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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31期 飆-談當今之青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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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 |
從統計數字,看今日之青少年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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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
作者/林育生
(現任台北大專學生中心共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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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詳究青少年「飆」的背景原因,最周全的方式莫若對每一位想要「飆」的青少年作個別訪談,了解他的家庭、他的環境、他的成長及他現在正面臨的問題。但是這樣的工作目前為止,連家庭似乎都發揮不了十足的功用。
因此本文試圖讓統計數字來呈現出我們部分青少年的情況;目前為止,專門為了「飆」的背景因素分析還不是很充分,所以且讓我們從少年犯罪的一些統計數字來檢視我們的社會環境,筆者在寫這篇文章時,愈加相信檢視它們(統計數字)就等於是檢視我們,因為在社會的大環境下,我們都是一體的,就像基督教早期的使徒保羅在形容教會時曾說:「身體不是只有一個肢體,而是由許多肢體構成的……然而,上帝按照自己的旨意把那些不同的肢體都安置在人的身體上……其實,肢體有許多,身體卻只是一個。……相反地,身體上那些似乎比較軟弱的肢體,更是我們所不能缺少的。在我們的身體上,那些看來不太重要的部分,卻是我們所特別愛護的;那些不太好看的部分尤其為我們所關注,……好使整體不致分裂,各不同肢體能互相關懷。一個肢體受苦,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受苦;一個肢體得榮耀,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快樂。」(聖經現代中文譯本,哥林多前書12:14~26)
也許青少年們以成年人的眼光看來,在整個社會的身體中正是那「看起來不太重要的部分」(因為尚未有較具分量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或是那「不太好看的部分」(因為半生不熟,猶在追尋,意志薄弱易受引誘);然而,那些「似乎比較軟弱的肢體」,卻是我們所不能缺少的,更值得我們特別的愛護與關注,使我們整個一個社會不致分裂且共存共榮共苦樂。就讓數字來告訴我們一些事吧!筆者願意 相信絕大多數的青少年不是這些數字所描繪者,但是至少有一部分的青少年用這些數字表達了他們自身的存在。
一、數字下的青少年心聲 (一)給我們指示一條出路吧! 表1.1及1.2分別是台灣各地方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和管訓事件之青少年教育程度統計表。從民國76年至81年間,刑事案件的少年犯以國中肄業的教育程度所佔比例最大,約是國中畢業者的1.5到2倍。值得注意的是,若將國中肄業和國中畢業的比例合併,您將發現在所有刑事案件的少年犯中,從民國76年到81年,其比例高達73%~77%。管訓事件的少年犯若以同樣方法計算,亦在70%左右;惟管訓事件少 年犯中,高中肄業者接近二成,與刑事案件少年犯相當。
這在告訴我們什麼?也許以高等教育為主體設計的教育制度應該作一番適度的調整了,好顧及社會整體健全的發展。這些制度上的調整已經逐步在進行當中,也許過幾年後會逐漸展現成果。但是牢不可破的是人們對文憑主義無奈的期待,形勢的擠迫逼使國中肄、畢業生不容易尋得一條有盼望的出路,求得可以安身立命的確定感。
(二)真想有一個好家、一堆良友呢! 表2.1是台灣各地方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及管訓事件犯罪原因統計表,表2.2和2.3分別是針對犯罪原因中的家庭因素、社會因素作統計。表2.1顯示在犯罪原因中以家庭因素所佔比例最高,約40%以上;社會因素亦佔約20% 以上。而在家庭因素中,表2.2顯示「管教不當」一枝獨秀,居高不下,約佔80 %以上;在社會因素方面,表2.3顯示「交友不慎」一飛沖天,氣壓群雄,約佔95 %左右。可見家庭因素即是管教不當的因素;社會因素即是交友不慎的因素。
這又告訴我們什麼?青少年們想要的「好家」是管教得當、溝通流暢的家,可能不是一定要富裕堂皇的家;能先體會他的感受,再加以賞罰分明的勸勉,可能是他們想要的好家,不是一個封殺他們開口說話的家;能陪他們走這段未知的年歲的家,可能才是他們的好家。
青少年們固有的「同儕認同」價值感亦在表2.3中顯露無遺(台語:有伴作伙通行天下),他們渴望有朋友能共度此段歲月,從同儕互動之間一起追尋周遭世界的意義;若同儕團體的共同價值感受到不適當的鼓舞和誤導,自然影響青少年的心思行為。因此,能激發他們向前奮鬥不懈、互相誘發美德的團體,應是他們的「良友」。
(三)好想了解自己、認識環境哩! 在犯罪原因統計中,家庭因素約佔40 %,社會因素約佔20 %,另有一項「其他因素」也佔了25~30%強。由表3細看得知「好奇心驅使」(平均約33%)、「懶惰遊蕩」(平均約10%)、「缺乏法律常識」(平均約20 %)、「其他」「平均約29%」,這幾項合併計算佔92%。然而好奇心驅使和懶惰遊蕩之總和為43 %,缺乏法律常識和其他之總和為49 %,這兩個數字透露出青少年認識自我(身心狀態)和認識環 境(責任、地位、處境等)的急待加強。
二、我們的思考 如何幫助青少年先認識自我、認識環境,再擁有好家結交良友,最後出路明確、安身立命?不可諱言,教會無法扮演全部的功能,國家政策佔了絕對舉足輕重的分量。但是在國家政策和教會事工中間,它的界線在何處?教會在面對國家教育政策和推行社區事工,各應有什麼反省呢?
