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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132期 性別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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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
基督徒對同性性行為的看法
關鍵字:
作者/陳尚仁 (台灣神學院院長、倫理學副教授)

※前言

同性戀的議題在今天台灣社會與教會方興未艾,然而要作深入的探討卻絶非在本短文中,可以完成。因此,在本文中,我只提出兩個觀點,一是自然道德律與醫學,二是從基督徒的聖經觀點。從這兩點皆可有效說明為什麼同性的性行為是不符合基督徒道德理想的行為。在這兩個觀點之後,我將說明當代全世界的教會並不是一面倒的態度,如美國長老會(PCUSA)這個40年來人數穩定衰退的教會是傾向支持同性戀的,然而還有許多增長的新興教會卻是在聖經立場上,並無退讓。

在此,我也要特別說明,不符合基督徒道德理想的行為有許多,其程度也各有不同。例如,貪婪的行為、自以為義的言語、婚外性關係、家庭暴力、或種族歧視,對於以上這幾種行為,大部份的基督徒都同意是不符道德理想,情節輕重也有不同。但是,對於此行為的容忍或姑息的情況,卻可能有天壤之別。因此,既使在一群同意某種行為是不符道德理想的基督徒社群中,該如何面對此行為,也是一個很大的挑戰。更何況,在今天的教會中,存在兩派、或甚至有更多不同立場的基督徒,很真誠地希望按自己所理解的基督教信仰的態度來對待同性戀者,及看待同性性行為。因此,在討論過程中,雙方必需冷靜、節制,以免造成過多的傷害。

※性傾向與性行為之間要以理性來分辨

在討論同性性行為之前,第一件應該要澄清的事實是,到目前沒有醫學的證據可以證明同性戀傾向是先天地存在於人類生理基因之中。關於同性戀傾向是如何形成的,也是眾說紛紜。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是指一個人在情感上及情慾上持續地受另一個人的吸引。若是受異性吸引,就是異性戀傾向;若是受同性吸引,就是同性戀傾向。若是同時受異性也受同性吸引,就是雙性戀傾向。

隨這個定義而來的倫理議題是:是否按其所受的性吸引力的方向,人的性行為就可以正當化?試問,雙性戀者同時受同性和異性吸引,是否意味著此人和異性及同性,二人以上,發生性關係,皆屬正當?或者,至少應該只限在與其中一人?換言之,情慾和行為之間該有什麼關係?

欲望不能保證行為的正當性。所有的偉大宗教及文明都對人的欲望有謹慎的評價。不只是性慾、感情的渴求、食慾、或其他身體感官的欲求,都應該按其發生之情況、欲求之對象、滿足欲望所用之方法、時機、場合,有審慎的評估。例如:在已婚的人中,有人會覺得對自己的配偶提不起性趣,而婚外的其他人卻能激起他的性欲。暫且稱之為「婚外性傾向」,是否因為這樣的婚外性傾向,所以,他的婚外性行為就不會受到道德非議呢?

※自然道德律與醫學

牛津大學自然道德律權威約翰‧菲尼斯(John Finnis)在談到性行為時,特別強調理性的重要:「人類是有理性的動物,人類所有的活動都不應該脫離理性的規範。」人和一般動物不同之處,是人能經過理性思考和靈性體驗,尋求肉身存在之具體需要以外更高層的價值。他接著說「正因為性行為是人類身體活動中最熱情的活動之一,所以性行為-經由身體行為所表現的行為,不應該違反『可理解的共同善』的實踐。」在此,性交行為所能達成的共同善即是夫妻之愛及生育。

婚姻作為人類性行為的道德規範,因為它同時兼顧以下三件人類重要的需要。首先,婚姻結構滿足人的性生理需求。其次,婚姻提供一種理想的社會關係,使相愛的戀人能夠以發展長期、親密、穩固的情感關係為目標,承諾彼此互相幫助。在婚姻的關係當中,夫妻之間可以得到愛人與被愛的情感滿足。第三,婚姻關係,提供了生育、撫養下一代的理想環境。在穩定的婚姻關係中,所養育的孩子能夠受到較妥善的照顧與培養,有利於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健康發展。簡言之,因為婚姻能夠同時兼顧性需求、情感需求、及人類社會的生育需求,所以婚姻成為人類社會性行為的規範。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不應被視為符合道德規範。

