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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73期 大專聖經神學研究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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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淺說 |
何謂煉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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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獄的教義是羅馬天主教會一貫的主張,為對人在死後到復活之後接受最後的審判之間所謂居間的境地(intermediate state)中所受的遭遇所作的一種詮釋。「煉獄」(purgatory)一詞是源自拉丁文動詞purgare,有精煉之意。簡言之,所謂煉獄也就指人死後的靈魂被精煉,將其上的罪污去除而加以淨化,使其達到圓滿境界(天堂)的過程。但自從十六世紀宗教改革時期以來,基督教(新教)的立場是,摒棄煉獄的教義,視其為一種謬論。今以煉獄教義的緣起,依據和錯謬三點分述之:
一、 煉獄教義的緣起 早在教父時期,教會在教牧的工作上顯示其為亡者代禱的事,這顯然與教會如何詮釋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三章十至十五節的話有關。根據這段經文,在第三世紀初,亞歷山太的神學家就發展出「以火淨化」的審判概念,把淨化的火與人死後靈魂持續在悔罪情況中的思想連繫在一起,視靈魂悔罪的過程就如被火淨化的過程。從克利免(Clement約150-215)到俄利根(Origen,約185-254)這種思想更加明晰,甚至於俄利根主張「全然復原」(apokatastasis pantoon)的概念,意指俄利根詮釋哥林多前書這段經文中所提「淨化的火」,為上帝管教所有的靈魂,使其達到復原(完全淨化)的目標。這在某意義上與現今所謂的普世拯救論的說法雷同無異。東正教最著名的講道者金口屈梭多模(Chrysostom, 344-407)則明確地拒絕俄利根的此種說法,且在他的影響之下,東正教會事後拒絕了煉獄的教義,否定了煉獄的懲罰和補贖的意義。
然而,西方拉丁教會卻採納了人死後其靈魂持續在悔罪的情況中受火淨化的概念。居普良(Cyprian,約200-258)和奧古斯丁(Augustine,354-430)雖接受了此概念,但他們把主要的焦點放在人在世上的生活;他們認為人的悔罪猶如淨化的火去除人身上的罪污。不過,到了中世紀,整個焦點轉而關注靈魂在人死後到最後審判期間處於居間之境中的遭遇。為使亡者的靈魂在煉獄中免受長期火煉之苦,也就為他們想出補贖的辦法;在生者可為他們代禱,也可為他們補贖,以便減輕他們的罪過,縮短他們受苦的期限,使他們早日進入天堂圓滿的境界。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教會所發行的贖罪券,信徒可以購買贖罪券的方式,為他們的亡者補贖。教會當局此種行徑遭受了改革者嚴厲的批評,成為十六世紀宗教改革運動的導火線之一。不過,現今天主教會仍堅持信徒可以彌撒、禱告和好行為為亡者補贖。
中世紀以來,天主教會在幾次的大公會議中對其煉獄的教義立場作了解釋:1274年在里昂(Lyons)所召開的大公會議在其宣言中雖無明確表示,但已預設居間之境的存在,是為亡者的靈魂持續接受道德淨化(moral purgation)而預備的。1439至1445年間在佛羅倫斯(Florence)所召開的大公會議中則明確地界定了煉獄的懲罰和淨化的本質,指出在道德上不完全的人死後將受到淨化性的懲罰來煉淨。1545至1563年間在天特(Trent)所召開的大公會議最後重申煉獄的存在,堅持那些離世時真心痛悔但尚未能彌補他們的過犯和虧欠的人,死後將接受淨化的過程,並肯定為亡者代禱的正當性。在梵諦岡第二次大公會議(1962-1965)之後,天主教會接納了更廣泛的「煉獄」概念,相信不完全的人在死後進入永福天堂之前必須接受某一種「煉獄」(淨化)的過程,但這與地獄的懲罰在本質上截然不同。
二、 煉獄教義的依據 天主教會是以傳統和聖經作為煉獄教義的依據;前者係指行之多年始自教父時期,教會對亡者靈魂之關懷所表達的事,逐漸形成教會的慣例和傳統,就如前述為亡者代禱、補贖等事宜。至於後者,顯然地,並無聖經明文的教訓(依基督教的聖經而言)。
羅馬天主教神學家喜歡引述他們聖經中馬加比二書十二章四十至四十五節的話來支持煉獄的教義。這段經文提及猶大馬加比打敗敵軍之後,在驗屍時赫然發現被殺的猶太人衣裳上均帶有異族偶像的標誌。為此,生還者譴責已故者干犯了拜偶像之罪。猶大籌募了兩千銀子,帶到耶路撒冷,為亡者獻上贖罪祭,他如此做是基於未來復活的盼望(43-44節)。
