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立法院將「兩性工作平等法」正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並且修訂該法第16條,全面開放育嬰假,不再只限30人以上的大公司,據估,此項婦女福利將使全台灣211萬人以上受惠。但質疑聲浪隨之而來;有部分女性上班族擔心,休育嬰假兩年後雇主不會繼續聘用,企業界則反彈認為措施上路之後,小公司倒閉的情況勢必激增。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育嬰假留職停薪另以法律定之,各界對津貼內容有所爭議,立法院於上一會期決議該條文之施行日期保留由行政院定之,至本會期,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正式宣告育嬰假新時代來臨。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雇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依現行法,得請育嬰假者,必須受雇於30人以上之大公司,任職滿1年,不限於女性,男性亦可。每一子女3歲以前可以請2年育嬰假,但同時撫育2名以上子女,可以合併計算,請至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止。育嬰假期間為留職停薪,雇主無須支付薪資,不計工作年資。至於勞健保,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規定,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參加勞健保,且保費得遞延3年繳納。
依照「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應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育嬰假,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每次育嬰假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於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育嬰假期滿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外,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即使有前開情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仍應於30日前通知,並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2002年制訂「兩性工作平等法」時,於第16條第3項已經明文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經過7年,立法院於2009年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