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07年)年末立法院法案大清倉,趕在選舉前交出成績單,其中12月19日三讀通過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正案,攸關工作權益與性別法律的革新,極具時代進步的意義。
首先,立法院將「兩性工作平等法」改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乃為凸顯保障多元性別、而非僅限男女生理性別的意涵。這次還修正增列「禁止性傾向歧視」,相對於過去只列出雇主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進一步擴大保障範圍。雖然原本法條精神將「性別歧視」涵蓋「性傾向歧視」,但是當實務上出現對同志員工的歧視案例時,不同縣市勞工局及委員會的認定卻有不同,且往往依循傳統觀念而不受理性傾向歧視的申訴案。唯一成功的是2003年11月27日台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做出首宗性傾向歧視也是屬於性別歧視之決定;但執法已過五年多,目前僅此一例,更使人擔心其他案例的下場。未來無論執法者的觀念是否已經跟進,至少法條已經明訂禁止職場上的性傾向歧視,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禁止校園中的性別及性傾向歧視,同步打造更加性別友善的環境。
再者,這次修法增訂許多重要的罰則,包括:雇主不得拒絕提供生理假、產假、陪產假、為照顧未滿三歲小孩調整工作時間、哺乳時間、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家庭照顧假,否將處以1-10萬元罰鍰。過去2001年立法院首度三讀通過此法時,有許多條文在工商團體壓力下只好妥協拿掉罰則,暫時僅以法律宣示和政策鼓勵來進行社會教育。但自2002年施行以來此法成效不彰,依據勞委會截至2006年11月止的調查顯示,符合規定的事業單位比例頗低:核准生理假者僅有12.09%,產假(工資給全薪者)65.9%,提供陪產假45.64%,調整工作時間33.49%,設置哺乳室5.62%,提供育嬰留職停薪50.07%,恢復原職者僅27.55%,家庭照顧假41.05%。我們希望在這次訂出罰則後能有改進,罰鍰雖不高,但若能加強宣傳這些措施對凝聚員工向心力,提高整體競爭力的好處,使雇主配合意願增高、員工才能真正享有權利保障。
另外,這次修改的重要罰則是,職場性別歧視案例一旦成立,罰鍰提高至10-50萬。過去即使經委員會認定成立,罰鍰也僅有1-10萬元,這次修法一併提高,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已修訂)與就業服務法(將修訂)的就業歧視規範,使罰鍰額度一致,以符合公平原則。
不過,我們認為在慶賀提高罰鍰的同時,也應加強各縣市勞工局受理申訴機制功能及相關人員訓練,宣導行政協助資源,使民眾得知法律權益及申訴管道。因為各縣市勞工局受理申訴的性別歧視案例,自2002年至2006年底累計,五年來竟然只有205件,實在少到令人嘖嘖稱奇,其中甚至有九個縣市掛零蛋,從未有任何案件。勞委會調查顯示,事業單位因性別考量而有差別待遇的部分,以「薪資給付標準」為16.1%最高,其次依序是「陞遷」為5.5%,「訓練及進修」4.5%,「考核」3.1%,「資遣」2.2%;若以全國勞動人口推估,受到職場性別歧視的人數相當可觀。但這些權利受到侵害的員工可能申訴無門而成為極大的黑數。
其他修法,有的是強調鼓勵父親的親職角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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