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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119期 廢死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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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
我為何主張廢除死刑—— 一個廢死論者的心路歷程
不管他們的罪行輕重,其實他們多數渴望有個重生的機會。
關鍵字:
作者/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

 ◎死刑與生命權的剝奪 

首先,死刑的存在有違人權的基本價值觀。所有的國家都有自己的文化和傳統,而死刑亦曾一度存在於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但是當人權已具有普世價值且不容恣意剝奪時,反對死刑已係自明之理,只因為基於人性尊嚴及生命的絕對保障,人的生命權一旦遭到剝奪,所有其他性質的人權保障即當然失其附麗。所以我們儘管無法完全阻止一個人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但至少應該阻止國家透過合法公權力剝奪人的生命。人權適用於每一人,包括犯下殘暴犯罪行為的那些人。一個社會信任人權所展現的是這些權利不得被恣意剝奪,當人權不但適用於好人同時也適用於壞人時,這也正是人權可以保護每一個人的基礎所在。

 ◎死刑的恣意性

另一方面,死刑亦有其恣意性,任何刑事審判系統都無法免於武斷及人為錯誤。沒有一個系統是可以具備公平、一貫、無誤而決定誰應該活、誰應該死。方便、任意的決定和主流的公共輿論都會影響從最初調查到最後法院判決的整個過程。這意味著被處死的那些人可能實際上並不是最壞的罪犯,而是無法保護自己的那些人,或是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那些人,或是碰巧面對更加嚴厲的檢察官或法官的那些人,或甚至是清白無罪的那些人。實證經驗告訴我們,當死刑被執行時,則上述情形無論何時、何地都會發生。特別是冤獄救援是許多國家反死刑運動的萌芽起源(台灣正是一例),它尤其突顯出沒有所謂完善的制度可以保證冤獄不會發生。  

◎死刑的存在=犯罪被害人保護? 

死刑不應成為對被害人家屬補償的應報思維,被害人家屬真正需要的是一套基於社會安全體系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令其身心之照護有所依憑,生存的基礎勿因犯罪之結果而遭到摧毀。我們十分同情謀殺案或其他罪行的被害者及其家人,但我們不認為一個人的死亡可以作為造成另一個人死亡的理由。

再者,死刑是否存在原本即無礙於國家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責任。尤其廢除死刑不應成為國家加強保護犯罪被害人的動機,否則,難道死刑的存在即可減輕國家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責任?若謂加強被害人保護是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顯然有倒果為因之嫌,這也是承認國家現有被害人保護措施的不足。而退一萬步言,若謂死刑的存在是對犯罪被害人家屬最重要的情感需求,其實任何「保護措施」的加強,皆無法取代此種情感的需求。

 ◎廢除死刑的主要阻力—民意的迷思

廢除死刑正當性與合理性的觀念不易為多數台灣人民所接受,畢竟在一般人的想法中,死刑存廢一方面只是攸關「極少數作奸犯科、為惡不赦者」的問題,另一方面基於傳統的應報觀念或犯罪嚇阻的需要,死刑的存在乃自明之理。故死刑廢止的主要阻力,其實就是來自民意的迷思。

在民主化的社會,民意是否支持容或是政策可否執行的關鍵,在包括已廢除死刑的許多民主國家在內,在廢除死刑的當時多數民意有時依舊是反對廢除死刑的,故民主化社會在邏輯上並不代表就是沒有死刑的社會。惟廢除死刑的國家有基於歷史經驗者(如德國)、有基於區域整合所帶來的國際壓力者(如東歐民主轉型國家),但更多的是政治菁英的價值取捨與判斷(如法國、加拿大及拉丁美洲許多國家),以民意之所趨而廢除死刑者幾未之見。畢竟死刑議題如同許多特殊的弱勢人權保障般,有其反多數決的本質,故利用「大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其迴避面對死刑問題的理由,這對於政治領袖而言自然是更為容易。

而歷來關於台灣廢除死刑的民意調查顯示,反對者多超過七成,接近八成。惟一旦有配套措施(例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贊成廢除死刑者即有五成左右。只是一方面七成以上的反對者常遭到「放大解讀」,另一方面誠如瞿海源教授的研究〈扼止犯罪、生命價值與死刑:台灣民眾對廢除死刑的態度〉所指出者,有關死刑的民意實在太複雜,不論就基本概念或實際應用,以民意做為死刑存廢決策基礎都是很有問題的。瞿教授並引述Hood、Schabas、Bohm等國外學者之研究發現所謂的「死刑民意」有下列幾個主要的問題:(1)民意調查的題目太過簡化。(2)民意調查所得的民意是受訪者一時立即的反應,大多也是在未被充分告知有關死刑資訊的狀況下,也就是民眾並無相關知識來回答問題。(3)民意是可能改變的,確實也在改變中。(4)民意會被政府和媒體操弄(5)廢除死刑政策會影響民意。無論如何,人民對於死刑制度的意見經常是建立在對於相關事實不完整的認識,以及被過分單純或偏差運作的資訊。經由不精準調查所生的民意調查結果往往會依據問題詢問的方法而有所改變。對政治領袖而言,其義務不僅只是傾聽人民的意見,還必須確保人民有取得完整的資訊。

