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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新使者雜誌 > 第63期 長老教會講華語嘛會通——長老教會增設華語禮拜之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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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之窗 |
耶穌基督——人類唯一的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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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上信
(台灣神學院新約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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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引用的聖經經節根據新標點和合本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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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種論點 在現今宗教信仰多元的社會中,基督徒有時難免因所面對的挑戰性信仰問題而甚感困惑,尤其是對耶基督的確信有關的問題,就如有人問道:耶穌基督是人類唯一的救主嗎?只有相信耶穌的人才能得救嗎?難道全能的上帝沒有「額外」施恩給予世人別的救法嗎?在別的宗教中沒有拯救嗎?基督徒對此問題所作的答覆其實與個人的信仰內涵息息相關,我們可把他們分為三類,亦即唯一論者、多元論者和無知論者。顯然地,唯一論者乃承襲基督教傳統信仰的立場,堅信耶穌是人類唯一的救主;他是上帝為人類所預備唯一得救的途徑,在他以外別無拯救(使徒行傳四章12節)。這種信仰立場所呈現的獨特性被貼上一鮮明的排他主義思想的標誌。
然而,在這倡導人本主義、慈悲為懷、世界諸宗教彼此尊重的世代中,排他主義的信仰立場面臨了一大挑戰,被認為是不盡人情、不可思議,為基督教與別的宗教對話的一大障礙。在此情況下,有基督徒願持多元的立場,認定大慈大悲全能的上帝是不會也不可能自我設限,而僅以相信耶穌作為拯救世人的方法。上帝的愛普及於諸宗教中,他可藉著不同的方法拯救人。多元論者自認為已挪開了基督教排他性特質的那一大塊「絆腳石」,使它融入於世界諸宗教中,而成為其中的「一員」。但也有基督徒持無知的立場,認為我們對上帝的作為是無法知曉的;也就是說,我們對耶穌應否被認為人類唯一救主的事是無法下定論的。無知論者不但以「不得而知」來回答此類重要的信仰問題,甚至於也以「不得而知」來回答自己是否有重生經驗的問題。※聖經既是我們基督徒信仰和生活的準則,它必能提供我們有關須知的內容。在應知而不知的事上,無知論的主張的確對我們的信仰毫無益處,只能徒增我們的徬徨和疑惑。在各種問題的見解上,無知論的主張總佔有一席之地,但往往是最輕率的論點,不值得一提。
綜觀上述,我們在此必須思考的是,當一個基督徒告白自己確信耶穌是人類唯一的救主,抑或認為上帝在耶穌之外也給予世人其他得蒙拯救的方法時,他對自己所了解的信仰內涵是什麼?這兩種立場各自隱含著什麼意義?對此問題,我們可以下列兩點分述之:
一、 唯一論的信仰內涵 唯一論者為何堅信耶穌基督是人類唯一的救主,而在他以外別無拯救的立場,乃基於下列兩點重要的聖經依據:
1. 確認耶穌的上帝身分 聖經見證耶穌是來到世上成為人的上帝,這就是所謂「道成肉身」的道理(約翰福音一章1、14節),為確立耶穌是上帝的重要教義。聖經又如何描述耶穌的上帝身分呢?最明顯的表達方式之一是,把原來用在上帝身上的稱謂,轉而也使用在耶穌身上,就如主(Kyrios)的稱謂。
在舊約中經常以主稱呼上帝,甚至於在希臘文七十士譯本中以Kyrios替代上帝的名字耶和華(應讀作「雅威」)。然而在新約中,主的稱謂大多使用在耶穌身上,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位作者同時以主稱呼上帝和耶穌(如路加福音一章68節和二章11節;雅各書二章1節和四章10節等),以及以舊約引句中的主指著耶穌說(如羅馬書十章13節引自約珥書二章32節)的兩種情況。顯而易見的是,藉著主的稱謂,新約作者充分地表達了耶穌的上帝身分。
再者,父子或父差遣子的概念也是另一描述上帝和耶穌之間獨特關係的重要方式:父與子原為一位上帝(約翰福音十章30節),從亙古就同享榮耀(約翰福音十七章5節),不僅是父,子也被稱為上帝(希伯來書一章8節)。所以「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來的父。」(約翰福音五章23節)「凡不認子的,就沒有父;認子的,連父也有了。」(約翰一書二章23節)子是父最後(希伯來書一章1-2節)且完全的啟示(馬太福音十一章27節);從來沒有人看過上帝,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他表明出來(約翰福音一章18節)。
所以凡認識耶穌的就認識上帝;凡看見耶穌的就看見了上帝(約翰福音十四章7、9節)。耶穌也就不愧被稱為「我的主,我的上帝」(約翰福音二十章28節)。
