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94期 我的夢幻婚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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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婚禮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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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懋禛
(傳道,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發中心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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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過三十歲的我,身邊許多親朋好友都陸續結婚了。每次收到帖子,甚至是當面的邀請,心中實在是真誠地祝福他們,然而,就是對於參加婚禮有點猶豫。最大的原因有兩個:第一,我已經很厭煩聽到參加婚禮的人問我:「下一個換你啦!」或是「你什麼時候結婚?」然後他們就會搬出「上帝說,那人獨居不好」等類似的話。第二,每次參加完婚禮,我都像是虛脫了一樣,被排山倒海的排場、裝飾、來賓、金錢……淹沒,像是窒息般地渴望呼吸到真愛與信仰的氣息。
看完熙皓兄所整理的「我的夢幻婚禮」,很羨慕這些年輕人的浪漫、創意、與期待。但對於有些人與族群來說,「夢幻婚禮」可能真的就只能是個夢而已。這篇文章不想談論什麼神學或倫理,只想提供一些例子與想法,讓自己與讀者重新思考與看見,當我們在談「我的夢幻婚禮」時,有些人其實是沒有權利做這個決定的;而對於「非主流」婚禮,我們又是如何報以異樣的眼光。
國際配偶 去年年底有一則新聞,報導有婚姻仲介業者在澎湖天后宮前,公然展示外籍新娘,宣稱「只要三十萬馬上帶回家」。這種「人肉市場」竟出現在自詡為「人權立國」的台灣,真的令人傻眼。許多外籍新娘到台灣,她們雖是以配偶的名義來,但卻常被當做性伴侶、傭人、生孩子機器來使用,認為這些新娘是他們買來的,可以任憑使喚,而不是真正視她們為另一半、牽手看待。想一想,這些女性同胞,她們怎麼可能有權利決定:「我的婚禮要怎麼舉行?」更不用說,她們絕不可能用自己的母語跟自己未來的伴侶溝通對於婚禮的想法細節了。
近年來,許多教會看見「外籍新娘」在台灣的生活需求,因此舉辦各種社區活動,希望用基督耶穌的愛與公義關心這些姐妹。這類宣教行動令人激賞。不過我也發現,「外籍新娘」是我們對「被嫁到」台灣的非台灣人女性最早期的用語,這當中其實就包含了兩種歧視的意涵。第一,台灣在經濟與權力上是強勢的,而所謂的外籍則是弱勢的。第二,男性在經濟與社會上是強勢的,而女性則是弱勢的。因此,政府推動的「新移民女性」便是希望在名詞上降低第一種歧視,而「外籍配偶」也就強調了婚姻關係上兩性的平等。或許,我們可以秉持當年致力於原住民正名、今日推動台灣正名的精神,在名詞上移除跨國婚姻者任何歧視或污名的意涵,例如:「國際配偶」。
進一步想,縱使我們聽到「國際配偶」的婚禮,我們內心是否很自然浮現:「與外國人結婚的人,很有可能不是因為兩人戀愛或交往的關係,而是因著其他的因素」這類的想法?台灣媒體對於這類的婚姻存有強烈的偏見,幾乎認為這是屬於社會新聞或社會問題的範疇。於是,「假結婚真賣淫」、「買賣婚姻」、「外籍新娘殺夫」、「外籍配偶第二代降低人口素質」……等新聞標題經常出現。媒體運用刻板印象建構社會大眾的認知,一方面把此類婚姻下的女性描繪成愛奴、欺騙、有問題的圖像,而另一方面將此類婚姻下的男性描繪成身心障礙、道德低下、經濟薄弱的一群人。但事實是什麼,我們可能一點都不清楚。
下一次,當我們看到類似的新聞、聽到類似的婚禮,甚至受邀到類似婚宴的時候,在預備禮金之前,別忘了也預備一下我們自己的態度。
同志婚姻 同志婚姻是近幾年激烈的議題,不僅在社會界、法律界,更是在教會界,而李安勇奪奧斯卡最佳導演作品《斷背山》更讓同志婚姻話題白熱化。基督徒立委蕭美琴3月底舉辦一場「同志婚姻是否合法化?」公聽會,她表示,同志不是次等公民,外界不應該剝奪他們本來就享有的權利,並用一種歧視、有色的眼光來看待他們,而賦予同志婚姻的權利並不會對異性戀者有任何權益上的剝奪。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也在會中說明,同志只是性傾向和一般人不同罷了,他們是正常人,是台灣的公民,而在台灣的所有公民更是沒有分等級的。對於同志而言,婚姻不是唯一的權利,只是一個選項,但是這個選項卻不在同志身上。
在許多基督徒評論《斷背山》的文章中,這些作者將同志感情「污名化」,認為同志在一起是因為情慾、只為性愛、是人格上的缺陷所致、是不正常。很想問問這些作者:「你們有真正認識的同志朋友嗎?」因為,在我所認識的國內外同志朋友與伴侶中,他們與自己希望相伴一生的伴侶在一起,都是因為「愛」與「委身」,這不就是基督信仰婚姻觀裡的核心真理與價值嗎?! 目前全球同性伴侶合法化的國家有: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的荷蘭、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允許同性伴侶結成民事法律關係的英國、德國、法國、瑞士。而面對同志與同性婚姻的議題,普世教會已經爭論了幾十年,台灣與華人教會在腳步與對話上明顯落後許多。早從1970年代開始,紐西蘭、澳洲、歐洲、北美的教會便認真地探討同志與其婚姻議題,並鼓勵不同立場的人彼此真誠、尊重、學習、對話。雖然大多數教會至今仍無法做出宗派性正式的決議,但他們的經驗值得我們的參考1。因為在台灣,除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有正式研究過同志議題,其他宗派與教會皆採取拒絕正視與對話的立場。
普世教會對同志與同性婚姻議題之立場,基本上可以分為三類。最反對的教會以福音派與靈恩派為主,認為同志傾向是罪,認同同志視違反教義,同志需要尋求專業輔導和治療。持中間立場的教會承認性傾向是多元和複雜的,因此接納同志為會友甚至封牧,但是反對同性性行為與婚姻。2003年按立首名公開承認同志身分之牧師為主教的美國聖公會、大多數所謂的普世主流教會(長老教會、衛理公會等)多以這種有條件的態度接受同志。至於美國聯合基督教會(United Church of Christ)和加拿大聯合教會(United Church of Canada)等教派則完全接納同志,認為性傾向多元化是上帝創造的美意,因此不同性傾向的人應有同等權利,包括參與教會活動、按立成為神職人員、結婚等。
<未完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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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許智偉,〈媒體建構下的外籍新娘〉,http://www.nhu.edu.tw/~society/e-j/42/c.htm。 2.「同志婚姻是否合法化?」公聽會,http://www.bikhim.com/2005/chinese/internet/issues/issue-c20060324.htm。 3.Alan A. Brash,“Facing Our Differences:The Churches and Their Gay and Lesbian Members,”WCC, 1995. 4.陳怡君,〈同志婚姻修民法、新訂伴侶法 社會阻力大〉,《台灣立報》,2006年3月26日。 5.藍佩嘉,〈你結婚了沒〉,《中國時報》,200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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