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在女性觀與婚姻觀中長期以往受父權意識(patriarchal)、性別主義觀點(Sexist Ideology),及階級制度(Hierarchy)箝制,當女性生命的價值與婚姻制度中的角色相比較時,教會捍衛的是甚麼?是婚姻制度?還是婚姻之本質?教義中的忍耐與受苦,遇到家暴問題當如何解釋?
父權體系限制了上帝的屬性
人因獲得上帝的形象而被造,並以此榮耀上帝,人的生命因此得以尊貴,並且以彰顯神的榮耀為責任。人,意謂著男人與女人。
在聖經的記事裡,我們看到了一個女人,她既懂事又熟諳當時社會的社會狀況和自己所處的社會地位,她是撒瑪利亞人,是女人,也是個為了生活窮困所迫而成為娼妓的人,她接受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和身份,忍受屈辱卑視之苦,因不敢返身一撲,所以寧可曝日走遠路來取水,以躲避他人的恥笑和攻擊。對此悲苦的故事,在今日身邊的教會,有許多女人發出相似的迴聲,大多數婦女都像井邊的女人,寧願接受事實,得過且過,以規避問題(呂底亞,1992)。而有些教會也支持社會結構與文化觀點,並覺得這女人該是如此才合宜。
但是,耶穌卻拒絕她停留在這種現實情境中,祂針對她生命的基本本質,迫切的需要一瓢活水,來解渴,因此擺脫當時律法和習俗的干擾,耶穌接納她成為人的地位,承認她的價值,也傾聽她一直隱藏在心底的話。耶穌對女人的了解和接受,使她與自己的真我復合,也感受到自己的價值。她反映出一個被人所接納的存有,她離去並向她的族人分享耶穌基督的見證。
從耶穌具體的行動中,我們發現了祂對任何形式之壓制的解放及拯救的大能,基督是屬於受壓迫的弱勢族群,基督的能力是反對罪惡的結構和現實的,當然也包括反對加諸於女人的父權式壓制(朴純愛,1992)。
愛是關係中最重要的倫理
基督徒常宣告上帝是創造與歷史的主宰,祂以智慧、權柄、公義、信實治理所創造的人類和受造物,並關心、掌理人類的文明、政治、經濟、文化等生活,藉著耶穌基督的的智慧、良善、慈愛、聖潔與公義向人類表明,並由人子的捨命,使人類明瞭上帝的義和自己的罪。這位歷史及宇宙的主宰,聖經傳統上稱祂為「父」,並因此推論上帝擁有男性的性別。這種將上帝視為男性的看法,強化且支持了父權體系,並限制了上帝的屬性,以性別綑綁上帝的存有。 按基督宗教的要理,上帝是靈,不是人,所以性別之分對祂而言了無意義,聖經時代稱祂為父,以告白人類和祂的特殊關係,並宣認祂在人類生活中的地位和角色,即我們是來自上帝,人類是家人關係, 「愛」是這關係中最重要的倫理。(黃伯和&陳南州,1995)。Daly(1973)主張當人們不再對上帝的稱呼限於「天父」時,則婦女與上帝的關係將更形活潑豐盛,若我們稱呼祂為「權能者」,則有機會脫離性別主義的宰制。
基督的受苦是為了解決罪惡
基督論的呈現亦是婦女神學的命題,歷史上稱耶穌為「人子」、「基督」、「主」、「道」成肉身等,這表示耶穌具有神性,分享上帝的榮耀與權能,但祂卻以人子的身份來體驗人性中的罪,為此擔當我們的罪,做成了贖價,使人類可因信祂而得以稱義,蒙悅納也成為上帝的兒女。而女性主義神學家的眼光,卻看見這位耶穌基督的特殊位格和事工,因為祂曾在歷史中,將一切的歧視—性別、種族、社會、經濟、政治及宗教的,以解放的立場,從其生、死與復活來反應道成肉身之實況化於被壓迫、受痛苦的現實社會。因此,婦女神學的基督論是整合爭取社會公義的行動,捍衛生存權利,和建設更加人性化社會的環節(楊緒烈,1992)
耶穌的受苦、死和復活對女性亦有特殊的意義,苦難常是壓迫者所造成,是毀滅和邪魔的,使人消極的接受無助的人生;但基督的受難和十字架,是為了愛的緣故,其目的在於宣告基督帶給人類的新生命—復活,苦難根植於復活的奧秘,是尋求上帝國奮鬥的一部份。許多傳統保守的神學家與教牧人員,卻將婦女的受苦,視為必須忍耐的責任,並且以跟隨基督的受苦為信徒的美德,這種想法亦出現在加爾文、尼布爾等神學家的論說。然而,十字架的受苦是信仰的象徵,是一有力改變黑暗權勢罪惡的權柄,受苦在復活的奧秘中得勝。但許多受虐婦女卻被規勸在暴力中繼續忍受,以得著上帝的獎賞,並視此為學習基督自我給予的犧牲之愛,而忘了基督自我犧牲的受苦,是為了解決罪惡的問題,但受虐婦女的忍受,卻是讓罪惡甚囂塵上,其本質是不同的。這個事實在聖經中有許多的例證,當罪惡甚囂塵上,總會在人跟人,人跟神之間造成距離,阻隔人跟神的關係。
上帝的寬恕是為了人類的悔改和和解
