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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83期 走過九二一的傷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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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的傷害與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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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鍾國義
(中港基督長老教會牧師,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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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根據《新使者》上一期主題「瑪門與上帝」,觀察台灣的教會團體、家庭與社會,面對全球化、科技化,在不同快度及不斷變遷的過程中,除了金錢的紛爭以外,教會幹部成員的凸槌行徑有幾項令人憂心的現象,不但衝擊內部和諧,又因為利益、權柄、立場、神學觀點的不同,凸顯了各自暗藏的情結,造成對團體、個人之傷害,使我們在有限生命中,無法獲得美好的和諧。按和諧於信仰上的意義乃平安、健康、無重擔,在法學上則指雙方的權利義務盡責完成並利益雙方,這主題常在社會心理學、人類學、公共關係、法律行政實務上論述,是當前學習的熱門課。因此經多方理解後,將針對教會提出幾點分享和關懷。
二、和諧的傷害分類 教會團體設立宗旨是本著主耶穌的教導,受召來宣揚他的福音。每位信徒參與教會時,為了提高團體的凝聚力、宣教策略,教會都有一定的規範,使大家作良性的競爭。在競爭中,個人或團體的認知、溝通、需求、利益、意見、資源分配等的不調和,導致了認知上的威脅,進而溝通衝突,傷害到和諧的立場,此種衝突傷害,美國學者克瑞頓(Creighton)歸納有六種:程序過程、獲取資訊、價值判斷、利益、關係、情緒等衝突,當團體的成員面對並認知這種緊張的情結,必然將潛伏性的沮喪、憤怒、焦慮和不安顯現,使問題開始浮出,導致事情混亂,這時就需要解決或讓和諧再現。
三、教會常面臨的衝突形態 從教會現況及個人經驗中,茲將衝突簡略如下: 1.牧師的聘任、任期中服務、異動、離職未依法行政:傳道人在這方面問題相當多,因力有未殆,或不認為是個人的責任,在離開教會時,沒有圓滿地解決此人事紛爭,結果就是失職、失責,甚至失見證,備受議論與批評,此外,監選制度也常常成為「問題製造者」的幫兇。其實,有時傳道人離職,主要癥結不在傳道人,有可能是傳道人欲求突破,但是信徒觀念守舊,阻礙教會事工的發展,一些不願意改變的人當中受到了傷害,彼此結下樑子。 2.牧會形態的差異與期待:如牧者看高不看低、看富不看貧,任期未滿即討論去留。傳道人也是人,無論如何屬靈,也是在成長中的人,他們有時的確會軟弱與失敗,雖然傳「道」,卻不一定充分彰顯道,也不一定很有效地「傳」道;另一方面,信徒過於挑剔,有人嫌牧者太嚴肅,另一些人說牧者笑話講太多;有人說他不懂得欣賞別人或太恭維人、太冷漠或與人太親暱、根本不聽人說,甚至連牧者的家人都常受到批評。 3.教會內部的利益衝突:建築工程、人事任用、事工安排、幼稚園經營,因有利益存在,就難免會有大餅資源分配不均。 4.牧者、長執、幹事、助理間的不協調:有信徒說:「我比我教會的牧師更熟讀《聖經》,講道比他好,查經帶得比他棒,探訪更是我的內行,為什麼還要我順服他呢?」信徒認為,管理教會的工作,他們做得比牧師出色,在人際關係、決策、經費預算及事工計畫方面,他們處理得比牧師好,於是產生了不協調的情況。 5.民、刑事案件延伸到教會:例如結離婚的婚姻事件、教會財務的管理、會友間互相借錢、組互助會,卻發生違約、違法或詐騙。 6.「相遇得到」的報復心態:誤用或濫用權柄,使別人身敗名裂,教會也一樣遭殃。平日,傳道人、長執或信徒都當留意教會法規是否有防備濫權的條例,使濫權的事能早日揭發及處理,因為有時對方要暗中報復也難防止。 7.會議內容、私事的保密被破壞、宣揚:在聚會中,對不在場的人作負面的批評、論斷,是很不公平的,而且極可能帶有偏見和虛假。另外,對於一些應保密但不被保密的事情,也會嚴重損傷他人。
