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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115期 災難與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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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
從莫拉克風災談原住民滅族危機
讓在地各族群自由發展與延續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原住民自已更不應妄自菲薄,輕看自已的能力與權利。
關鍵字:
作者/歐蜜‧偉浪 (牧師,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原住民宣道幹事)

莫拉克風災造成南台灣極大的災難,根據內政部消防署(2009.8.31)報告:莫拉克颱風造成人民死亡610人、受傷33人、失蹤81人、撤離24950人、農林漁牧及民間設施災情損失約164億。災區約佔七成為原住民地區,整個部落族人集體安置於教會、寺廟到營區。原鄉族人面對摯愛的親人遭土石流淹埋及殘破的部落與土地同時,又要面對來自於政府強制遷村的不利政策下,原鄉族人如何自處?

「重建特別條例」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

來自於災區的考試委員巴蘇亞於聯合報提文:「無助的吶喊!阿里山已經沒有了」。在巨大無助的呼喊中,來自於民間各慈善團體、義消、不分教派、各人及團體,積極在第一時間參與救災行列,相對於政府牛步遲緩幾近麻痺、癱瘓的行政系統,在充滿政治算計下,屢屢造成災區住民傷害與困惑。

莫拉克水災之後,行政院快速草擬「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在立法院多數泛藍立委強行護行下,草率通過此一「原住民滅族法案」。在這一部條例中第二十條,賦予了政府強制遷村的法源。法條明定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劃設『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也就說,這個災區安全堪虞的地方,有沒有危險,適不適合居住,均由政府認定,至於災區部落族人遷不遷,以及要遷到什麼地方都由政府認定,受災地區族人毫無選擇以及反對的權利。

至於原鄉族人已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以及改良物,該條例則賦予政府強制徵收的權利。試問,在嚴苛的審查下,原鄉族人到底依中華民國政府程序正式取得所有權屬之土地又有多少?另外,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政府承認原住民傳統領域及自然資源。但於特別條例則另定,特別區域內之土地「終止租用」,此用意很清楚呈現政府想利用此一風災一次解決所有原住民保留地利用問題。

「終止租用」系指原住民保留地內未經取得所有權之土地,特別是地目為林地之土地長年以來很難取得所有權,在現行政策設計下該土地所有權為中華民國所有,原住民僅只擁有使用的權利。因此,八0至九0年代持續在各原住民部落發生激烈的護土地,爭生存的抗爭運動中,充分展現部落族人們堅定不移的精神。各原鄉部落不分族群一起匯集成波瀾壯闊的三波「還我土地」運動。正是因為此一不合理的制度下引發長年來部落族人不滿的心態。雖然原運在當時未能如族人期待,但蓄積的能量與經驗亦在重要的國家政策推動時發出關鍵的聲音。

雖然在2000年政黨輪替之後訂定較進步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政府未能真正落實推動基本法最重要子法之訂定是為關鍵點,顯然政府僅將該法束之高閣,無心落實關乎原住民長治久安之重要法案之落實。在關鍵時刻,政府另外訂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其內文有許多條嚴重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違背。

除去開發限制,山林生態大浩劫

在現行制度設計下,原住民保留地內土地地目為林地,約佔原住民持有土地七成以上。經此特別條例通過後,原住民便無法伸張千百年來祖先遺留下來的土地。「莫拉克特別條例」內『特定區域』、『限制居住』、『強制遷居』、『強制徵收』、『終止租用』等毫無人權等粗暴的法令,主政者雖然一再表明決不強制收回原住民土地,或從該特別條例辦法延伸以行政命方式微調政府作法,但法令白紙黑字清楚明訂,且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國家法令,未來政府隨時可依此法行政,徒增原鄉族人更大的挑戰。

另外,該部條例完全迴避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等的適用,全部排除所有的開發限制、障礙,使各項開發工程更加順利地進行。

半個世紀以來,原住民傳統領域內之各項觀光資源,雖有各法令把關,但財團及各方有力人士關說下,於原住民傳統土地內仍能游走於法律邊緣,隨心所慾開發各項觀光遊憩之事業。這粗暴的操作手法,幾乎將原鄉土地開發殆盡。通過此項法條之後,所剩無幾的原鄉土地,因相關重要把關的法令機制完作排除下,可遇見之將來,整個台灣山林生態必定會帶來另一場大浩劫。


把原住民從自身土地連根拔起

然而,政府非但未能站在原住民主體立場以及山林永續發展著想,反倒以「安全」、「山林息養生息」及「浪費社會資源」為由,細膩包裝一個原住民強制遷村的戲碼,原鄉原住民族人絕對不反對「安全」及「山林永續」的作法,事實上,原住民各族群能夠歷經千百年來,不致消滅於高山峻嶺與波濤怒海之中,主要原因也是來自各族群不斷從山林及海洋的時空環境中,長年蓄積了寶貴的文化及智慧。所以,山海的原住民子民們絕對不能將原住民族人輕易地將他們與祖先遺留下來的土地分開。

