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並不是一位神學家,但我相信當釋經學者完成他們細緻的工作後,神學的詮釋應該能蓬勃展開。正如Joseph A. Fitzmyer在其羅馬書注釋的開頭引用了一句拉丁對句:
Hic liber est in quo quaerit sua dogmata quisque
Et pariter invenit dogmata quisque sua
(這本書中,人人都在尋找自己的教義,人人也都能找到自己的教義)
我認為,當我們一同重新開始進行詮釋這個需要耐心的工作時,我們會驚訝地發現,在許多過去我們意見不合的問題上,實際上我們是一致的。
來自《羅馬書》引言和結論部分的資料和推論
根據我們共同的方法論原則,我們應該從閱讀整封信開始,嘗試重建其歷史背景。就羅馬書而言,我們從開頭的致詞、禱告與代禱記錄(一1-15)和論述福音大能的本文(一16~十五13),以及最後一部分(十五14-33)獲得了足夠的資訊。
根據這些資訊,我們知道保羅想要前往西班牙傳福音。他認為羅馬的基督教團體可以負責這項事業,差遣他前往那裡,並能為他提供必要的精神和物質支持。為了成功實施他的計劃,保羅需要贏得羅馬教會成員對他特殊恩典(special grace)的支持。他要讓他們了解他的想法,並向他們表明耶穌的福音對於所有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的救贖都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他必須指出:只有耶穌才能拯救我們脫離的普遍危險,耶穌如何完成祂的使命,以及我們分享祂救贖的方式。同時,他須在兩個群體面前證明自己的論點:外邦人和猶太人。後者認為他們已經得救了(不需要耶穌的福音),因為上帝選擇了他們作為祂的子民。
除此之外,保羅也想提供一些從文學角度來看頗具吸引力的內容,一份羅馬人會欣賞和享受的珍貴禮物。同時他的讀者中很可能有一些基督徒熟悉猶太聖經及其詮釋方法,這能解釋了為什麼保羅在《羅馬書》中也展現了他作為一個優秀經書學者(Scripture scholar)的才能。
〈羅馬書〉主體的結構:一篇「福音大能」的神學長文
從一16宣告總體主題的總標題開始,我們看到經文分成四個部分(一17~四25;五1~八39;九1~十一36;十二1~十五13),每個部分都有清晰的引言和結論。而篇幅之長表明,保羅或許希望教會團體能夠在四個不同的時段中閱讀這些內容。保羅是在向羅馬的教會團體提供一些為期四天的退修會所需的資料嗎?
前兩個主要部分(一17~四25;五1~八39)尤其值得神學反思。的確,它們看起來像是一種教導、一種訓誡(didaskalia )(參見十二7和十五4中出現的這個詞。而其他兩部分似乎屬於paraklēsis(指稱)的體裁(參見十二8和十五4中;兩次出現的這個詞,保羅將這兩個詞放在一起)。
關於第一部分的延伸存在一些討論:這段經文到底是始於一17還是一18呢?同時,它是結束在四25?五11?還是五21呢?這種釋經分段上的分歧使學者們重新思考這段經文,並為他們不同的觀點找到更多的理由支持,這是一種充滿趣味的辯證法;它甚至可能在各學者之間帶來喜悅和友誼。
人類的困境與信德的義(一17–四25)
罪與危機――上主的義藉耶穌彰顯
我認為第一部分始於一17,結束於四25,我個人的觀點與許多其他人的觀點一致(又不一致)。在這一部分中,文本、文學和內容分析證實了兩個平行部分的存在:在本節標題(一17)之後,保羅指出了雙重失敗:外邦人的偶像崇拜和猶太人虛假的自信﹝一22~三21,可以參見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在其《羅馬書評註》(1515-1516)中﹞。
而在第二部分(三21-26),保羅宣告了上帝的行動:上帝確立耶穌為救贖所有罪人的主,並要求所有人相信祂。如此一來,所有人都可以進入上帝的救贖計劃,並接受祂的正義,即祂為相信祂聖子的人所提供的正義。
然後,保羅繼續說:首先,他透過大衛的話宣告,從上帝那裡得到的正義包括赦罪(四5-8),因此不需要猶太人的贖罪儀式。其次,保羅以亞伯拉罕的例子表明,亞伯拉罕透過信仰獲得了上帝的正義,而無需遵守猶太律法,並且在受割禮之前(四1-4,9-22,與本節第一部分平行)。
關於「義」與「律法」的釋經差異
在討論正義的涵義和律法(猶太律法還是其他律法?)的涵義時,解釋上的分歧逐漸顯現。在這裡,一個合理的方法論應該探究舊約中「正義」的涵義。
在舊約中,我們看到正義伴隨並遵循上帝的啟示和行動。透過祂的啟示,上帝彰顯了祂的正義,並表明如何回答祂(當祂頒布律法時,祂要求祂的子民遵守律法;當祂揭示耶穌時,祂要求所有人相信耶穌)。那些學習(以賽亞書廿六9:當上帝頒布法令時,人類學習正義)並遵循祂的決定的人,會進入祂的正義之中。