四、傷害後的重建理念 1.和諧的理解與整合:接納互補、學會欣賞和感恩、忘記報復、不計較得失,這會讓人覺得快樂、滿足,心頭也甜蜜。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人若能不舊事重提,不翻底盤,久了自然衝突會被淡化,彼此相和好。人際間的相處,有時光「忍」是不夠的,因為硬忍有其限度,最重要的是還要「看開」,先要求自己盡責任,努力將事情做對、做好。 2.建構原則,先處理情緒、再聆聽、溝通、饒恕和好、彼此順服:志不同道不合,兩造如果不幸起衝突,事後就有一陣子不相往來,態度疏離而冷淡,甚至還有刻意孤立之嫌,為確保平和心態,有時雖處於被動,如果他找你溝通,你能做就去做,用最大的力量化解心結。 3.和諧行動的進行:達成共識、接納異己、放棄權利、暫時擱下:和諧進行為回復原狀,其指標有七方面:1)不再怨天尤人;2)放棄批評對方的機會;3)不再對別人的說話或表現過分敏感;4)能真誠地為對方代禱祝福;5)饒恕自己和別人;6)從這學到功課;7)能為這經驗感謝上帝。 4.和諧的禁止紀律:不再信任、防守攻擊、怨恨交織、溝通停止:執行和諧有其紀律,為幫助兩造脫離罪的綑綁,透過紀律叫人悔改罪得赦免,並從罪中得釋放,持守教會的聖潔與見證,使人與上帝、與人和好。耶穌在〈山上寶訓〉也教導說:「你在祭壇前要獻供物給上帝的時候,要是想起有弟兄對你不滿,你就該把供物留在祭壇前,立刻去跟他和解,然後再回來把供物獻給上帝。」(太5:23-24)處理基督徒之間的軟弱,最終的目的是恢復和好,因此在紀律過程裡,必須聖潔與恩典兼顧,公義與饒恕並行。
五、和諧的重建方式 1.指導:總會的各委員會、董理事會、各中區會可制定一定的指導方針、策略,來協助教會與牧師、長執、信徒,正如國家公務行政單位所做的說帖。 2.妥協及協議:邀同兩造尋求妥協,妥協是將人與事分開,首先了解雙方的期盼,看能否同時滿足雙方某部分的需要,甚至更進一步為教會整體的利益來努力,這樣就可以將惡性循環的輸贏心態改為良性循環的雙贏心態;妥協後,還要以會議記錄或書寫協議書給相關人員依協議內容執行。 3.和解與調解:和解的角色必須由靈性成熟、有處理教會人際問題的經驗者,而且雙方都尊重的人來擔當。調解開始時,很重要的是可以讓彼此聆聽,並幫助雙方從被動性的回應轉為主動性,快快的聽,慢慢的說。調解的人要提供一些共同恪守的規則,對方說話時,要用心聆聽,不能打斷;在過程中,可以幫助雙方將事實、看法與感受分別出來,以不同的方法來處理,就像初代耶路撒冷的會議,在人際糾紛中,通常最難處理的就是看法與感受的問題,尤其當事人把個人的看法與感受等同事實與真理,就更難處理,把它們分別出來,是解決的第一步。調解後,依情理法完成和解書。 4.仲裁協議:教會法規已有仲裁條例,仲裁協議係雙方當事人同意將其間業已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之爭議交付仲裁解決之一種書面文件,仲裁協議是一種為維護兩造權益、善意可行的協議,因為依法選擇仲裁人時,對爭議的處理很有幫助,有人性化的一面。
結語 教會團體的和諧重建體系靠本身建立得宜,不需法院來看宗教團體的醜陋,這樣對宣教的事奉必重新得利。正如〈箴言〉12章20節:「圖謀惡事的,心存詭詐;促進和平的,充滿喜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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