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性騷擾案件頻傳,掀起一連串「#MeToo」運動,當下礙於工作、環境、關係、職位等不利己因素,常見受害人經過評估之後選擇隱藏受害,欲利用時間療傷,傷痛仍舊存在,加害人活躍社會當中,未受到究責,被害永遠無法得到相對的公平、正義。被害事件真正曝光,皆於被害人已經離開受害環境、職場,再加上社會有影響的被害人願意公開躲藏許久的黑暗秘密,被害人逐漸正視這個傷痛。我們國家是法治國家,法律訂有期限規範,案發時間超過一定期限,被害人已無法追究。當被害人願意站起來勇於面對,卻因法律規定過期而消滅,對於被害人彷彿又是一次傷害。
所以,我們國家為了消除這不公平的現象,迅速於112年7月13日通過「性平三法」,即《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法案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修正案。旋於7月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府8月16日公布。以被害人為保護中心,目標為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權益保障及服務,並且建立專業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這次性平三法修法在「申訴流程」及「強化懲處」為主要重點。本次修法另一個重點,是利用雙方不平等地位的「權勢性騷擾」者,將其視為特別嚴重的犯行,在法律上都加倍重罰,並給被害人較長的申訴期。被害人繞過內部處理機制,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機會,積極保障被害人相關權益。但其中關於「權勢性騷擾」該如何定義,部分立法委員與民間團體強烈要求納入「透過『宗教』性騷擾也算權勢性騷擾」,以保障宗教信徒權益,但是經過立法機關協商討論,最終在某些黨團人數優勢投票結果,未將宗教性騷擾納入此次修法,只在立法說明中增訂政黨、偶像崇拜、宗教、信仰都在權勢性騷擾的認定範圍內,並無特別提出討論。
一、性平三法適用範圍擴大及變革
此次《性平法》修法納入軍、警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明文將這些學校納入。《性工法》過去僅限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忽略特定關係之人性騷擾可能係延續或於工時以外期間發生,如有人遭同事從上班時間騷擾到下午時間,會出現在上班時遭騷擾的情境適用;下班時間則改為適用《性騷法》,也導致出現加害人做同一行為卻受到不同懲處的情況。此次修法納入非這些特定關係之人如上司、同事、客戶甚至雇主,雙方分屬不同單位,都納入處理。
《性騷法》過去直接排除適用性工法及性平法之性騷擾事件,但三法之適用本可能重疊或有疏漏,故本次修正明定性騷擾處理適用順序,使《性騷法》作為處理性騷擾具一般性地位的法律。
二、修正權勢性騷擾規範
《性騷法》將權勢性騷擾定義為:「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性工法》則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性騷法》之範圍較廣,符合其作為性騷擾防治之一般保護規範性質。
《性平法》則對權勢之規範除依身份為教職員有不同規範外,並有稱為與未成年或具一定教與學關係者間「禁止師生戀」之條款,此條款引起民眾熱論,但這並非新規定,在現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已有規範,此次修法納入母法之中,以維護受教生校園教育權益。
三、提高法律懲處效果
法律效果部分,《性工法》新增雇主為行為人時,行政裁罰為1至100萬元。而《性騷法》一般性騷擾行為仍為1至10萬元,權勢性騷擾提高至6至60萬元,因利用權勢而犯性騷擾罪(性騷擾強制觸摸罪)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法增訂懲罰性賠償,《性工法》與《性騷法》就一般利用權勢者訂為1至3倍,《性工法》中就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提高為3至5倍。《性平法》針對校長與教職員亦設差別立法,教職員之懲罰性賠償金為1至3倍,校長則為3至5倍。
然據有人研究調查,修法之前過去10年間司法機關處理性騷擾案件,其最終裁定結果統計,將近有96%案件法院裁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行政申訴罰緩事件,每案大約落在1至2萬元,無法有效阻止性騷擾發生。修正之後,權勢性騷擾案件在實務上是否立即有效被嚇阻,有待我們繼續觀察。
四、改善申訴及監督制度
修法降低門檻為僱用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企業應訂定申訴管道及公開揭示,尚增訂雇主受理申訴及處理結果,須通知勞工局。最高負責人或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及受害者申訴後不服雇主之處理時,被害人可直接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可介入調查並要求雇主做必要處置,也可直接對雇主或最高負責人為行為人的情況開罰。
《性騷法》修法亦簡化申訴流程,被害人依《性騷法》申訴後如不服結果次修法改為只需申訴1次,若有不服則進入訴願程序。《性平法》改為若係師對生之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向學校2度申訴後仍有不服,得直接向地方教育局申訴。
五、強化被害人保護機制
本次修法《性工法》及《性騷法》均將一般性騷擾被害人得自知悉事件起2年或事件發生起5年內可申訴,權勢性騷擾則考量當事人處境,規定知悉後3年或事件後7年內可申訴,另外為保護未成年人,得自其成年後的3年內提出。《性工法》尚特別規定行為人為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可自離職後1年內、事件發生10年內申訴。
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公部門裁處權只有3年期間,故在《性工法》規定裁處權時效,特別規定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被害人提起申訴之日起算,3年內皆可開罰,若為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性騷擾時,除自受理申訴時起算外,自其行為終了時起,10年內皆可開罰。《性騷法》則規定無論是一般性騷擾或是權勢性騷擾,裁處權均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修法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改善其處境等措施,納入主動提供或轉介被害人所需之相關服務資源,如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為了避免性平調查被干涉,修法之後規定,如果加害人具有權勢地位,將會造成結果失真者,為了防止加害人介入,公司可以依法申請對其停職或調職。如果被老闆或公司最主要負責人性騷擾,被害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職或工作型態(譬如居家上班或遠距工作),老闆不得拒絕,否則將有一定罰責。
此外新修正的性平三法也對被害人保密規定更加嚴格,要求經辦公務人員及公家機關,受(處)理性騷擾被害人個人真實資料保密,採用代碼方式呈現於公開資料上。除了有法律特別規定,任何人、媒體、公務機關的公示文件,皆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相關資訊,以積極維護被害人權益,鼓勵被害人勇於告發加害人犯行。
欣見國家踏出積極一步,但要改變整體情況減少性別暴力,除法規及行政作為外,需要多一點性平觀念互相尊重,當下及事後勇於介入或協助受害,給予支持,減少性別暴力的發生,達到社會安全環境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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