本文無能提供任何方向與答案,它應是整體社會的一個反思與覺醒。您認為呢?
表1.1 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教育程度 ┌──────┬───────┬───────┬───────┬───────┬───────┬───────┐ │ │ 七 十 六 年 │ 七 十 七 年 │ 七 十 八 年 │ 七 十 九 年 │ 八 十 年 │ 八 十 一 年 │ │教育程度 ├───┬───┼───┬───┼───┬───┼───┬───┼───┬───┼───┬───┤ │ │人 數│百分比│人 數│百分比│人 數│百分比│人 數│百分比│人 數│百分比│人 數│百分比│ ├──────┼───┼───┼───┼───┼───┼───┼───┼───┼───┼───┼───┼───┤ │總計 │ 1,178│100.00│ 1,507│100.00│ 1,947│100.00│ 1,807│100.00│ 1,376│100.00│ 1,328│100.00│ │ │ │ │ │ │ │ │ │ │ │ │ │ │ │不識字 │ 1│ 0.09│ 3│ 0.02│ 2│ 0.10│ 1│ 0.06│ 1│ 0.07│ 1│ 0.08│ │ │ │ │ │ │ │ │ │ │ │ │ │ │ │初等┌畢業 │ 86│ 7.30│ 97│ 6.44│ 117│ 6.01│ 96│ 5.31│ 68│ 4.94│ 52│ 3.91│ │教育└肄業 │ 40│ 3.40│ 41│ 2.72│ 47│ 2.41│ 41│ 2.27│ 35│ 2.54│ 36│ 2.71│ │ │ │ │ │ │ │ │ │ │ │ │ │ │ │ ┌國┌畢│ 354│ 29.29│ 448│ 29.73│ 554│ 28.45│ 489│ 26.95│ 336│ 24.42│ 329│ 24.77│ │ │中└肄│ 517│ 43.89│ 663│ 43.99│ 854│ 43.86│ 890│ 49.25│ 696│ 50.58│ 698│ 52.56│ │中等│ │ │ │ │ │ │ │ │ │ │ │ │ │ │教育│高┌畢│ 8│ 0.68│ 9│ 0.60│ -│ -│ 4│ 0.22│ 2│ 0.15│ 3│ 0.23│ │ └中└肄│ 178│ 15.11│ 239│ 15.86│ 365│ 18.45│ 279│ 15.44│ 228│ 16.57│ 201│ 15.14│ │ │ │ │ │ │ │ │ │ │ │ │ │ │ │高等┌畢 │ -│ -│ -│ -│ -│ -│ -│ -│ -│ -│ -│ -│ │教育└肄 │ 2│ 0.17│ 7│ 0.46│ 8│ 0.41│ 7│ 0.39│ 10│ 0.73│ 8│ 0.60│ │ │ │ │ │ │ │ │ │ │ │ │ │ │ │自修 │ 1│ 0.08│ -│ -│ -│ -│ -│ -│ -│ -│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八十二年出版,中華民國八十一年「犯罪狀況及其分析」。 說明:本表依據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少年事件個案調查報告」之資料統計。
表1.2 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審理少年管訓事件教育程度 ┌──────┬───────┬───────┬───────┬───────┬───────┬───────┐ │ │ 七 十 六 年 │ 七 十 七 年 │ 七 十 八 年 │ 七 十 九 年 │ 八 十 年 │ 八 十 一 年 │ │教育程度 ├───┬───┼───┬───┼───┬───┼───┬───┼───┬───┼───┬───┤ │ │人 數│百分比│人 數│百分比│人 數│百分比│人 數│百分比│人 數│百分比│人 數│百分比│ ├──────┼───┼───┼───┼───┼───┼───┼───┼───┼───┼───┼───┼───┤ │總計 │14,466│100.00│15,644│100.00│16,011│100.00│16,011│100.00│22,909│100.00│28,598│100.00│ │ │ │ │ │ │ │ │ │ │ │ │ │ │ │不識字 │ 13│ 0.09│ 5│ 0.03│ 18│ 0.10│ 10│ 0.06│ 10│ 0.04│ 10│ 0.0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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