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49年在美、英、法盟軍監督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西德)透過基本法(憲法)的制訂成立了[1],在這部基本法的第102條明訂:「死刑業已廢止。」雖然德國並非最早廢除死刑的國家[2],但是相對於其它國家來說,她算是比較早廢除死刑的國家,而且是透過憲法明文規定的方式,這也表示,如果想要恢復死刑就必須透過修憲的高門檻方式。德國全面廢除死刑雖然在1949年才確立,但是其想法與主張卻可以追溯至德意志地區在18世紀的啟蒙運動(比英國以及法國還要晚半個世紀以上)以及1848年的革命。
◎啟蒙運動的影響
廢除死刑的想法與歐洲的啟蒙運動有相當密切的關係。18世紀的啟蒙運動要求國家對待個人的關係應該更為「理性」,因此關於死刑的問題也成為討論的項目。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1738 -1794)在1764年所著的「關於犯罪與刑罰」文章裡,他提出廢除死刑的看法。他從社會契約論的思考角度出發,認為個人在社會契約裡讓渡給國家的權利相當有限,只有侷限在維護國家存在不可或缺的權利部分,這些從個人讓渡給國家的權利當中,絕對不包括國家可以處死人民的權力,因而國家在仲裁過程中也不包括奪取公民生命之權利,此一想法對於啟蒙時期的國家學影響甚大。
1780-1790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哈布斯堡王朝的約瑟夫二世也受到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的啟蒙思想所影響,1786年約瑟夫二世廢除了所屬領地奧地利各邦國的死刑。德意志地區的各邦國雖然尚未廢除死刑,但是受到啟蒙運動的影響,也開始改革刑法,包括1839年漢諾威王國、1841年黑森大公國、1845年巴登大公國都進行了刑法的改革,大幅縮限判處死刑的犯罪種類。
1840年代在德意志地區有一些自由主義的法官、作家以及政治活躍份子開始質疑死刑的威嚇效果,並且懷疑國王特赦死刑犯的正當性,認為就社會契約以及主權在民的角度來看,國王利用死刑威嚇人民,再透過特設施恩人民,顯示死刑只是一種專制獨裁者的統治伎倆。
◎1848年革命與制憲運動
1848年法國發生二月革命,革命浪潮也席捲德意志各個邦國。1848年5月18日德意志地區各邦國的制憲會議代表在法蘭克福的保羅教堂召開制憲會議,會議代表大部分來自資產階級,其制憲藍圖主要參考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的人權宣言。法國革命後,在1795年10月26日的國民會議決議,死刑在「普遍和平之日來臨時」廢除,很可惜這一日遲遲未來,拿破崙上台後甚至廢除此一決議。雖然後來法國並未廢除死刑,但是受到法國大革命影響的德意志地區制憲會議也討論到廢除死刑的問題。
在制憲會議期間對於廢除死刑的提案有五項,第一項是全面廢除死刑,表決結果以193票對164票反對,雖然提案被否決,但是也開啟其它有關死刑廢除的提案。第二項提案係維持叛亂罪為死刑罪,結果被多數議員否決(351:28)。第三項提案是維持謀殺罪為死刑罪,結果也沒有通過。第四項提案是維持在緊急與危機時期可以動用死刑,結果也沒有通過,第五項提案則是保留戰爭時期判處死刑,結果以165票對160票通過。
最後制憲會議在1849年3月28日通過德意志地區第一部包含基本權利的自由憲法,在這部憲法的第139條明訂:「除了戰爭法律規定或海洋法關於叛亂規定之外,死刑、公開柱刑、烙印、以及身體刑罰皆已廢除。」這個條文與其它基本權利的憲法條文被稱為「德意志人民權利憲章」,但是這部憲法並沒有實現,一方面當時的普魯士國王並不願意接受這部憲法,另一方面德意志各地的王侯勢力已經逐漸成功地鎮壓革命勢力,因而這部開明且代表自由主義的憲法遂宣告失敗。
雖然法蘭克福的制憲會議失敗了,但是有不少德意志邦國在1848革命浪潮下開始著手廢除死刑。南德地區的巴登大公國在1849年3月16日廢除死刑(軍法部分除外),符騰堡王國在1849年8月13日廢除死刑,歐登堡、黑森、薩克森、薩克森安哈特等邦國也都在這段時間廢除死刑,而布萊梅、漢堡以及法蘭克福等自由市也在1849年初廢除死刑。普魯士王國以及巴伐利亞王國在死刑方面並沒有大幅的改革,只有在1860年代開始廢除公開執行的方式。
◎德意志帝國時期
1867年北德意志邦聯在普魯士領導下成立,1870年有關死刑的廢止問題成為當時北德意志邦聯政策辯論的焦點,當時北德意志邦聯帝國議會必須制訂全國性一致的刑法,法案進行二讀時共有118位議員贊成廢除死刑,只有81位議員反對廢除死刑,當時的社會民主黨領袖李布克內希特(Wilhelm Liebknecht)以充滿情感的演講支持廢除死刑,但是首相俾斯麥從民族國家剛剛統一的角度出發,他認為有些邦完全反對廢除死刑,如果整個邦聯都廢除死刑的話將有礙國家統一。最後法案三讀時共有127位議員贊成保留死刑,119位議員反對死刑。