民意特別會受到社會治安的影響,我們都熟悉死刑是嚇阻犯罪的說法,但這欠缺統計學及犯罪學上可靠的依據。在不同的國家的研究調查中,無法顯示保留或廢除死刑與兇殘犯罪,在比例及數量上兩者之間的關聯。一項在1988年由聯合國犯罪防治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n Crime Prevention)所主導的大規模研究,並且在1996年更新的報告中,對於使用死刑與犯罪率之間的關係,斷定「這項研究無法提出科學上的證據,證明執行死刑比無期徒刑更具有抑制效果的論點」。  

◎合理的刑事政策 

死刑廢止的目的亦在於追求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死刑不應成為解決重大犯罪問題的粗糙替代品,特別是國家不應該輕言放棄一個人再社會化的可能性。甚至在缺乏實證研究的支持下,恣意地將死刑作為嚇阻犯罪的工具。

關於此點,筆者特別有特別深刻的個人經驗與感觸,值得在此一提。筆者既非天生反對死刑,亦非成長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會開始注意此一議題,除了那是唸高中時老掉牙的辯論賽題目外,大學唸了法律系,死刑議題對我而言,似乎不再是那麼遙遠。儘管也認識到死刑在台灣造成?獄的離譜現象(陳水扁前總統早年出過一本書叫「穿越生死線」,內容敘述他當律師所經手的死刑?案,令人印象很深刻),但死刑的存在對筆者而言似乎仍是「自明之理」。丹諾為婁伯(Leob)與李歐普(Leopold)綁架案的辯護雖令人耳熟能詳,但真正讓筆者認識到丹諾辯詞中的「社會責任」,還是來自筆者的生活經驗。

從大二開始,筆者就在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擔任輔導員,那些接受輔導的少年多數犯的是一般竊盜案件。然而令人感慨的是不是他們犯的過錯,而是他們多半是來自不健全的家庭,有時「歹竹出好筍」在他們身上似乎成了奢望。我能做的有限,有時看到筆者輔導的少年因案而進了監所,再會面時其身心已飽受摧殘,令人不勝唏噓。但筆者與受輔導少年們畢竟接觸時間有限,筆者除了若干感慨外,尚難以深刻思考刑罰的意義所在及其極限性,直到筆者來到了台東岩灣。

台東岩灣是筆者服役的地方,也是曾經令「道上兄弟」聞之色變的地方。當時的岩灣是由軍人管理的流氓感訓場所,身為一個法律人,筆者終於親身見證了刑罰的功能及其現實意義。與那些「道上兄弟」(其中不乏死囚及重刑犯)朝夕相處了一年多,在解決他們法律問題的過程中,筆者看到的不僅是人生百態,還有一個個走上江湖歧路的故事。他們當然不是天使,雖然幾乎所有人都有刺青的「江湖印記」,滿足了一般人「凶神惡煞」的既有形象,但他們也不是魔鬼。他們就是一個「人」,一個社會自然存在的「人」,在法律及社會道德觀念上,他們是「壞人」,但聽完他們的故事後,筆者不由得堅信基本上人性本善,只是家庭、學校、社會,乃至於監所的教化環境,在在影響了一個人是走入還是走出江湖的歧路。罪犯不是非人性、野蠻的,而是受社會影響所形塑的人。我們或許要說一個人要為他自已的行為負責,外在的環境因素充其量只是刑罰量刑的參考,只是僅賦予刑罰本身教化的任務,只是混淆了各種社會規範的分工,畢竟刑法本身僅是「社會規範」的一環,而不是社會規範的總成。除非我們認為有必要將所有重大的犯罪者永久隔離於所謂的「正常社會」,否則終得接受犯罪者在付出代價之後,重回社會。但是以「再社會化」為目的的矯治體系,對於犯罪者到底要作如何的類型化教育,國家和社會願意投入多少心力來協助犯罪者除去「標籤」,這不是「眼不見為淨」,便可以解決的問題。

在岩灣,筆者雖看到了刑罰的極限性,也接觸了若干「重大惡極」的死刑犯,他們背後也有許多「故事」,但若是「罪有應得」,似乎也只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了,為何要廢除死刑,我還找不到迫切的理由。直到我到了德國留學,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我才慢慢開始重新思考所謂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刑罰意義何在。當筆者自己回想我曾接觸過的「壞人」,事實上不管他們的罪行輕重,其實他們多數渴望有個重生的機會,只是這個機會是否存在,他們沒有信心,說穿了,我們也沒有信心,「死刑」成為我們唯一的回應。只是,除此之外,我們嘗試過其他的選擇嗎?
 

同作者相關文章:
我為何主張廢除死刑—— 一個廢死論者的心路歷程 (第 119 期)

原文來自 http://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119 期 廢死不可 ? (24-27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119期  2010年  8月 廢死不可 ? 119
本期主題:廢死不可 ?
發行日期:2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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