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獨立的追求
被殖民、被統治、被壓迫的民族,總會起而反抗統治者,追求公平正義與獨立自主的權利。台灣人也不例外,一百多年來都在為這個目標努力挺進。
百年來,台灣的統治者日本和中華民國政府都是外來政權,實施中央集權與高壓統治。台灣人要反抗如此霸道的統治者,實在困難重重,因此採取兩種方式的抗爭:體制內的民主運動和體制外的獨立運動。民主運動是在既有的體制內推動改革,提升台灣人參與政治的權益,終而使台灣成為台灣人的台灣。獨立運動則是採取體制外的革命運動,打倒統治者,達到台灣獨立建國的目標。
二十世紀初,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民主與獨立的浪潮風起雲湧,台灣人也展開各式各樣的反抗運動,舉凡自治、自決到獨立的主張;資產階級的改良主義到無產階級的革命行動;日本同化論到台灣民族論的提出,這些都反映出台灣人反抗運動與世界思潮的接軌,以及台灣人勇於接受新知,追求台灣人獨立自主的決心。
日治時期,台灣人的反抗運動雖然沒有達成目標,但是運動者的實踐行動以及運動過程中的成就、挫折都是珍貴的台灣文化遺產,可做為今日重新思考台灣前途的反思題材和借鏡。
※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本質
1945年8月,日本戰敗之後,聯合國太平洋戰區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佈第一道命令,指派中國戰區統帥蔣介石派人接收台灣。蔣乃派陳儀來台接收,隔年1月即宣布將台灣納入中華民國管轄,台灣人的國籍改為中華民國國籍。此舉曾引起英、美兩國的抗議,但因大戰結束不久,百廢待舉,重建工作繁重,所以未再抗議而任由國府擺佈。
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尚未簽訂和約之前,台灣應該仍屬於日本領土,要待和約簽訂之後,才完成領土轉讓手續。自1945年10月25日國府接收台灣之後,至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簽定和約之前,中華民國政府是軍事佔領台灣,不具合法性和正當性。1949年12 月8日,中國國民黨政府又因在中國的戰爭失敗,流亡台灣。因此在台灣歸屬未定之前,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應該是流亡政府,也就是說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統治台灣。
1952年4月28日,台北和約(即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和約)簽訂。日本依據1951年9月8日的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澎湖的主權及一切權利與主張,但未明確記載台澎主權的歸屬。因此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應該由台灣人民決定。
因中國內戰失利,蔣介石打算退無可退時,要到台灣建立政權。所以1949年初即任命陳誠為台灣省主席、蔣經國為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委。同年5月20日陳誠實施台灣戒嚴,整肅內部親共份子,加強防備,確保最後的反共基地。戒嚴至1987年7月15日才廢止,前後長達38年多。
除戒嚴令之外,1949年5月24日立法院通過「懲治叛亂條例」,其規定與罪刑法定主義的刑法基本原則抵觸,人權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二條一」(第二條第一項)唯一死刑的規定,配合戒嚴體制的運作,造成極大的人權傷害。
1950年6月,立法院公布「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根據此一法律,不僅是匪諜,只要是有匪諜嫌疑者,治安機關都可加以逮捕,並進行搜索、檢查扣押其相關物件等。而且規定與匪諜有牽連者,一律交由軍法審判,因此人權受到殘害。此法與「懲治叛亂條例」成為中國國民黨政府對付異己的司法工具。1991年5月「獨立台灣會事件」發生後,在民主改革的壓力下,立法院才於5月17日廢止「懲治叛亂條例」,隨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因失去法源而廢止。
中國國民黨政府失去中國的主導權之後,心魂未定,流亡到台灣,一方面為防範共產黨份子的滲透,阻止共軍的犯台,另一方面則因台灣尚未明確歸屬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是個流亡政府,合法性令人質疑。1947年二二八大屠殺之後,中國國民黨政權雖然控制了台灣局勢,卻引起台灣人的不滿和憤慨,成為不定時的炸彈隨時有引爆的可能。基於上述種種原因,中國國民黨政府乃設下層層法律保護網,以鞏固政權,台灣民眾卻因此遭殃,長期處在戒嚴恐怖氛圍裡。
※二二八大屠殺
二二八大屠殺是戰後台灣歷史發展重要的轉折點。
戰後,台灣人在日本統治下,產生種種政治社會與文化運動,主張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追求台灣人的自治或獨立。但對中國,雖然明知其落後,進步文明不如台灣和日本,卻有一份親近的感情。所以在日本戰敗後,有的台灣人歡迎「祖國」,冀望在中華民國政府之下,台灣人能獲得新生,建設台灣成為台灣人的台灣。但這股熱望不久即被澆滅,因為接收人員多以戰勝者、征服者的心態,鄙視台灣人,認為台灣人受到日本的奴化教育,不瞭解中國政治和文化,而厲行去「日本化」,實施「中國化」的政策。台灣人被視為日本人的「共犯結構」,被貶為第二等國民,如同日本統治時代台灣人被視為二等國民一樣。台灣人受到如此不公平待遇,又眼見接收人員作威作福,目無法紀、貪污腐敗、特權橫行、以致物價飛揚、經濟崩潰、失業升高、民生困苦,迎接的熱望從高峰跌入谷底,失望、絕望的心情湧上心頭,終而引爆二二八的抗爭。