1871年德意志聯軍打敗法國後成立德意志帝國,因此在統一後的德意志帝國下,原本廢除死刑的地區也必須適用新帝國的刑法,亦即沿用北德意志邦聯的刑法。但是在當時被處死刑的案例並不多,1882年至1886年共有十五件死刑犯被處決,平均大約一年4位。1897年至1911年共有69位被處死刑,平均每年約五位。
◎威瑪共和時期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德國走向共和,在威瑪的制憲會議也針對死刑進行辯論,主張廢除死刑的主要政黨是社會民主黨(SPD)以及獨立社會民主黨(USPD),此外還有少部分其它政黨的個別議員,最後投票結果是128位議員反對死刑,153位贊成死刑。因此在威瑪共和時期死刑依舊存在,但是執行的個案已經減少很多。在威瑪共和初期政治與社會相當動盪的時期,死刑執行案例相對較高:1920年執行36件死刑,1921年則是28件,1927年時只有6件,1928年兩件,1929年整年都沒有執行任何一件死刑。1930年執行一件死刑,1931年四件,1932年也就是威瑪的最後一年,執行三件死刑。弔詭的是,威瑪共和時期對於死刑的限制與謹慎使用,最大的獲利者就是把威瑪共和終結的希特勒,他在1924年因為叛亂罪只有判五年的徒刑,實際監禁時間只有短短的一年,這種叛亂顛覆政府的罪行在同時期其它國家多半被判死刑。
◎納粹時期
希特勒在一開始就深信死刑是他維繫權力的最佳工具。「惡劣的民族罪人、放高利貸者、黑市買賣者等等都必須要處以死刑」這是納粹黨綱的主張。在希特勒的「我的奮鬥」書中主張對於「人民公敵」應該「把他們長長的耳朵拎起來,放到柱子旁,用一條繩子吊起來」。這種血腥的狂熱主張,在當時也受到不少保守法學者以及偽科學論證的支持。
1933年希特勒成為帝國總理後,其主張透過行政命令或法律一一實現,「保護人民與國家條例」在納粹執政後四周立刻頒佈,十二項原本屬於監禁的罪行一律處以死刑。同時又公布「德意志人民背叛者與叛亂者條例」,繼續擴大判處死刑的犯罪項目。從1934年至1936年期間,判處死刑的項目持續擴大,包括「破壞經濟秩序者」也必須判處死刑。1939年戰爭爆發後,判處死刑項目已經多到難以計算,例如觸犯「保護德意志人民的鋼鐵收集命令」或「為前線禦寒物資徵集保護命令」的人都會被判處死刑,例如有人因為把湯匙賣了而被處死,為了禦寒而偷前線物資收集中心的毛線衣,這些人也被判處死刑。
納粹時期的死刑案件在戰爭爆發前已經從1933年的64件上升至1939年的219件,這些「依法」的案件比起祕密處決或更殘忍的「種族屠殺」來說當然是小巫見大巫。戰爭時期的統計數據並不完整,根據納粹時期的死刑執行法官在1940年至1945年的個人日記記載,共有2805件死刑在其手上執行。當時共有三位死刑執行法官,因此根據推算在1933年至1945年大約有16500件「依法」判決的死刑被執行。這個數字並不包括其它軍法審判與納粹黨衛隊所判處的死刑。所以根據保守估計,至少有三萬件死刑案件在納粹時期執行。雖然有人會以戰爭時期作為藉口,但即使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境內的死刑案件也只有48件被執行。可見納粹時期對於個人生命的輕視與殘暴確實難以想像。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二次大戰結束後,德國被美、英、法、蘇四個同盟國分區佔領,在佔領期間雖然廢除許多納粹時期有關死刑的規定,但是死刑依舊存在。1948年美、蘇兩大陣營的冷戰已經逐漸形成,美、英、法要求所屬佔領區的德國人準備制訂一部自由民主的憲法(基本法),這些西德的制憲會議代表在一開始都贊成政治上的犯罪不得再適用死刑,但是關於一般暴力犯罪是否也要完全廢除死刑則意見不一。
右派的德意志黨制憲代表Hans-Christoph Seebohm突然提案,主張在基本法條文中明訂全面廢除死刑,其提案的表面理由是認為,現代法治國不應該執行死刑。但是德意志黨提出廢除死刑的實際目的是為了讓那些受到盟軍判處死刑的德國戰犯可以免於死刑。社民黨一開始就瞭解德意志黨的意圖,因此雖然社民黨在威瑪時期贊成廢除死刑,但是在當時並不支持德意志黨的提案。基督民主聯盟對於德意志黨的提案在一開始意見不一,經過黨團內部多次辯論後,大部分傾向支持廢除死刑,其主要原因是避免納粹時期國家機關草菅人命的情形發生。社民黨鑑於整個局勢的發展相當有利於廢除死刑,因而決定支持德意志黨的提案。最後表決時,大多數的制憲代表都同意將廢除死刑放入基本法條文中。1949年5月24日基本法正式生效,從這天起西德全面廢除死刑。
◎結語
從德國整個廢除死刑的發展過程來看,啟蒙運動、對國家機關的不信任、以及納粹時期的負面經驗這三項因素影響了德國人對於死刑的看法。德國哲學家康德對於啟蒙的定義:「人類走出自己所造成的不成熟狀態,所謂不成熟狀態就是沒有辦法單獨運用自己的理解力,而需要其它人的開導。」所以康德要大家運用自己的理解力與判斷力,不需他人開導。一旦人類達到這樣的境界就是成熟的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