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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187期 哥林多前書:ㄞˋ鄰ㄞˋ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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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 |
從哥林多前書第七章1~8節重新思考性行為 |
不道德的性行為並不在於滿足性慾,也不在於婚前性行為,而是在於違反他人的意願與身體界線。 |
關鍵字:性行為
哥林多前書
台南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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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瀞皓
(台南神學院神學研究所文碩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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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保羅處理了跟婚姻、離婚及守獨身相關的議題,基督徒時常將這一章當作保羅對於當代社會婚姻制度的看法。然而將哥林多前書第七章視為是保羅對婚姻制度的神學,是一種危險的舉動,因為這樣的想法忽略了保羅真正想處理的核心問題,即是「淫亂」(porneian)對哥林多教會的群體造成的影響。對於保羅來說,不論是婚姻、離婚、守獨身的規範,都是為了避免造成「淫亂」。但為什麼保羅認為要避免「淫亂」?婚姻的存在又如何能避免「淫亂」?本文會分析哥林多前書第七章1~8節中,保羅的論述背後的動機,藉此反省現代社會看待性行為的態度。
Wanamaker對哥林多前書第七章1~5節進行修辭結構的分析,指出第1節「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是哥林多會眾熟知的觀念,此觀念將不從事性行為視為美德。然而保羅在2~5節的論述反駁了第1節的性節制觀念,他不認為全面禁慾會帶來好的影響,反而支持在婚姻中維持性行為,做為避免淫亂的方式。(註1)保羅強調婚姻中的雙方不可忽視對方的性需求,除非為了專心禱告,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分房,不過分房也只能暫時,因為不同房就會有被撒旦誘惑的危險(七5)。由此可見,保羅認為進入婚姻、維持婚姻內的性行為,是為了「預防」不道德的性行為;但婚姻並不是一種必然的手段,如在第七章8節中,保羅就認為守獨身也是一種選擇。(註2)
保羅認為婚姻中的雙方有必須向對方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將身體的管轄權交給對方。(七4)保羅的說法對於第一世紀希羅文化背景的哥林多教會來說,是脫離常規的,因為女性對自己的身體並沒有主張的權利,她們的身體不是被丈夫所管轄,就是被家庭所管轄,唯有男性才對自己的身體有管轄權。而希羅文化將性行為聚焦在陰莖以及穿刺行為上,因此性行為並不在於取悅雙方,而是在於滿足男性的性慾。(註3)男性在性行為中是主動的角色,女性或奴隸在性行為中是被動的角色,當男性施加性行為時,是一種宰制他人以及展現社會階級的行為。(註4)然而,保羅對於婚姻中性行為的說法,卻不是一方主動、一方被動,而是雙方皆為主動的角色。
受到第一世紀希羅文化的影響,保羅認為婚姻是預防「淫亂」的一種方式,因為婚姻的雙方都必須遵循家庭成員對彼此的義務,使得從事性行為不再是男性單向的洩慾。由此可見,保羅並不反對滿足性慾,但他認為從事性行為的雙方,有相互的義務要遵守,如果沒有遵守,就會出現單方的洩慾及宰制行為,這是保羅認為應該要避免的。
若從現代的角度來看,保羅所認知的「淫亂」更近似現代「強暴」的觀念,也就是從事不尊重對方意願的性行為,並且在過程中展現暴力、權力,進行單方面的洩慾與宰制,嚴重侵害他人的身體與心靈。因此「淫亂」的行為與相互取悅的性行為是截然不同的。不道德的性行為並不在於滿足性慾,也不在於婚前性行為,而是在於違反他人的意願與身體界線。
根據衛福部2021年的性侵通報統計,性侵加害者為陌生人的比例實際上不到一成,這些被害人認識的加害者包含家人、朋友、男女朋友、配偶,其中以男(女)朋友性侵的案件數量比例占最多。由此可知,大多數的性侵案件都是「熟人性侵」。媒體對於性侵案件的報導,傾向將加害者描繪為「社經地位低」、「心理狀態有問題」等,欲強調加害者的獸性與病態。但實際上,性侵加害者中不乏社經地位高又心智正常的人。對於性侵案件的錯誤認知所衍伸的強暴迷思,不僅造成女性無謂的恐懼,也使得熟人性侵被嚴重的低估,而比例最高的親密關係性暴力(或稱婚姻/伴侶強姦)更是容易被忽略。因為社會普遍將婚姻或交往關係視為體現性行為的手段,所以當親密關係性暴力發生時,就連受害者可能都難以意識到自己正在遭受性暴力。(註5)
