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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36期 文學與教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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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之窗
基督徒可以吃「血」嗎?
關鍵字:
作者/董俊蘭 (現為台南神學院新約神學副教授。)
  猶太教徒不可以吃血,因為上帝命令他們要以「不吃血」,來表達對「生命」和「祭禮」的尊重。

※ 為什麼不可以吃血?
  「不可吃血」的禁令屬於「飲食律法」,新約時代的猶太人仍然非常重視這種律法,甚至猶太基督徒也不例外。所以,當年在耶路撒冷召開「釋憲會議」時,兩派猶太基督徒曾就外邦人是否必須遵守割禮的事,進行激烈的辯論,最後「保守派」雖然棄守「割禮」這一關,卻仍然堅持外邦人要遵守飲食律法,包括「不可吃勒死的牲畜和血」在內 (使徒行傳十五:20)。

  舊約記載「不可吃血」禁令的經文不少,其中以利未記十七:10-14最重要。從這段經文可以看出,不可吃血的原因有兩個。

  第一個原因是「血就是生命」(十七:11)。以色列人普遍相信,液體的「血」和固體的「脂肪」是構成人體和動物軀體的主要成分。所以,人和動物的「生命」、「活力」,甚至於「魂」就存在於「血」和「脂肪」中。雖然「血」和「脂肪」都可以用來代表「生命」,但是在祭禮中,「脂肪」只能燒在祭壇上,但是「血」可以用來贖罪,因此「血」的重要性遠超過「脂肪」。由於這個原因,以色列人通常用「血」來代表生命,而比較少用「脂肪」。

  以色列人也相信,所有的生命都是上帝創造的,所以只有上帝擁有這些生命的所有權和管轄權,人也因此有義務尊重上帝的這項權柄。「不可以吃血」的禁令,就是基於這個信仰而來的:由於「血」代表生命,而所有的生命都屬上帝所有,因此以色列人必須以不吃血,也就是以不殘害生命,來表達對上帝主權的尊重。

  從另一方面來講,「吃血」被認為是對生命的傷害,是對上帝主權的一種挑戰,而這種悖逆的行為在舊約中是嚴格被禁止的,如巴別塔的故事(創世記十一:1-9)就是一個例子。所以申命記十二:23說:「你們絕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把生命跟肉一起吃下去。」利未記十七:13也說,宰殺動物時,「必須放盡牠的血,用土掩蓋起來。」必須用土把血埋起來的原因,就是怕這些血被其他的動物吃掉。可見,「吃血」是何等嚴重的事。

  不可以吃血的第二個原因和「獻祭」有關。由於「血」代表生命,所以是世界上最貴重的東西,也因此最適合用來獻祭。尤其在以色列眾多的祭禮中,以具有「贖罪」功能的祭最重要,而在「一命賠一命」這種盛行於遊牧社會的遊戲規則的影響下,以動物的生命來替贖人的生命是最適當不過的。所以在這種祭禮中,除了要宰殺動物外,也要以這隻動物的「血」為祭,這樣才能完成贖罪的功能。利未記十七:11說:「動物的生命在於血,因此上主命令要把所有的血倒在祭壇上,為人民贖罪。血就是生命,能夠贖罪。」

  在以色列人所有的祭禮中,最重要的是「贖罪日」。因為這個「贖罪日」一年才一次,是為全體以色列百姓獻的,所以是屬於國家的祭禮。因此平常的獻祭由一般的祭司負責,而且只能進到聖所,只有「贖罪日」的祭禮,是由大祭司主持,而且可以進到至聖所。而這個最重要的祭禮的最主要部分,就是大祭司要用公牛的「血」在約櫃上彈七次 (利未記十六:14)。

  由此可見,猶太律法嚴格規定不可以吃血,因為血代表生命,而生命歸上帝所有,而且血在祭禮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猶太律法要求百姓,必須以「不吃血」來表達對生命和對祭禮的尊重。

※ 基督徒可以吃血嗎?
  猶太教徒一定不可以吃血,因為這是上帝給他們的命令。那麼在臺灣的基督徒呢?我們不是猶太人,信的也不是猶太教,我們要遵守猶太律法嗎?

