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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170期 #Church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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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
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MeToo運動的回應
為落實性別暴力防治目標,2018年通過實施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確立教會處理性騷擾行為的法源依據。
關鍵字:
作者/連嫦美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婦女事工委員會幹事)

 

◆前言

   「牧師,他這種人怎麼還可以繼續當牧師?」「他做這種事,怎麼可以繼續當長老?」「難道教會無法懲罰那些人嗎?」我常常聽到受害人既傷心又忿忿不平地提出上述的質疑,她(他)們雖然對教會沒有積極處理感到失望不已,但還是繼續對上帝懷抱著「公義得以在教會彰顯」的一絲希望!這些聲音不斷在我腦海裡迴響,督促我在我的職分中持續努力推動性別暴力防治工作。

◆教會陪伴受害信徒一起面對

    這幾年,因著#MeToo反性侵性騷運動的發聲,教會界的性侵及性騷擾的事件也開始被正視。有些教會內的性騷擾案件,因為信仰教育中「愛、包容、饒恕」的教導,或是教會組織權力結構、家族系統連帶關係的影響,造成這些事件被教會隱匿包庇,直至受害人至公部門提出申訴,才被媒體曝光出來。社會團體已經呼籲教會界不能再漠視性別暴力事件,希望教會牧長們能積極面對處理,讓受害者在教會中不再申訴無門,也讓加害者早日誠實面對自己的錯誤行徑。

          教會信徒從出生到死亡等等婚喪喜慶的事情,大多由教會牧師、長老協助處理;同樣的,當信徒們不幸在教會中遇到性騷擾、性侵等事件,教會牧長還是可以用陪伴的牧養模式,與受害信徒一起面對傷痛。

 

◆PCT性別公義委員會助教會有法可循

          教會信徒若遇到性騷擾或性侵事件,其處理方法是不一樣的。性侵害是屬於刑事案件,應由政府公部門介入處理為宜,教會牧長可以陪伴受害者與加害者,一起去面對公部門的裁量。若是性騷擾案件,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以下簡稱PCT)在中會設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教會牧長也能陪伴事件雙方人在此組織內協調處理[1]

    然而,教會不只要善盡牧養性別暴力受害人的責任,更應該積極去防治性別暴力的發生,才是治本之道。為了幫助PCT所屬教會的牧長能於法有據的幫助教會內遭受性騷性侵的信徒,2013年第58屆PCT總會通常議會完成組織條列修訂,PCT性別公義委員會的任務除了處理性別暴力案件之外,還進一步成為倡導性別公義的角色,期待能消除一切性別歧視,營造性別平等的友善環境。除此之外,為落實性別暴力防治目標,PCT性別公義委員會在2017年向PCT總委會提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8年1月16日PCT總委會決議通過實施,確立教會處理性騷擾行為的法源依據。

 

◆PCT中會與教會的責任與義務  

依據PCT中會主義的體制,各中會/族群區會有責任和機制處理所屬各教會的問題。而中會/族群區會是所轄各教會的場所主人,依據「辦法」第四~七條規定:教會有責任及義務定期實施工作場所預防性騷擾的教育訓練,實施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課程;受理性騷擾申訴的管道,也應在網頁、公佈欄等工作及服務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且須明確載明申訴案件的受理專線。而處理申訴案件的保密原則、調查原則及迴避原則均詳載於「辦法」第十五~十七條。


◆中會的「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組織

PCT各中會性別公義部或各中會的中委會或教會小會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為避免教會組織中權力結構造成對案件的隱匿與袒護,讓申訴人退縮不敢舉報,或在調查過程造成二度傷害,特別在「辦法」中明定處理申訴案件的委員,專業人員(法律、社工、心理、輔導、精神科醫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為了是希望在處理過程能減少教會組織的權力干預或消極冷處理,同時也協助牧師、長老在釐清申訴案件過程中,避免捲入教會內信徒之間關係的權力糾葛中。

 

◆如何向中會提出申訴案件

PCT各中會/族群區會要設置性騷擾申訴受理專線及人員,來受理申訴案件。申訴人填寫申訴書,交給受理人員後即完成申訴行為。若受害者是以電話申訴,受理人員應將申訴內容填寫在申訴書中,經向申訴人朗讀或請申訴人閱覽,確認申訴內容無誤後,再經由申訴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才完成申訴行為。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的申訴,申訴期限為一年,若申訴書或經言詞作成的紀錄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人員應通知申訴人於14 日內補正。

    當中會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後,交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集人召開會議,需於申訴提出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懲處單位及懲處辦法

性騷擾申訴案件調查屬實後,被申訴人如有受僱關係則依工作規則進行懲處。如為牧職者,由所屬中會的中委會依教會法規執行戒規;如為長老、執事、信徒,則由教會小會執行戒規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各中會中委會或教會小會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或告發。另外,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各中會中委會或教會小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相關規定做懲戒或處理之。

 

◆教會如何預防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若有人受到性騷擾時,要勇於申訴揭發,讓加害人曝光,產生嚇阻作用。

張貼「禁止性騷擾」圖片,充分告知教會信徒申訴管道,並以友善的態度、保密的原則,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以防止性騷擾事件再發生。

人與人交談互動之間,不要隨意做出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定期舉辦性別平等課程,培養性別平等意識,建立性別友善的教會生活。

 

◆教會牧長如何陪伴雙方當事人走向治癒的旅程

    性騷擾申訴案件經提出後,雙方需要經過數月的調查時間。在這過程中,教會牧長若從當事人口中得知所發生的事件後,原則上要予以保密、不介入是非對錯的評斷,並進行牧養陪伴。教會牧長陪伴雙方當事人配合處理委員會的調查,若調查最後屬實,經各中會中委會或教會小會懲處執行後,牧長對於受害人及其家人仍須以愛與尊重的態度,來面對後續產生的影響。針對加害人,牧長也須陪伴、鼓勵當事人勇於面對自己的錯誤,承擔應有的結果;並輔導加害人補償被害人的機會,使加害人、被害人雙方透過共同參與的溝通,表達心聲,讓加害人了解到因自己的錯誤所造成的傷害,並有向受害人道歉的機會,讓受害人的尊嚴得到修復,內心受到上帝公義的安慰。牧長最後要還要協助雙方及其家人的人際關係,得到應有的修復和上帝的醫治。

 

「願慈愛和誠實彼此相遇;公義和平安彼此相親。」(詩篇85篇10節)



[1]內政部2006年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2008年第53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通常議會成立「性別公義委員會」,推動總會屬下機關組織也成立「性別公義部」,共同防治輔導有關家庭暴力、性騷擾、性侵害事件。

同作者相關文章:
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MeToo運動的回應 (第 170 期)

原文來自 http://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170 期 #ChurchToo (27-29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170期  2019年  9月 #ChurchToo 170
本期主題:#ChurchToo
發行日期: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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