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我的權利」—聯合國世界人居日 1985.10.01
基本上,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建或民間興辦,以低價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庭或特殊弱勢對象。強調「只租不賣」,希望可以保障所有的人,不論收入及身分,都享有安穩居住的權利。長久以來,房舍在台灣皆被視為資產,甚至是投資工具,造成房價居高不下,薪資成長與房價成長不成比例。所得較低者被迫居住在空間不足、衛生環境較差、或者交通不便之處。尤其是許多弱勢者及其家庭,經常要面臨找不到適當的居所(比如身障及老人)、在社區被排斥(比如精障、智障、單親、經濟弱勢等)、或是因緊急狀況找不到安全住處(如家暴受害人、弱勢庇護安置等),長期累積,更是形成貧富差距日益擴大,階層對立,社會不安的居住正義問題。
然而,居住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中也規定,人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在先進國家,社會住宅是國家住宅政策極為重要的一環,不過,台灣在國家政策上有此概念只是在近幾年的事。1989 年 8 月,無殼蝸牛運動開始,有鑑於一般普羅大眾被高房價壓得喘不過氣來,相較下,身心障礙者要找到可自由進出的房子住,是更高的挑戰。因此,伊甸基金會也是參與在此運動的重要成員。多年來,與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的努力下,加上 2012 年年底正式實施社宅法後,更希望透過法律的支持,將社會住宅作為實踐居住正義的方式之一。於是,當政府都還在「推動中」,伊甸便在種種因素的促成下,透過「台南大林雙福園區」(以下簡稱大林)社會住宅的打造,成為伊甸基金會在此議題上「從倡議到實踐」的第一步,也創下台灣 NGO 獨立辦理社會住宅的新一頁。
除了提供適合的硬體空間及合理的房租之外,社會福利服務的配套措施也是社會住宅不可缺少的服務。伊甸大林一開始就用「分散」、「混居」的方式,避免把住戶標籤化,讓社區不再把住戶認為都是貧戶,會有拉低社區房價或其他負面印象。因此除了高齡長輩係以居家終老,沒有租期上限外,對於身障、經濟弱勢等住戶,最高租期為六年,以「中繼屋」為目標,期待透過穩定的居所,結合福利服務,增強弱勢家庭自身之能力,期待未來這些家庭可脫離弱勢身份,自立生活。
從 2013 年 5 月至 2024 年 4 月底,大林社宅一共入住了 76 戶家庭,遷出 44 戶。其中有三分之一的家庭,是在居住年限 6 年到期(甚至提早)時,因經濟狀況改善而遷出(包括有家庭是因存到頭期款而自行購屋); 20% 是因喪失身份(即原本的身障或長輩家人轉至機構或回天家)而遷出,也有近四分之一的家庭係因搬遷至其他縣市而離開。
在許多 NGO 的倡議,加上伊甸自辦的實例,又因房市價格的攀升,使得政府開始重視社會住宅的興辦。不但在中央政策上推動、找地、興建外,連帶地方政府也開始盤點規劃各縣市的社會住宅建設計畫。尤其是選舉期間,社會住宅更是各候選人的重要政見。
有意思的是,社會住宅重要的法源依據「住宅法」第 4 條中明確指出:「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但幾乎多數政府在提社會住宅時,卻少有慎重討論弱勢族群的安置與輔導,反而是一直強調在出租給剛出社會收入有限的年輕人。誠然可以理解,在都市發展的考量,加上少子化,各縣市都想吸引青壯人口到自己的縣市工作及生活,然而弱勢在社宅中有被保障的身份,自然也讓許多弱勢,希望自己可中選搬入社宅。只是,如果政府未考慮弱勢者較一般住戶,有更多的需求,極容易就產生更多的社會問題。比如,弱勢者搬入社宅,如果沒有配套的輔導措施,中低收無工作者依然失業,繳不出租金問題一樣存在;單親家庭入住,沒有托兒服務,家長一樣沒辦法外出工作賺取收入;甚至因社宅未與社安網結合,導致去年發生北市高中生在社宅中性猥褻及性侵數十位男童。不僅如此,當案發後家長控告高中生且通報社宅主管單位,但市府卻遲未處理,也未依租約要求高中生退租。因為社宅規範明確訂定,但凡只要有住客出現妨害公共安全等不法行為(酗酒、鬥毆、鬧事、聚賭、毒品、妨害風化、猥褻、竊盜等),就必須依規定退租。此事經議員質詢且追蹤後發現,北市多處社宅發生刑案後,社宅之主責機關卻未善盡管理責任,只有少數依租約處理,多數仍住在社宅中,此也容易造成住戶在居住安全上的疑慮。可見完整的社會住宅政策,不但是要有足夠的硬體外,還要有配套的軟體服務,才是真正可達成社會期待的居住正義的目標。
然而,台灣社會仍較傾向速食文化,希望許多政策都可以在短時間內就看到成效,因此追求興建社會住宅的數量,變成是許多單位的目標與期待。又因文化因素,怕有藉各種關係來關說等問題,就用齊頭式平等,只要符合基本條件,也不考慮用加權記分方式(比如有照顧幼兒或老人,願意份加輔導就業等可加重記分),通通用抽籤來決定。導致有心想改善現況脫貧的弱勢家庭,得不到真正的幫助,而有些只想依賴社福資源的就想辦法找關係。一般家庭在對弱勢沒有正確概念,又被錯誤訊息誤導後,就更對這些在社區內的弱勢家庭貼上標籤……。
「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聯合國經濟文化權利公約)
其實上述的狀況,是有機會改變的。想當初,伊甸要進駐大林時,記者來訪問附近居民,有居民直接說,怕身障會傳染,讓他們很擔心……。但現在,這些錯誤印象都被推翻了,甚至許多活動,都是社宅住戶和社區居民共融參與。還有人說,因為伊甸社宅這些家庭的加入,讓伊甸辦了很多社區活動,也造福了原本的居民。伊甸大林的經驗,證明只要用心,有好的配套服務,社區的一般住戶和弱勢家庭,其實沒有那麼不同。真心期盼,社會住宅帶給社會,是更多的共好共融。希望房屋是給人和家庭居住,不再是用來炒作。或許第一階段先要求有硬體房舍,再來可要求有服務配套加入,讓社會住宅成為更多人的避風港,營造出適合人居的社區文化,大家互助,一起朝過好生活的目標,共好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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