強暴的發生具有複雜的成因,主流的女性主義論述將強暴歸因於父權文化,用性別政治的觀點,將崇尚陽剛的父權文化視為造就強暴的主因。但這樣的論述難以處理非異性戀體制中的親密關係暴力,因為多數同志親密關係中的權力不對等,並不適用「男尊女卑」、「陽剛/陰柔」等論述。(註6)的確,父權文化造就了強暴部分的成因,然而與此同時也交織著社經地位、長幼有序、職場位階、人際關係、心理狀態等因素所造成的權力不對等。有些加害者不只想透過強暴滿足性慾,更多時候是想達成權力支配的目的,如父女、師生、上司下屬等身分關係,常以權勢控制被害者,加害者甚至享受在權力控制的關係中。
強暴的本質即是權力的不平等,在身體與心理界線不被尊重的情況下,即便是親密關係的性暴力亦是會發生的。因此以婚姻或交往關係來劃分性是否道德,實為一種迷思。如果社會對於性的體現缺乏細緻的想像,並將性的範圍限縮於婚姻之內,性行為可能就會被視為親密關係中理所當然的義務,導致伴侶雙方在經營親密關係時,缺乏身體與心理界線的劃分,也缺乏對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檢視。因此要防堵強暴的方法,並不是盡可能的避談性慾與性行為,而是需要有健全的性教育,教導大眾如何在性行為的過程中,尊重對方的身體與心理界線。
在哥林多的書信中,「身體」(soma )一詞被保羅反覆的使用,這個詞指的不僅是生理上的身體,更是象徵群體,因為教會的信徒透過一位聖靈受洗,成了一個身體,所以「一個身體」是重要的概念,用以類比教會群體的整全、聯合。個人的「淫亂」會為身體帶來污穢,玷污做為聖靈的聖殿(naos )、基督肢體(soma Christou )的信徒身體(六15、19),還會影響到整個群體,使整個群體都受到污穢,因為會眾的身體是合為一體的。這也是為何保羅談個人身體時,不會脫離群體的框架,因為信徒之間的關係會對哥林多群體的整全造成影響。
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提到婚姻時,他並沒有支持所有人都必須進入婚姻,而是認為婚姻可以使信徒有相較對等的性關係。因為在合為一體的關係當中,身體的所有權是相互的,沒有人可以單方面的遭受剝削。所以保羅期待信徒能在相互的關係中,滿足性慾以避免「淫亂」,如此才不會傷害整個群體的關係。因此當基督徒從現代角度反省保羅的信息時,必須明白性慾不是保羅想避免的問題,比起倡導婚前守貞、恐性,教會更應該好好面對與性有關的議題,告訴信徒如何在性行為中尊重他人的身體與心理界線,如此才能夠陪伴信徒在親密關係中,了解如何面對各種身體、精神以及性方面的困境。
1. Charles A.Wanamaker, “Connubial Sex andThe Avoidance of Πoρѵԑια: Paul’s Rhestorical Argument in 1 Corinthians 7:1-5,”Scriptura 90, (2005): 843.
2. AntoinetteClark Wire, The Corinthian WomenProphets: A Reconstruction Through Paul's Rhetoric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0), 73.
3. Stephen D.Moore, God's Beauty Parlor:And Other Queer Spaces in and Around the Bible (Redwood Ci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44.
4. JohnathanJodamus, “Redeeming Paul? Disruptive Masculinity, Sexual Autonomy, and Sexual
Freedom in 1 Corinthians 7,” The AfricanJournal of Gender and Religion 26, no. 2 (2020): 8.
5. 廖美蓮,〈走進層層密室—親密關係性暴力的定義態樣、盛行率與工作挑戰之文獻回顧〉,《東吳社會工作學報》37(2019年12月):82。
6. 潘淑滿、楊榮宗、林津如,〈巢起巢落——女同志親密暴力、T婆角色扮演與求助行為〉,《台灣社會研究季刊》87(2012年6月):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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