陳儀在無法安撫民怨,進行改革之下,要求中央政府派兵來台鎮壓。當時集黨、政、軍大權的最高領導者蔣介石下令派兵來台,進行逮捕、屠殺和清鄉的工作。國民黨軍隊屠殺台灣民眾之後,雖然穩固了中國國民黨的統治,台灣菁英和民眾卻死傷累累,成為台灣社會最大的傷痛。
台灣人在二二八衝突過程中,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提出四十二條改革要求,主張台灣自治;亦有人提出獨立主張,但力量仍然薄弱。但經過二二八大屠殺洗禮之後,台灣人開始覺醒,決定走自己的路,免於再遭受國民黨統治和共產黨的併吞。
※海外台灣獨立運動
廖文奎、廖文毅兄弟在二二八發生時,正在上海,乃組成「台灣再解放聯盟」,後至香港,擴大組織,並向聯合國提出台灣由聯合國託管,公民投票決定台灣前途的主張。當時東亞正處於變動的年代,世界各國都把焦點放在中國問題上,台灣人的主張因此未受到重視,但獨立主張和聯合國託管論卻是戰後台灣人獨立運動的開端。
獨立運動不可能在中國國民黨控制下的台灣公開進行,因此早期的台獨運動都在海外。1950年廖文毅在日本東京組織「台灣民主獨立黨」,1956年成立「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公布「台灣共和國臨時憲法」。這是海外台灣人獨立運動的開端。其影響力逐漸擴大,而有各地台獨組織的出現。
由於「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內部受到國民黨特務的滲透和分化,以及年輕一代留日學生與台灣共和國運動者想法的差距,在1960年,王育德、黃昭堂等6人組成台灣青年社,發行《台灣青年》雜誌,宣揚台獨理念,呼喚台灣人投入台獨運動。這股年輕人的力量日漸壯大,尤其在1965年廖文毅返台後,成為海外台獨運動的主要陣營。
陳以德、盧主義、林榮勳、林錫湖、楊東傑等能閱讀書寫日文的世代,在美國留學時都受到廖文毅的《台灣民報》或是書籍的影響,而於1956年在費城成立3F(The Committee forFormosans' Free Formosa),是美國最早的獨立運動組織。1958年改名為UFI(United Formosans for Independence)。1960年代之後,台灣人到美國留學的人數急遽增加,各校園紛紛成立台灣同鄉會和同學會,展開獨立運動。1966年,堪薩斯州立大學曼哈頓校區的范良信、楊宗昌、陳希寬、莊秋雄;奧克拉荷馬大學諾曼校區的陳榮成、陳唐山、王人紀;波士頓哈佛大學的蕭欣義;洛杉磯的蔡同榮、賴文雄、王秋森;巴地摩爾的鄭自才;雙子城的賴金德;威斯康辛的周烒明;費城的陳以德、羅福全等,在費城結盟,成立全美台灣獨立聯盟UFAI(United Formosans in America for Independence)。
1970年1月1日,各國的台獨組織組成世界性台灣獨立聯盟WUFI(World United Formosans For Independence),包括日本本部、美國本部、歐洲本部、加拿大本部和台灣本部,1976年再加入南美本部。WUFI成立的時候,彭明敏成功逃出台灣,同年4月24日黃文雄、鄭自才在紐約槍擊蔣經國,發生「刺蔣事件」。聯盟當時士氣如虹、鬥志高昂,是獨立運動的高潮期。
※國內的民主與獨立運動
在中國國民黨的高壓統治下,仍有不怕死的台灣人在國內進行獨立運動和民主運動。如果以政治案件發生的前後性質來分析,則1970年是個重要的分水嶺。1970年代之前,兩蔣利用黨政軍特統治台灣,反抗人士如有動靜,被發覺之後,立即遭受逮捕,重則死刑、無期徒刑,輕則12年、10年有期徒刑。縱使如此嚴密監控,仍有人支持台獨,進行倒蔣活動。1950年、1962年的廖文毅同志被捕案,即是廖文毅海外台獨組織的台灣支部活動。其他如1961年的蘇東啟案,1964年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的「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案,1967年「台灣大眾幸福黨」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以及1970年「泰源事件」案等。這些都是立場鮮明的台獨案件。
1950年至1970年,台灣國內的民主運動都是透過選舉,宣揚民主概念,當選後在議會推動民主改革。由於中央民意代表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是不改選的萬年國會,台灣人民只能選省議員。因此,省議員成為代表台灣民意的最高機關。省議員亦透過議會質詢,達到傳達民意、監督省政府的責任。當時最有名能為民喉舌、代表台灣民意的省議員有「五龍一鳳」之稱的郭國基、郭雨新、李源棧、李萬居、吳三連和許世賢。縱使他們能在議會中直言,批評時政,但因屬省級民意機關,所談問題無法觸及中央政府的施政,也無法談及國家定位、外交與國防問題。中國國民黨政府採取省縣民意機關和縣市首長開放民選,中央由統治集團掌握的政策,以此籠絡台灣人心,並以此向外誇示「自由中國」的民主。
在制約民主運作中,台灣人無法挑戰中國國民黨把持的中央,但中國國民黨與蔣介石的獨裁也引起自由民主人士的不滿。雷震的《自由中國》雜誌刊登批判黨國不分、言論思想不自由、反攻無望論、反對蔣介石三連任等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