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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女宣雜誌 > 第384期 最後的捨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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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輯 |
女人新事:從性別及女性神學的觀點看性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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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紀惠容、洪雅莉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勵馨基金會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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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性產業成為熱門話題,很多人認為這是人性必要之惡,因而主張採開放、除罪化方向。其實,這樣思維是有問題的。表面上看性產業的供需、買賣關係,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像是公平交易,但仔細分析卻有極大的性別宰制問題,台灣社會不應忽視它。
首先分析供應面的賣娼者,為何從古至今在性產業最底層的賣娼者絕大多數都是女性而非男性?即便性產業最開放的國家荷蘭,男性性工作者也僅有10%,而且這些男性性工作者也大都是服務男性。數目懸殊就是性別問題,而且進入性產業的人絕大多數是底層弱勢婦女,她們因為經濟匱乏、機會匱乏,不得已「選擇」進入這個行業,因而陷入更多的弱勢與被剝削。勵馨曾做過訪問,大部分的她們都說:「若有更好的機會與選擇,我不會選擇這個行業。」
其實,這個行業並未讓她們真正賺到錢。大多數的錢都進入人口販子、皮條客、老鴇、業者的手中,層層剝削下來,已所剩無幾。又根據研究指出,在此行業工作,常因毒品、菸酒、性病毒之流通,生活型態日夜顛倒,導致她們付出極大的健康代價,並慢慢與主流社會脫節,形成更弱勢婦女。也難怪歐盟的人口販運紀錄片(We are not for sale)指出,92%-95%的性產業工作者(女性)想逃脫或離開這產業。
再來分析需求面的嫖客,這些需求者大都為男性,嫖客是因為性需求才去嫖妓嗎?根據中央研究員瞿海源教授與國防醫學院黃淑玲教授的研究指出,更多的嫖客是中上階層的男性,他們大部分是因為娛樂、應酬的需要,而去歡場找樂子,進而進行性交易。
簡而言之,女性因為生存、男性因為慾望,這樣造就出來的行業,存在很大的性別宰制問題。台灣社會不應如此寬容男性,卻忽視女性在其中的困境。
性產業之所以產生,我們認為,真正的原因是國家無法善待弱勢女性,社會縱容所謂的男性必要之惡而來的。這絕不是一個公平交易,更非一般勞動產業的交換關係,尤其裡面的衛生、性病流行之社會成本,對女性的傷害,恐怕不亞於毒品之毒害。
最令人不解的是,台灣居然有婦女團體認為,合法化才能讓其間的女性更具力量,因為她們才能理直氣壯地要求嫖客戴保險套。但我們認為要求嫖客戴保險套,並未解決性產業根本的性別宰制問題,因為它無法轉化性產業供需上男女性別統計差異上的最大問題,弱勢女性仍因求生存選擇此行業,男性繼續滿足其慾望。
台灣社會若只因少數勇敢已站在檯面上,不想再轉業,走向專業化的公娼姐妹,而主張性產業全面合法化、完全除罪化,或大聲譴責反對性產業者為偽善、假道德。這樣的單一化思考,恐怕嚴重忽略性產業潛藏的性別宰制問題。我們非常期盼大家從性別角度重新檢視性產業,嚴肅思考縮減性產業的可能性,才能真正避免弱勢女性陷入更大的困境。
看看各國主張,從歐洲國家的經驗指出,合法化的性產業市場反而成為人口販運的拉力,透過懲罰嫖客之需求的抑制手段,可以減少人口販運犯罪。以瑞典為例,1999年通過罰嫖不罰娼,並嚴懲剝削的第三者法律,不但減少性交易市場規模,更減少人口販運犯罪,數據顯示有相當成效。瑞典另有社會配套方案幫助婦女脫離賣春,其每年有約四百到六百的人口販運女性受害者,人數僅為鄰近國家的一成。所以我們主張縮減性產業。
欲縮減性產業,我們認為,除了嚴懲剝削的第三者,嫖客應付行為後可能產生的社會衛生成本之外,國家政策應該給弱勢女性更多資源、更多就業機會、更多福利,讓面臨匱乏困境的女性有更多的選擇機會,如此將大大減少女性進入性產業的選擇,間接減少供應面。同時,社會也須重新檢視其對男性的縱容,落實性教育、性別教育,才能有效縮減需求面。
至於要不要處罰從事性工作的人呢?我們可以回到聖經約翰福音八章1-11節所記載「行淫的女人」這個故事來看。
從這個故事我們看到,經學教師及法利賽人把行淫時被捉到的婦人帶到耶穌面前時,並不把她當人看待,而是把她當成辯論和討論的項目,而且只把焦點放在她行淫的這個行為。但這段經文並未將婦人的罪分開討論,耶穌也沒有指稱婦人是「罪人」,只說:「好,我也不定妳的罪。去吧,別再犯罪!」所以對這位婦人,耶穌表現的是深深的瞭解與接納。所以當我們看待這些從事性工作的姐妹時,如果我們只把焦點擺在她們的「性交易行為是罪」上面,就是繼續把她當成物品而不是人。
耶穌當時對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說的話,一樣也是對現在的我們說的。對於這些從事性工作的姐妹,我們並沒有定罪的權力,所以勵馨與相關的婦女團體主張不處罰她們。耶穌在這個故事中,賞賜恩典和憐憫給罪人,包括婦人、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都是一視同仁。而當時耶穌邀請經學教師、法利賽人和這位婦人,捨棄舊的方式而去過一個新的生活,我們現在的政府及社會大眾也應該盡力讓她們有更多更好的選擇,去過一個新的生活。
至於性產業裡的剝削者,詩篇35篇10節說:「上主啊,有誰能跟你相比?你保護弱小免受強人的欺凌;你保護窮人免受剝削者的搾取。」所以我們認為性產業裡的剝削者,如人口販子、皮條客、業者、老鴇等,應該予以嚴懲;嫖客也應付行為後可能產生的社會衛生成本,法令上設嫖客罰鍰條款;對於性工作者,我們主張不處罰,但不等同承認其工作權。這樣的主張我們已籌組「反性剝削聯盟」,期待你的支持。
參考資料:
Gail R. O’Day,〈約翰福音〉,林明貞譯,婦女聖經註釋──新約(台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婦女事工委員會出版,2001),頁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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