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克特:若我被殺死了,你會怎麼看待兇手?
安卓瑪姬:真是個巧妙的問題──非以反對或支持死刑為切入點,而是?迴地探問我對殺人者的態度。或者更確切一點,關於我對人的價值與態度。
赫:那確實。僅就死刑廢或存之議題討論,似乎必然落入二元結構切分的對立危境。然而我們討論的,並非如石頭或螺絲等知識論範疇之客體,乃是有意識、有意志、有言說能力,如同吾輩之存有主體。其並非一個靜態之物,可透過「客觀」的自然科學法,由外入內層層剖析其肌理如同切剝洋蔥。
安:換言之,由於「人」的動態存有特性,因此若僅就二分法將之劈開,那確實是另一種暴力。我更傾向將人視為一種光譜,從此到彼之間錯落著諸多色塊可供討論,這也就是為何死刑議題飽受爭辯,一方面因為各方所站立之色塊相異。另一方面則因其乃關乎「客觀」之法與「非客觀化」之人交疊下,所必然導致的予盾與困境。
赫:我迂迴的問問題,妳也迂迴著未正面回應我的問題啊。
安:哈!或許,我會先問對方「為什麼」。
赫:就這樣?
安:或許在逐步理解中,我會學著慢慢饒恕與憐憫,因為沒有人天生是殺人犯。在善惡果事件後,原本中性的善即有了偏頗的可能,罪伏在門口,隨時等待與罪性結盟。而我們一生的經歷遭遇,往往形塑了「向善」或「向惡」的路。「窮兇惡極」的背後,事實上是由一個龐大的生命經驗系譜所織構而成,絕非僅是一個單純的點。但是,會不會最終走到杜女士的境界,在這種假設性的情境中實在很難斷言。然,若懂得積極地饒恕,而避免落入消極的仇恨中,也算是給自己一條路,「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
赫:所以基本態度是不傾向以置其死為目的。
安:畢竟,以牙還牙,以命償命似乎是必要之正義,但別忘了,耶穌要我們愛人如己。何況,即使殺人者已償了命,往生者並不因此而復活。所以何必呢?若已經知道殺人是錯誤的,為何還想殺死那加害者?我想,有時候會想「置人於死地」,是因為那可能是我們有限的理解中,最終極的懲處方式。
赫:但有時我認為,「不給死」反而是更嚴厲的懲罰。死亡不過是眨眼的事,當代的死刑不過造成身體上片刻的劇痛,對身體的迫害已不如古時的凌遲碎剮。然而若殺人者如該隱,一輩子背負詛咒與譴責,流離失所,其所承載的,是一種無形的凝視規訓,慢性地將你的靈魂搾乾。如同那些「等死」的犯人,在肉身尚未敗壞之前,靈魂已先風化乾萎。
安:就像先前提到的,人是動態存有者。因此,如同耶穌耐心地等待罪人悔改,我們怎麼能夠先行扼殺死刑犯在餘生的悔改機會?同樣都是罪人,我們憑恃著何種權柄來決定人的生死?誠如耶穌所言:「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再者,若賞賜不在我,我又何以能收取?
赫:意思是說,我們也用不著法律的管轄?因為沒有人有審判的權柄。
安:不能將宗教與世俗之法律混而言之,這屬於另一範疇,我們暫且不論。簡言之,在維繫社會制序的治理術中,司法確實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司法從來不等同於正義。以柏拉圖的話來說,正義是屬於形上的概念,而法律則是形下的產物──模擬正義而得出的影子。用基督教的語言來說,正義的本體乃是絕對的、不變的上帝,而法律僅是在相對界的人,對於追尋正義的回應。所以我們要不斷的修法、改法,以窮究、完全所謂「正義」。換言之,司法永遠不完美,永遠都是「修復式」,因為那是有限之人類的產物。在此情況下,你又怎麼斷言司法的「公正」,公正到可以對生命下生殺大權。
赫:似是有理。正義永遠「尚未」來臨,如同彌賽亞。也正因為「尚未」,所以我們有更多的努力要執行。
安:是的,有更多需要努力的地方。例如,當我們論及死刑時,焦點往往多集中在加害者所犯下的罪行,然而為什麼殺人犯會成為殺人犯,其原生家庭、教育、與社會風氣等等難道在某個層面而言不是幫兇?另外,被害者往往是噤聲的一群。當我們義憤填膺的撻伐兇手之際,卻有多少眼光真正關懷還活著的人?說實在的,死亡真正打擊的,總是在世的人。他們在創傷的廢墟中,百廢待興,亟需援助。生命被破碎後的重建,我相信是極漫長,需要傾生命之力陪伴。卑微如我,僅能用同理心去揣測,去想像……
赫:就像如果我被殺死了……
安:那麼我慶幸我是個基督徒,我仍然有信仰支持我。悲慟無可避免,只能不斷地禱告,漫長地等待未來的相見;更須提醒自己仍有責任與服事未了。就像落在地裡而死的麥子,能夠結出許多子粒來。我將帶著這銘烙般的經驗,更該到世上結出更多美好的子粒來。或許,「神藉著困苦救拔困苦人」,以「所受的壓迫」開啟我的耳朵。
赫:真是一幅瑰麗的理想啊!那麼請妳銘記今天所言,無論將來遭逢何事,切以此信念為力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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