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日前(2007年5月4日)在立法委員的支持及努力下,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關於子女姓氏不再強制從父性,依循國際潮流,且認同姓氏實為人格權之一部分,人民應有決定自己姓氏之權利,正視宣示台灣性別平等已突破傳統的父權迷思。
在強調多元文化的21世紀,我們看到家庭模式也走向多元型態,包括單親、同居、跨國婚姻、原漢通婚等各種新的家庭類型大量出現,然而法律上對於家族姓氏此一象徵符號,卻仍堅持陳腐而單一的漢人父系中心主義,迫使許多媽媽、單親媽媽、原住民媽媽、外籍配偶等媽媽們及其子女,無法得償心願、選擇她們想要的姓氏。因此,民法親屬編修正正是提醒台灣社會,在高喊尊重多元族群的同時,也應在姓氏方面展現多元的選擇空間。
然而,為德不卒,本次民法第1059條修正版本,基於多方意見難以整合之下,條文中共有三項重大缺漏:
一、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未明文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成時,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次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修正之內容,在朝野協商中,由於司法院與行政院各堅持不同立場,一方認為父母對子女姓氏協商不成時,應抽籤決定之;他方認為協商不成時,應由法院酌定之。在雙方僵持之下,朝野協商結果於本條修正草案中不予明文協商不成之情形。
因此,雖然戶政機關承諾協商不成時,戶政機關會負責處理,但依現行戶籍法並未規定有協商不成之情形下,勢必戶政機關會遵循以往慣例先將子女登記為父姓,若母親不同意,則使當事人自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確定子女姓氏,則台灣之戶政機關將面對時常被告之窘境,且無形中增加母親之成本。
二、民法第1059條第三項規定已成年之子女改姓,仍須得父母之書面同意。
我國民法不僅對母系不公平,也對子女選擇權未予尊重,尤其是成年子女,雖新通過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已成年之子女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後,得以改姓,但婦女新知基金會接觸太多個案投訴在完全不知生父之行蹤,只知其並未死亡之情形下,若依新法之規定,則該等有改姓需求之成年子女,仍無法如己願更改姓氏。
就中國時報5月5日2版小王的例子來說,廿六歲男子小王(化名)永遠記得廿年前某個夜晚,母親蜷縮在客廳牆角、被父親老王(化名)用皮帶抽打的畫面。 小王說,雖然父母已離婚,但仍無法原諒父親,更不願身上掛著父親的姓氏。但以前他不能選擇姓不姓王,在《民法》相關修正後,終於可理直氣壯地決定跟從母姓。然而,在新修正的民法第1059條第三項規範下,小王如果未能得到父親之同意,仍無法如其所願改從母姓。
三、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未臻妥善。
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於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第一款加入「父母離婚者」得請求法院宣告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會與92年6月25日修正通過之姓名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產生衝突,使得改姓更加困難,若依新修正之規定,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曠日廢時,原本只需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到戶政機關做改姓動作即可,現在卻需要三到五年才可確定改姓。
且新法中,並未增列重大事由之規定,對於在家庭關係中被直系親屬家暴或性侵害之子女,無法給予改姓之機會。就拿小王的例子來說,如果小王未滿二十歲,且父母已離婚,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3款即可到戶政機關去申請改姓,但若依新修正之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小王則必須向法院請求宣告改姓,而改姓是否成功,端賴法官之心證,倘若法官認為子女改姓與家暴無關連性,則小王仍無法改從母姓。尤有甚者,如果小王的父母未離婚,父親又不同意改姓,小王則連請求法院宣告的機會都沒有。
婦女新知基金會及關心此議題的婦女團體對於本次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修正之內容皆有所異議,本會懇請公部門及立法委員能儘速尋求彌補方案,並研擬出妥善之配套措施,並能審慎考慮「尊重子女從姓之意願」,讓父母得自由約定子女姓氏,不再以從父姓為原則,且應維持成年子女之姓名選擇權,使法律面的兩性平權得以真正落實。
女性朋友若有家庭與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本人電洽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專線(02)2502-8934,服務時間是週一至週五上午9:30-12:30,下午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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