在現今社會有人認為性行為只是人類性欲的自然現象,只要不傷害第三者,不妨害性自主,各式各樣的性愛對象和方式,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這種激進的主張是很淺薄狹隘的。因為這樣的主張,強調性慾滿足的重要性,卻忽視了性是一種人類強大的衝動,性也是人類生殖的方式、不受規範的性行為將會傷害自己、傷害別人、也傷害下一代。持這種激進主張的人,通常也不反對同居、婚前或婚外性行為、及性交易。

另外,有也人認為只要是兩個真心相愛、互相承諾的人,不論性別,就應視為等同於婚姻關係。這樣的主張,無法回答為什麼人類社會普遍禁止近親發生性關係,既使現代已經可以藉由避孕不產生有基因缺陷的下一代。例如,父親與已成年的女兒,或母親與已成年的兒子,或一對成年親兄妹,如果真心相愛、互相承諾,為什麼不能發生性關係?從這裡,我們可以了解到利未記18章和20章,就是把同性戀和近親的亂倫放在一起討論,因為這違反婚姻的規範。

※同性戀肛交行為違反自然律

愛情的行動與性行為是經由理性的思考和意志的決定之後的行為,每一個人都不應該以其慾望的傾向或以「愛情至上」為藉口,作為行使各種性行為的理由。同性性行為是一種無法實現婚姻共同善的不理性行為,因為它以一種違反生育可能性的方式使用其生殖器官。同性性行為是不理性的,最明顯可見的例子是肛交。

肛門和陰道是兩種不同的生理組織,肛門不應該被拿來當作陰道的替代物。肛交除了可能造成肛門的慢性失禁外,因為皮膚磨破而造成各種感染的可能性,遠較異性性交要大。其中最明顯的,就是愛滋病。以台灣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所公布的2012年8月的HIV/AIDS統計月報表為例,台灣籍感染免疫缺乏病毒者依危險因子統計,在總計23,474人中,其中男男同性性行為者有9,622人佔41%,超出第二高危險群注射藥癮者的28%甚多。美國疾病管制局的統計也呈現出男同性戀者是愛滋病最主要的危險群。簡言之,肛交作為男同性戀者的經常性行為形式,在最基本的意義上,是一種不衛生、不健康的行為。正因為是不衛生、不健康的行為,所以被視為不合理性,違反自然道德律的行為。

到目前為止,支持同性戀的基督徒,很少正面、完整回答上面兩個問題。第一、不只是同性戀者,也包含異性戀者,到底性行為的規範是什麼?婚前的性行為是否被教會所認可?第二、男同性戀者的肛交持續地作為愛滋病最主要感染群,支持同性戀的基督徒對這件事,持什麼態度?

我以上使用自然道德律的進路來論述同性性行為的不正當性,目的是要讓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了解,同性性行為違反自然,並不是因為基督徒的宗教信仰才偏執地反對同性性行為。這也是為什麼,在全球大部分的國家,仍然是普遍地不支持同性戀婚姻。

※聖經反對同性戀行為       

聖經從舊約到新約一致地反對同性性交行為。其中最主要的經文包含利未記18:22、20:13;羅馬書1:26-27;林前6:9-10;提前1:9-10。支持同性戀的神學家,分別用許多不同的方式,在為聖經反對同性戀的經文解套。其中最廣泛被引用的是同性戀歷史學者波斯威爾(John Boswell)的說法。但是這些穿鑿附會、扭曲聖經的解釋,在支持同性戀的神學家中,又彼此互相予盾。大體上可以歸成三類:1.) 保羅不知什麼是同性戀傾向,縱然他的書信中反對同性戀行為,但是那是因為他不理解什麼是同性戀傾向。2.)聖經其實並沒有反對同性戀行為,其實是二千年來的教會讀錯了。3.)利未記是一本關於猶太人禮儀的法典,現代基督徒已經不再遵守。禁止同性戀也是因為古代猶太人的禮儀觀念,所以現代基督徒不用遵守。

