056D
下載宣導手冊
https://www.ge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1A8585B5E64C649A&sms=6D6C30252F262A87&s=D92305DA6D9CEF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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