基督教常教導寬恕與赦免,寬恕與赦免的意義,在英文聖經中,最主要的意思是遮蓋、拿去、寬恕和憐恤,其中最常用的意思是把一個人的罪拿去,如上帝之對待祂的百姓,上帝對人的寬恕,是為了人類的悔改和和解,尋求和解,促成分裂之復合。促成關係之復合是基督教信仰核心的信息,也是基督徒受召的重要使命,(黃伯和1993),先知以賽亞說,神塗抹我們的過犯,神的赦免讓罪不再成為人與神之間的障礙,拉近人與神,人與人之間的親密關係。Dunfee認為婦女最基本的罪,是在於隱藏罪惡,受虐婦女的錯誤不在於接受暴力,而是在對罪惡的容忍和隱藏(Clarke,1986)。赦免的要素是認罪和悔改,神對人的赦免,是因罪人的悔悟和改變,而被得罪的一方則要寬恕,在聖經中這兩者是不可分的。神從未表示,以色列民若仍然繼續犯罪,神仍與他們和好,因沒有悔改就沒有和好。耶穌在十字架上曾禱告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知道。」耶穌切望以色列民能明白天父的赦免,而只有悔改並相信基督是彌賽亞的人,才能經驗天父的赦免(Gary Chapman,2002)。
人可以學習神對人寬恕的樣式,就是明白和好的真諦,即是犯錯的一方向對方認罪悔改,不規避其在家庭暴力中所需負起的責任,而被得罪的人願意接受這人的回轉,情感上得到康復,或許這麼做,不一定能重建與對方的信任和親密關係,但卻能自在的相處。能釋放自己,不再受折磨,繼續過平安的日子。但暴力的影響,心理創傷是大於身體的毀損,需要給「寬恕」充裕的時間。因此和解的目的為的是要醫治不信任、不相信、不和好的關係,包括與自己的和好。因為了解自己,了解對方,則寬恕會更容易。所以教會若錯用赦免,則悔改(repentance)跟和解(reconciliation)就不是真的有果效,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因為寬恕不能出於逼迫,寬恕也不能憑盲目的直覺,寬恕是出於自由的意志。
基督教會注重夫妻關係間親密與獨特的本質甚於捍衛婚姻制度
創世記雖然記載男女之配合是成為一體,但若要據此作為古代猶太社會一夫一妻制的倫理規範考量,就脫離當時的現實(王崇堯,1996)
新約時代已進入較進步的倫理,但在婚姻關係中對女性仍然歧視,保羅的婚姻觀,將婚姻變成防止性氾濫的工具(林前七:12)。耶穌是歷史中對婦女最為尊敬的一位,在婚姻部份,祂因應當時的傳統民俗對婚姻制度中休妻的草率,訂立了夫妻關係不可分的教訓(可十:9)
若由教會用來支持一夫一妻制的經文「兩人成為一體」的觀點來看,基督教會轉為注重夫妻關係間親密與獨特的本質,甚於對婚姻制度的主張。基督教對婚姻的宗教意義有了重大的進展,並因此禁止了婚姻中不可干犯之行為,如姦淫、婚外性行為及離婚。這是對家庭制度的捍衛,但若以「丈夫為妻子的頭」、「女人當順服她的丈夫」為至上無二的圭臬,並以此限制女性的權力,要求女性為家庭獻身,據此指導女性在遭逢家庭問題時要有兩種態度:1.禱告等候上帝的幫助 2.忍受苦難,因受苦是有益的(Bussert,1986),並限制在婚姻中受苦的女性不得離婚,繼續留在壓迫的情境中,這是誤解了婚姻的宗教意義。
對暴力和罪的忍耐和隱藏不會讓暴力消失
我們常聽到基督徒婦女,彼此勸戒,鼓勵在暴力中無助的姐妹,為了孩子,為了經濟要忍耐,原諒使用暴力的對方。或許勸誡的本意是希望不要做無謂的抗爭,因為管不了對方,無法讓對方不要使用暴力,反而會讓暴力更惡化,因此希望受虐姊妹不要將希望寄託在對方身上,不要讓自己的整個心思都在苦毒、憤怒上。但受虐婦女也可能會因為壓抑,而變得更加的苦毒,因為受傷而更加的憎恨,並由受傷者轉為犧牲者。有些受虐婦女因為對「完整的家」的迷思,而不敢求助,許多受虐婦女通常會因為孩子選擇留在婚姻中,直到看到忍耐不能保護孩子,才會逃開,拒絕受苦。
受虐婦女對暴力和罪的忍耐和隱藏,並不會讓暴力消失,有些罪的後果是會存留的,因為暴力也會影響家庭的所有成員,並且會代間傳遞,重複發生,阻礙基督所應許,「凡相信的人必有豐盛的生活」之圓成。
Myrna&Kysar提出對離婚與再婚的看法,雖然上帝對婚姻的定意是美好的,離婚的確也是不完美的選擇,但上帝的旨意是愛,是抵抗罪,婚姻中的伴侶,都希望從對方的眼中看到被喜歡,被接納和感謝,如果婚姻中缺乏了相互為伴的愛與親密,並充滿暴力、侮辱、創傷的罪時,婚姻成為一個生命的失敗事件。婚姻是為人而存在,人並非為婚姻而活,是以,如果暴力傷害無法停止,或施虐者不願接受協談以解決暴力行為,則離婚會是一個辦法,是上帝不會生氣的解決方法(Clarke,1986)。
神學是要用來協助人解決壓制的,而非將受虐婦女推入且置留在暴力關係中,而失去盼望、生命與能力。 每一個看見家庭暴力的人,都應該思想、商議與介入,以伸張公義,釋放壓迫的女人,並扮演士師底波拉的角色,因我們相信「今日是耶和華的日子」(士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