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育嬰假之規定記載在牧師、傳道師休假條例第2條第四款:「女性牧師、傳道師每次生產後得請育嬰假,最長三年,但不計年資」。此條例是在第41屆總會通常年會(1994年)時新增通過。原本提案時並無此款,但在法案討論會時新增此款,最後在年會時得到絕大多數通過。
當接到這題目的邀稿時,其實內心直覺的反應是,這只是順應當時社會的潮流,順水推舟而已,並無什麼深奧的理念來促成此條例。但細想之下,其實對教會法規而言,從現在的景況來說,只能說雖不滿意,但還可以接受。
讓我們從實況談起,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地方教會,絕大多數是單一牧者在牧會,早期艱辛的情形不必細說大家都心知肚明。女牧者雖然少數,但牧會情形與男性牧者無異,都必須扛下所有的工作。如遇生產,大多與當時社會之公司行號一樣,過了產假後就又開始工作,一邊帶小孩一邊工作。如果是農婦,情況恐怕更不如。當時整體社會應該還沒有育嬰假之概念,孩子能溫飽長大就已是感恩不盡了,那還能要求這麼多。
後來台灣經濟起飛,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漸漸地也重視子女的教育,特別是學齡前的教育。有人說三歲看大,就表示學齡前的家庭教育對孩子的影響相當大,因此家境還可以的父母,就會考慮是否有一人辭去工作專心照顧幼兒,好讓兒女能在父母全心照料之下快樂成長。後來又因為社會兩性平權思潮的衝擊,漸漸接納照顧子女是父母?方共同的責任,也是整體社會的責任,更瞭解母親產後應有足夠的休息,同時更考慮未來重新投入職場的處境,因此發展出育嬰假之想法及實際作法。
一般公司行號的女性員工在生產後,雖可請育嬰假,但勞工階級者本身就需要收入來一起負擔家計;而白領階級者則擔心若請假太久,未來會失去在工作的競爭力。因此實際上可放心請育嬰假者並非很多。我想教會的情況也差不多,若夫婦同為牧者並在同一間教會牧會,她雖然請育嬰假,但同時也是牧師娘的身份,恐怕也很難有長時期的真正休息。若是單獨牧會者,教會的現況也很難讓女牧者請育嬰假而另聘一位牧者暫代。真實的情況應是辭去教會的工作,並向中會請育嬰假,保留牧師籍在中會,等未來育嬰假期滿時,可順利再接洽牧職的工作。
我想目前育嬰假最實質的好處只是讓女性牧者可以因一次生產而有三年的育嬰假,而保留其牧師籍在中會,以便未來育嬰假期滿時,可順利再接洽牧職的工作。因為所有牧者若沒有工作,就必須向中會請假,而事假是一次可請一年,期滿可再請一年,總共只有兩年的事假。若沒有其他理由可請假,就必須辦理停職,而停職後的復職申請程序就比較繁瑣。
現在社會上又開始討論育嬰假是否要給幾成薪資的議題,我認為這是人權進步的想法,但實際作法還有賴政府與全民的討論,而教會也應該對此議題有所討論,並注意其進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