  上帝的旨意亙古不變,但是祂的誡命卻是很「本色化」。譬如說,上帝要與人立約,祂以「割禮」作為與猶太人立約的記號,卻以「洗禮」和基督徒立約。上帝選割禮作為祂和猶太人立約的記號,原因是在他們的祖先還過著遊牧生活的時候,就已經為了衛生的理由,和其他的沙漠民族一樣行割禮,所以上帝就用這個非常「本色化」的禮儀,作為和猶太人立約的記號。

  但是今天的基督徒,很少是遊牧民族,割禮對他們來說非常遙遠,也非常困難,所以上帝就不刁難基督徒接受割禮,而改用比較普世性的洗禮代替。我想上帝的意思是說,重要的是祂要和人立約,至於用什麼方式立約則不是很重要;這就好像人需要「吃」,但是吃什麼則不是非常重要,只要吃了不會死,吃黑胡椒牛排或擔仔麵,悉聽尊便。

  今天的基督徒要像猶太人那樣不吃血很難,因為基本上猶太人既不吃酸辣湯,也對豬血敬而遠之,因為就猶太律法來說,豬是不潔淨的動物。猶太人所謂的「不吃血」,實際上是不可吃「帶血的肉」(如:利未記十七:10;創世記九:4),而為了要吃「沒有帶血的肉」,猶太人可要大費周章。首先他們要用刀子殺動物,不可以用勒死的;其次他們為了要「把血放盡」,所以只等動物的血流乾還不夠,他們還要把肉泡在水裡一段時間,直到這塊肉看起來「白白淨淨」的。所以這種「合乎律法」的肉有兩個缺點:成本提高,肉不新鮮、不好吃。

  就為了這個原因,羅馬人普遍對飲食律法深痛惡絕。羅馬人的生活本來就比較奢華,叫他們信上帝要節制一點,他們還可以接受,但是要他們接受這種「莫名其妙」的律法,他們心有不甘。他們可能會對猶太人說:你們說血就是生命,所以不可以吃血,但是你們拿刀子殺動物,吃所謂「不帶血的肉」時,不是早就把這隻動物的生命殺死了嗎?那為什麼還要假惺惺地說,不可以吃帶血的肉,因為裡面有生命?真是虛偽到家,還害我們花大錢,吃那種不新鮮的肉,真是無聊透頂!如果你們認為不吃血能夠代表尊重生命,那麼你們應該更進一步「不殺生」才對,而且動物和植物都不可以殺,因為植物也有生命啊!但是到那時候恐怕你們要餓死了,不過你們也不能餓死啊,因為餓死就等於殺了自己的生命。

※ 基督徒如何實踐「不可吃血」的誡命?
  如果有基督徒認為既然聖經上說:「不可以吃血」,他(她)就一輩子不吃酸菜豬血湯,這種信仰應該受到尊敬。不過,要遵守「不吃血」的誡命,光是不吃豬血湯還不夠,因為這條誡命的精神,在於尊重生命和尊重祭禮,所以必須在生活上配合這個精神,「不吃血」的外表行為才有意義(羅馬書二:25)。

  在尊重祭禮方面,我們老早就不再獻血為祭,因為已經有耶穌基督以祂本身的寶血作為永遠的祭物。所以基督徒不應該再提著一桶豬血,到教會裡大練「彈指神功」,而應該像保羅曾經教導我們的,要「把自己當作活活的祭物獻給上帝,專心事奉他,蒙他喜悅。這就是你們應該獻上的真實敬拜。」(羅馬書十二:1)

  在今天台灣的現況裡,「尊重生命」應該包括尊重生命的「量」和「質」。尊重生命的「量」就是不可殺死人,因為人命只有「一」條,殺死人就是把他的命降為「零」條。不過,不可殺人對一般基督徒來說不會有什麼困難。

  尊重生命的「質」,就是要尊重別人生命的「品質」。譬如說,我們反雛妓,原因是賣人為妓雖然沒有影響這位少女生命的「量」,她的命仍然保持一條,但是她生命的「質」卻嚴重受損。本來她的生命應該是「踩著陽光去上學」,卻被人傷害為躲在暗街飲泣,這就是殘害她生命的「品質」。生命的「量」是上帝所賜,上帝所擁有,生命的「質」也是一樣,是上帝所賜、不可剝奪的人權。所以反雛妓就是「不吃血」的具體表現。

  又例如:在朝為官的人,懂得賞善罰惡,讓屬下或人民工作和生活「愉快」,就是增加他們生命的品質;在街上開車不亂鑽,不亂停車,不因為自己的方便,而害人陷身於危險之中,就是尊重別人生命的品質;在生活中不污染環境,包括節約能源、不浪費資源、不製造噪音等,就是不傷害大家生活的品質;老師認真教書,讓學生獲益,牧師認真牧養羊群,讓信徒身心飽足,也都是提高別人生命的品質。做這些事,都是尊重生命,也都是在實踐「不吃血」的誡命。

  而在不吃豬血湯,和以實際行動尊重生命以及祭禮比較起來,顯然後者重要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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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 http://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36 期 文學與教宗 (49-51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36期  1996年  10月 文學與教宗 36
本期主題:文學與教宗
發行日期:199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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