在中文聖經翻譯中有一個問題,我們應該將希臘動詞 dikaiousthai(被稱義)翻譯為「成義」還是「稱義」(稱某人為義者)?當我們考慮到稱呼者是上帝時,我看不出這兩種翻譯之間有任何實質性差異。我看不出差異是因為上帝的話語創造:它讓不存在的變為存在如四17。當祂稱某人為義時,祂使他成義。畢竟,我們談論的是在上帝面前的義,不是任何其他絕對意義上的義(除了一切事物在上帝面前的意義之外,還有任何其他種類的意義嗎?)。此外這個動詞是被動形式的:我們從上帝那裡接受義。
在恩寵中生活的盼望(五1~八39)
信德開啟恩寵之路
羅四25 第一部分的最後一個短語(eis tēn dikaiōsin hēmōn)在某種程度上宣告了下一部分的主題:dikaiōsis 這詞表示完全接受上帝恩賜的過程,參與這種恩賜,走向救恩的過程。
在羅五2 的引言中,我們發現另一個詞也表達了同樣的主題:「我們得以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名詞 prosagōgē(被翻譯為動詞:進入)在舊約和新約中都是一個罕見的字。它指的是一種莊嚴的遊行,走向聖殿或皇宮,是一種榮耀的經驗。(參以弗所書 二18;三12。)
在這部分的引言(羅五1-2)中,保羅指出我們得救了,並憑著盼望獲得救恩(參考羅八24)。保羅在這部分努力表明:「盼望不至於羞恥」(羅五5)。原因在於我們心中有那位最有能力的聖靈。祂將上帝的愛帶給我們,並在我們裡面創造我們對上帝的愛(羅五5;八28)。
保羅看到我們面臨兩種障礙。首先是外在的試煉,也就是祂在羅五3-11和羅八18-39中處理了這些試煉;以及如何有效克服最危險的障礙——死亡和罪的問題:罪從我們內心與我們作對,並帶給我們死亡。保羅在五12~八17中處理了這個挑戰。
藉洗禮與基督一同進入新生命
在羅五9-10中,他宣告:我們將「藉著耶穌」(di’ autou)」和「因祂的生命」(en tē(i) zōē(i) autou)」而得救。換句話說,保羅首先強調了上帝藉著耶穌創造了恩典世界的大能作為(羅五12-21),然後他表明我們如何因著耶穌在這個新世界中有分享(羅六1~八17)。
關於我們積極參與恩典,首先,保羅邀請聽眾承認,既然透過洗禮,我們已經進入了耶穌的死亡和復活之中,我們就應該看見並認識到自己為死於罪,並且為上帝而生活(羅六11,與羅四6中以上帝為主語使用的動詞 logizesthai 相同)。然後,為上帝而活意味著將我們自己和我們的身體作為正義的武器獻給祂(羅六13),因此,會有一場戰鬥。這樣,我們就成為上帝的僕人(羅六19)。
律法揭示罪的力量
此時,老問題浮現了,我們是否又一次陷入了舊約中遵守猶太律法的模式呢?即罪的權勢在我們裡面顯露出來?為了回答這個問題,保羅使用了他以前為描述我們新生命時所用的同兩個介詞:「透過」(dia )和「因」( en)。
在羅七7-13中,保羅強調:罪是「透過律法」(dia nomou)顯露出來的。此外,他也表明:罪的權勢(「罪的律法」:此處「律」的涵義接近「權勢」的意思)勝過我們,因為它「存在於我們的肉體內」(en tē sarki)(七18)。在羅七23中,保羅寫道:「我覺得我肢體中另有一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罪的律。」在羅八2,答案出現了:「聖靈的律(能力)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你們,使你們脫離罪和死的律(能力)。耶穌既成了肉身,就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羅八3)。從今以後,有一個「空間」,即耶穌的身體,不僅脫離了罪,也是聖靈和聖靈能力的源頭。因此,在那些透過洗禮與耶穌聯合的人裡面,有那位「更堅強者」的存在,祂不斷戰勝罪的權勢。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是一個戰場,在我們身上聖靈的律與罪的律對抗。與過去注定失敗的處境相比,決定性的區別在於:現在聖靈住在我們心裡,因為耶穌道成肉身救贖了我們,戰勝了罪,並且透過洗禮,我們的肉體成了祂的。
之前我們被綁在死亡裡;現在我們走向復活。保羅最有力的總結出現在八11:「然而叫耶穌從死裡復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心裡,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也必藉著住在你們心裡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因此,我們不再是僕人/奴隸(保羅糾正了他之前在羅六19中「因為你們肉體的軟弱」所用的說法,這可能是故意的),而是義子,擁有耶穌對天父(阿爸)同樣愛的態度。我們被聖靈引導,就像上帝的靈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穿越曠野,前往應許之地一樣(參考賽六十三11-14)。