猶大和跟隨他的人為亡者代禱,祈求上主能完全抹去亡者的罪過(42節)。他們的獻祭與代禱乃用以宣告:「因此他為亡者贖罪,為使他們脫離他們的罪」(45節)。雖然這段經文有助於解釋煉獄的教義,但馬加比二書並非基督教正典的一部份,當然猶太教於主後九十年在雅麥正亞(Jamnia)所正式接納的正典書目(其內容就是基督教的舊約聖經三十九卷)中也並無包括此卷書在內。為此基督教的立場甚為鮮明,馬加比二書的這段經文並不足以作為確立煉獄教義的依據。
除此之外,在新約聖經中也有一些經文被用來支持煉獄的教義,諸如馬太福音十二章三十二節,五章二十六節;哥林多前書三章十至十五節;彼得前書三章十八至二十節,四章六節等,其中常被引用的有兩處:其一是馬太福音書十二章三十二節中耶穌論及得罪聖靈之事所說的話:「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天主教會對此經文所作的詮釋是本經文暗示在干犯聖靈的罪之外,有一些罪在來世(人死後)會得到赦免的。
「煉獄」的教義也就是詮釋這件事。煉獄是為那些在上帝的恩典中得到大赦,免受地獄的懲罰,但在去世之前卻未能以好行為完全償還所欠可寬恕的罪(venial sins)債的人所預備的。這些人必須經過煉獄之苦,接受「時間性的懲罰」(temporal punishment)直到還清所欠的罪債為止。屆時,他們就得以從煉獄進入天堂圓滿的境界。顯然地,這節經文之用於支持煉獄的教義是完全基於詮釋的立場而非經文本身明確的意涵。基督教的立場就不作如此的詮釋;「今世來世」之語僅是「永遠」的另一說詞。耶穌的話只在強調干犯聖靈的嚴重性,這種罪永遠不得赦免。
其二是哥林多前書三章十至十五節中保羅提及以火檢驗人所建造的工程所說的話:「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裡經過一樣」(15節)。如前所述,天主教會以此經文確立了人死後其靈魂有可能持續在悔罪的情況中受火淨化的概念。不過,天主教的教義立場基本上接納人死後的三種情況;所有死人的靈魂依照其生前的表現進入天堂、地獄或煉獄的境界。
那些得蒙上帝的救恩且過著與其相稱生活的完全人死後直接上天堂;那些一生活在罪惡中的人死後即時下地獄。惟有那些活在上帝的恩典中,但卻在屬靈上不完全的人才需要到煉獄接受火的淨化,去除罪污,還清罪債,而終能進入天堂圓滿的境界。
依此看來,天主教以哥林多前書的這段經文所確立煉獄的教義,顯然忽略了經文所強調的兩大重點:其一是這段經文以「那日」(13節)很清楚指明整個事件是在基督再臨時所要發生的,而非屬於人死後居間之境中的事,故與「煉獄」無關。其二是以火檢驗所有在耶穌基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11節),意指所有得蒙上帝在耶穌基督裡救恩的人,一生的成果必受檢驗,這自然排除了只有那些以草木、禾?所建造的工程才必須接受檢驗(淨化?)的煉獄概念。
三、 煉獄教義的錯謬 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者,如路德、加爾文等人,均在「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的原則下,摒棄當時教會所持煉獄的教義,視其為一種錯謬的道理。從此,基督教(新教)自始就把煉獄的概念排除在教會的教義之外。為何煉獄的教義是一種錯謬的道理?簡言之,這是基於三項理由:其一是煉獄的概念乃來自為亡者代禱的傳統,為亡者代禱之事是教會行之多年的慣例,但這傳統的正當性已被質疑,誠如加爾文這麼說:「我們的對方說,為已死的人祈禱,已實行了一千三百多年,可是我要質問他們,這是根據聖經的什麼地方,根據什麼啟示或先例?他們不但沒有聖經上的證據,也沒有任何聖經中聖徒的記錄作為先例」(《基督教要義》3.5.10)。倘若聖經是基督教會惟一的信仰與生活的準則,則沒有聖經依據的傳統是不足以成為教會教義的基礎,當然不具其正當性。
再者,天主教會意圖以聖經來建立煉獄教義的經文,其意涵模糊,不夠明晰。換言之,聖經並無提供我們明確有關煉獄的經文。天主教會顯然以其教會的傳統作為基礎,再求聖經的佐證。在此情況下,自然會對那些似乎相關的經文作出合乎其傳統的詮釋。不過,只建立在意涵模糊的經文上的教義,通常須借助於人邏輯的推理,而做成其合理的詮釋。這所謂合理的詮釋必須與聖經明確的教訓一致,不可相互抵觸,才能成立。
最大的問題是,煉獄的教義的確不符合基督福音的真理,因為煉獄的教義強調基督徒不僅要倚靠上帝的恩典,也要自己在世之年努力作個完全成聖的人,身上不帶罪污,才能在死後直接上天堂。恩典加上好行為才能上天堂(或稱得救)的說法是全然違背福音的真理。這種說法與保羅在加拉太書中對他的敵對者所說的有異曲同工之妙;保羅說,他們去從別的福音,其實那並不是福音(加一:6-7)。
福音闡明上帝完全的恩典,稱罪人為義,誠如保羅所說的,我們本都是罪人,虧欠了上帝的榮耀,但「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羅三:24)。被稱義的罪人若需要靠自己的好行為才能上天堂的話,這還算是恩典嗎?或更明確地問,這還算是上帝完全、白白賜予人的救恩嗎?當然其答案是否定的。
因此,我們可以一句簡潔的話結論地說,煉獄的教義是一種源自行之多年,不具正當性的傳統,並無明確的聖經經文作為佐證,且與福音的基本信息相互抵觸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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