前面所述,政府現在的作法擺明是要讓原住民完全從自身土地連根拔起,為了拉高度低迷的新政府施政滿意,寧可?牲事關原住民永久的福祉,中央政府與特定慈善機構一手規劃打造的原住民集體遷村與平地永久屋起造的規劃,這項偏離原鄉族人期待的安置計劃,在未能充份讓族人知情及參與規劃的政策,自然引起族人們的反對與恐慌。全球原住民議會於1985年就曾痛心的指出:「除了直接射殺我們之外,最有效消滅原住民的方式便是將我們和我們的土地分開。」。

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條:「原住民族不應被迫遷離他們的土地或領土」,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十八條指出:「原住民族有權參與任何影響他們權利的決策過程」,只有決策透明、公開參與的情況下,也許需要更多的時間選擇,才能確實保障原住民個人及集體的權益。

重建部落,而非只是重建房子

林益仁老師曾在文章指出,原住民對「家」的概念,不僅僅是一間屋子而已!「家」是一組在特定生態環境下複雜的人際網絡,是這些人生活實踐的物質與精神總集。所以,原住民對於土地之上的「家」的認知除了來自於集體部落的認同與精神總集外,土地更是整體原住民共同擁有,分擔與分享且有來自與祖先及傳統制度及規範的約束,好讓部落族人不致崩離與滅絕在山海之中。

在這次政府強力推動集體遷村的政策下,透過民間慈善團體作為平台,利用災區原住民最混亂與消沈之際,全面與慈濟合作協力建造永久屋於平地,只要災區族人願意簽署同意書,內容包括凡接受平地永久屋者,就得放棄原鄉土地的利用與擁有權利。

在這裡筆者絕對相信慈濟對災區原住民真心協助的愛心,只是需要確立的是原住民部落重建的主體應該為災區部落,而不是重建房子(受災戶),所有政府及慈善團體應該是協助角色才對。所以理應尊重在地族人們的意見,支持並協助大多數安置於營區的受災族人要回家的心願,在「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的集體原鄉族共識下,政府盡早協同公所及在地族人於原鄉尋找符合安全前題下,釋放國有林班地及公有之地,在災區族人集體參與重建家屋的過程也是自我治療最重要的過程。

災後原住民族的危機與挑戰

那麼,對於前面所言,到底對原鄉原住民族人有什麼樣的危機與挑戰呢?分述如下:

其一,從文化方面來說,原鄉族群強制遷村到平地,自然會改變所有生活方式,因此過去的狩獵、祭儀、信仰、語言及價值觀,只要離開部落的土地之後,顯見文化會自然地會漸漸式微、凋零。

其二,過度依賴專家學者: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初步針對四十四個部落勘查結果,總共分成安全、不安全及部分不安全三種類型。調查團隊裡面,大部份為學者專家,卻沒有原住民族人參與決策過程,會失去在地族人實況瞭解與需求。

其三,原鄉地區,據農委會主委陳武雄表示,有些受損的農、漁民不符「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這是長期以來我們原住民心中的痛,平地農漁民因其土地均具「合法擁有所有權」而大部份原住民持有的土地僅只為使用權利,照政府的認知,全都是政府所有,故無法依法補償該農業損失之補助金。

其四,在受災區的原住民鄉,政府己通過的地制法,亦為縣市合併(宜轄市)的問題,這會對原鄉住民最重大的傷害,怎麼說呢?例如:高雄縣市合併之後,高雄縣內的茂林鄉(魯凱族)、那瑪夏鄉及桃源鄉(布農族、南鄒族)所有一切過去所申張的原住民特殊性,均視為一般化,也就是說,在同一直轄市的市民一律平等,對同一區內的原住民族人,頂多在社會福利方面稍多於同一區內漢民族人。

其五,放棄原鄉土地的主張。原住民經歷這一波全球性金融大風暴,許多族人在平地就業,一個個被惡意解顧,所幸,仍有來自於原鄉土地的退路,雖然農作物不怎麼賺錢,基本需求可滿足到如:野菜、山林動物及溪流魚蝦適時可維持一大段時日。在過度時期,提供充裕的時間調整及尋找未來的工作機會,如果按此特別條例規定,遷村的族人在陌生的平地謀生,未來無論其就學、就養、就業以至於文化、經濟等問題,不可能完全依政府與社服機構之保障,屆時會否延伸更多的社會問題。照此說來,原住民族的未來實在堪虞,當居住在平地的族人變成更加的弱勢時,對於族群的認同及精神文化延續亦將是全面性的崩解,試問這不是滅族是什麼?

在地自主體團體的組織與連結

經歷這場風災後,在地自治團體便紛紛提出他們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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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來自 http://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115 期 災難與再生 (11-15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115期  2009年  12月 災難與再生 115
本期主題:災難與再生
發行日期: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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