關於這些講法,我簡單回應如下。第一、保羅身處在羅馬帝國之中,熟悉希臘上流社會的同性戀文化,我們不應輕率假設保羅不懂同性戀。第二、任何主張二千年教會讀錯聖經,只有自己讀對聖經的人,需要再經過更長時間的考驗,才能證明出自己的精確。第三、聖經從舊約到新約皆反對同性戀,利未記不只是禮儀法典,它同時是道德法典。若是有心想要了解以上聖經解釋的人,我建議可以閱讀校園出版社的《基督教新約倫理學》,作者海斯(Richard Hays)杜克大學神學院的院長,是一位相當有權威的新約教授,特別是在新約教授中能有深刻倫理學造詣的並不多,他算是非常難能可貴的一位。

※當代教會的態度

美國長老教會(PCUSA)一共有173個中會,在2011年美國長老教會累計有超過半數的中會接受總會的提案把教會法規中原本規定牧師、長老、執事資格的標準中,包含「應該遵守一夫一妻的婚約,獨身者則應守貞」的字眼全部撤除。牧師、長老、執事資格的新標準則是「教會應審查候選人的呼召、恩賜、裝備、及負責該職務的合適性」,對於性道德或婚姻承諾的任何字眼一概不提。許多人將美國長老教會對教會任職者資格的修改,解讀成美國長老會將同意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的按立,其實這只對了一半。因為基本上,此按立標準的修改,應該被解讀為美國長老會對於性道德將比過去採取更隱晦的態度,不只同性、雙性、跨性別戀者可以被按立,它也代表著不守一夫一妻婚約者、獨身者卻有性行為者,只要教會認可,皆可以被按立,不再需要有性道德的標準。

台灣長老會中,有些人以美國長老會馬首是瞻,但是較少被提及的是美國長老教會自從1970年代以來,對於性、婚姻立場逐漸鬆動,40年來始終如一。與此相對應的是,美國長老會的信徒人數下滑也是40年來始終如一。從1965年的425萬會員到2010年時,只剩下214萬會員,也就是恰好只剩下50%的會員人數。

當台灣教會不斷努力在追求神學本色化的同時,我們要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要成為美國長老教會的神學殖民地嗎?美國長老教會的神學和性態度,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都要效法嗎?一向注重傳福音和禱告的韓國的長老教會中,並沒有支持同性戀的,相形之下,我們倒是應該和韓國的教會多交換意見。

本身曾是宣教師,後來成為富勒神學院教會增長專家彼得‧魏格那(Peter Wagner)指出美國在過去40年來,有許多的新興教會快速增長,他稱為新使徒教會,這些教會有一個共同的特質,就是相信聖經的權威。他們相信聖經是信仰和生活的準繩,主張人的生命始於受孕、同性性行為不符上帝的心意、婚外性行為也是罪(《教會大地震》,p.71-72。)這些教會持守聖經立場,對基督徒的性道德相當堅持,教會也蒙上帝所祝福。

※結語

最後,我必需重述,同性性行為不符合基督徒的道德理想,但是我們不可單單以為同性戀是罪,卻故意忽略了其他的罪。教會作為信仰團體,也必需努力思考,我們要為這件倫理爭議,費上多少心神。支持同性戀者和反對同性性行為者,都願意以合乎信仰的方式來愛人,但是因著我們對聖經的理解不同、對此行為的判斷不同,所以有不同的立場。在此不同的同時,我們必需去思考如何才能有合一的見證。

同作者相關文章:
基督徒對同性性行為的看法 (第 132 期)
基督徒的職業觀 (第 112 期)
台灣基督徒與兩岸和平 (第 86 期)

 

1. 陳尚仁,「同性性行為的道德評價」,《生命教育研究》,2011年6月,第三卷     第一期。

2. 錢玉芬,「從同性戀到前同性戀」《生命教育研究》,2011年6月,第三卷       第一期。

3. 關啟文。《是非曲直:對人權、 同性戀的倫理反思》。香港:宣道出版社,2000。


原文來自 http://newmsgr.pct.org.tw/magazine.aspx新使者雜誌 第 132 期 性別框外 (25-28頁)
新使者雜誌 The New Messenger  132期  2012年  10月 性別框外 132
本期主題:性別框外
發行日期: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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