聖靈臨在,盼望不致羞愧
從這個角度來看,各種苦難都屬於我們與基督同行,走向同樣榮耀的基業(羅八17),甚至宇宙也參與了信徒的盼望之旅。《羅馬書》第八章這大自然的嘆息、我們的嘆息和聖靈的嘆息的三聲嘆息,證實了盼望不會令人羞恥。
綜上所述,在遵循保羅在羅馬書五1~八39中的推理之後,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對他而言,透過耶穌和祂的生命,我們得以獲得上帝的恩典,並在其中正如羅五2所宣告的能站立得穩。罪仍在與我們作對,但我們的肉體如今已不再屬於罪。耶穌已將肉體變成自己的,並將祂的聖靈傾注其中,祂的聖靈遠比罪更有大能。即使在羅七14-24中所描述的耶穌降臨之前所經歷的內心分裂,也證明我們並非完全受罪的奴役。
如果我們完全受罪的奴役(「已經賣給了罪」,羅七14中的pepramenos hupo tēn hamartian與羅七2中的hē hupandros gunē相對應表明某種被迫的關係結構),那麼我們就不會有內心分裂的感覺,也不會有被罪控制的絕望(羅七25)。我們將會像保羅在羅一32所描述的:「他們雖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相反的,我們為自己可憐的處境哀嘆。這一事實表明我們仍然屬於生命,而不屬於死亡。
總之,對保羅來說,除了信心之外,盼望在聖靈的能力中也具有決定的重要性。我們生於對耶穌的信仰中,活在盼望中,並在盼望中經歷救恩,在聖靈的帶領下。這篇關於福音大能的文章的結論部分(羅十五13)強調了盼望,這並非偶然:「但願使人有盼望的上帝,因信將諸般的喜樂平安充滿你們的心、使你們藉著聖靈的能力大有盼望。」
我們也可以說,參考希臘神話中的潘朵拉(所有的邪惡都從潘朵拉的瓶中出去了,破壞宇宙,只有希望留在裡面),保羅最終釋放了希望,並讓它在耶穌裡為所有人提供支持和安慰。
從他希望羅馬人參與其傳教計劃的背景下來看,保羅在此所說的是他對一種普世(超越文化差異)的辛苦處境的願景;然而,這種處境仍有希望,這希望源於他所宣揚的福音。藉著福音,所有接受耶穌的人都能獲得上帝藉著耶穌和聖靈戰勝罪惡和死亡(人類共同的遺產)的大能。因此,他們有義務將耶穌傳遍地極(羅十13-17)。
律法的多重意涵與福音的普世呼召
在這樣的邏輯背景下,「律法」(nomos)一詞及其概念似乎被刻意模糊,並有多種不同的指稱。在羅二14-15中,它指的是良心的律法(自然律,見猶大書7);在羅二17-20中,它指的是猶太律法的誡命;在羅三21中,它見證了上帝對耶穌的啟示;在羅七23中,它意為「強制的力量」或「權力」。
「律法」一詞的涵義模糊,因為保羅透過這個概念表明,每一種文化在戰勝罪惡和死亡方面的努力都注定要失敗。
關於舊約,(猶太)律法還有另一個額外的指稱。它似乎是耶穌之前猶太宗教體系的轉喻,當時以色列民(作為一個整體)將自己視為上帝與人類之間的中保。耶穌實現了舊約的預備和應許,並在自己身上實現了更新。
耶穌——一位以色列人(「以色列的榮耀」,參考路加福音二32),成就了上帝的應許:在祂位格的獨一性(unicity of his person)中,耶穌彰顯自己是人類(包括以色列)與上帝之間真正的中保。祂讓所有人參與祂與天父的交通,並將所有人從罪惡和死亡中釋放出來(包括以色列,正如耶穌所說:「你們的祖宗吃過嗎哪,還是死了。」(約六49, 58)
結語:在天主教傳統中重尋共識
我很少有機會進行神學上的辯論,因此,我不知道我所寫的內容在神學上是否被接受,但我衷心希望這些在解經上是合理的。試著透過保羅的話語「理解」他的意圖,或許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新的視角:看到我們多麼相信同一位耶穌、同一個福音。或許,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天主教傳統也更應該深入研究路德的希望觀和聖靈觀(vision of hope, and of the Holy Spirit)。
進一步閱讀:
博卡契尼・加布里埃萊(Gabriele Boccaccini)。《保祿思想中的救恩之路》。李建峰譯。啟示出版,2024年。
這本書是由第二聖殿猶太文學領域的頂尖專家博卡契尼撰寫的,他簡短地介紹了有關保羅及其猶太傳統的討論的演變,在我看來它內容豐富、清晰,能對了解保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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