2. 重視耶穌的救贖代價 聖經指出世人都犯了罪,虧欠了上帝的榮耀(羅馬書三章23節);人人都在罪惡之下(羅馬書三章9節),作罪的奴僕(約翰福音八章34節),因著惡行心裡與上帝為敵(歌羅西書一章21節),其結局就是死(羅馬書六章23節)。人不能以自己的努力與上帝重建正常和諧的關係(羅馬書三章20節),需要上帝的救恩(加拉太書二章21節)。但我們在此必須思考的問題是,人的罪有那麼嚴重嗎?需要勞駕上帝「親自出馬」嗎?也就是說,需要他親自成為人來到世上,甚至於犧牲自己的性命作為贖價才能解決人罪的問題嗎?聖經對此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上帝愛世人(約翰福音三章16節;羅馬書五章8節),有鑑於律法因人的軟弱而無能為力,就按所定的日子,差遣他自己的兒子來到世上,由女人所生且活在人被詛咒的實況中,為要把在其下的人贖出來(加拉太書四章4-5節,三章13節),解決罪的問題(羅馬書八章3節),使相信的人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翰福音三章16節;羅馬書六章23節)。
耶穌又如何完成這項重大的救贖工作?按照「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希伯來書九章22節)的贖罪原則,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hilasterion),憑著耶穌的血作為代價,藉著人的信,來顯明上帝的義(羅馬書三章25節)。Hilasterion一詞本指至聖所中神人相會的施恩座,在其上大祭司一年一度為自己和百姓行贖罪禮。這正說出耶穌所扮演上帝和人之間中保的角色。
希伯來書作者描繪耶穌為永遠的大祭司時,也指出耶穌作了那更美之約的中保(希伯來書七章22節)。耶穌大祭司的身職是對耶穌所完成救贖工作的一完美描述:在舊約的祭司制度中獻祭的大祭司是凡人,他們都會死的(希伯來書七章23節),他們必須為自己及百姓贖罪(希伯來書五章3節,七章27節),他們重複地獻祭(希伯來書十章1節),卻不能潔淨人的良心(希伯來書九章9節),不能除去人的罪(希伯來書十章11節),因為其所能完成的只是外在儀式上的潔淨(希伯來書九章13節),所以是軟弱而無益的(希伯來書七章18節)。然而完全的祭司制度是由耶穌來完成的;他是永遠常存的,不必更換職位的大祭司(希伯來書七章24節),是無罪的人(希伯來書四章15節),不必像舊約的大祭司為自己的罪獻祭(希伯來書七章27節),所以我們有一位「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的大祭司」(希伯來書七章26節)。耶穌不僅是永遠的大祭司(希伯來書六章20節),他自己也是獻給上帝的祭物;他把自己無瑕疵地獻給上帝(希伯來書九章14節),好除掉人的罪(希伯來書九章26節);他以死潔淨了罪(希伯來書一章3節);他只一次獻上自己的身體,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希伯來書十章10節,十三章12節),也使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希伯來書十章14節)。
唯一論者以上述兩點作為依據,確認耶穌是人類唯一的救主,既因救贖的工作只能由成為人的上帝耶穌,以付出他最大的代價來完成。
二、 多元論的信仰內涵 這種信仰立場是完全以人本主義的思想作為出發點所作的推論,而確立其整個論點的柱石有二:其一是肯定上帝是大慈大悲的全能者,他的愛和救恩不應被侷限於基督信仰的宗教中,而應普及於諸宗教中;其二是否定道成肉身的教義,意即耶穌不是成為人的上帝,而只是上帝所使用的「第三者」,就如一位上帝用來拯救世人的大先知。多元論者正確地指出,道成肉身的教義使人不能同意別的宗教中同樣有可以叫人得救的途徑。再者,道成肉身的教義也把全能的上帝不應被侷限的概念排除在外,因為道成肉身是上帝自我設限的具體表現。由此可見,唯有否定道成肉身,上帝的救恩才有可能被認為普及於諸宗教中。多元論的這兩柱石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
然而,在實際的情況中,多元論的主張出自兩種不同的動機:其一是明確的信念,認定耶穌不是成為人的上帝,所以全能的上帝在別的宗教中也有同樣的拯救作為;其二是悲憫的心,認為上帝是全人類的上帝,他的愛和救恩不應只歸於基督徒,人人在不同的宗教中都能感受得到的。雖然後者僅以情感作為訴求的因由,並無明顯否定道成肉身的教義,但事實上,在無意識中已對自己原有的信仰在教義上作了讓步,因為唯有把耶穌「降級」,這種說法才能成立。
顯然地,多元論的主張帶來了兩個嚴重的後果,其一是由於否定道成肉身的教義而摒棄了基督信仰中最基本的三一神論的教義;其二是接著否定救恩必須以最昂貴的代價換取的說法,意即上帝可不必以自我犧牲作為代價來拯救人,他盡可用「較便宜」的第三者來完成這項任務。
※ 耶穌基督是唯一救主 或許有基督徒實在不願意接受多元論的主張所帶來的上述兩項後果,但仍想這麼問:我相信耶穌是成為人的上帝,且也認為上帝額外施恩用其他的方法在別的宗教中拯救人。這種看法不對嗎?這種看法的錯誤可以下列三個問題的否定答案作為回應:上帝既已藉著耶穌基督的捨身流血,把他自己都給了我們人類,他還有額外的恩典嗎?上帝有可能以不同的標準或要求作為救恩的代價嗎?上帝可以用第三者來完成救恩的任務嗎?對第一個問題上帝的回答是:我已經把我自己都給了你們,你們還嫌少嗎?哪來額外的恩典?(根據羅馬書八章32節的解讀)。再者,上帝既是公義的審判者,世人又如何在他面前得救贖、罪得赦免?聖經說,上帝的教會是「他用自己的血所買來的」(使徒行傳二十章28節)。既然「上帝自己的血」是宇宙中最昂貴的代價,上帝難道還有其他支付救恩代價的方式嗎?上帝是否還能以更便宜的代價為我們取得救恩?這與第三個問題有關:上帝若能以第三者完成救恩的話,這也表示有更便宜的方法取得救恩。但若果真如此,豈不表示上帝的自我犧牲是多餘而非必要的嗎?上帝不也就糟蹋了他自己的性命!聖經宣示耶穌「必須」(dei)死才能拯救世人(約翰福音三章14節)的道理,正指出救恩是不可能藉著第三者來完成的。
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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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閱〈基督徒與重生〉一文,《新使者》52期,1999年,43-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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