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英國回華神任教的時候,我低調謹慎。我結婚對象是慕道友,這需要勇氣。有人認為我這樣是血氣的,挑戰了教會的權威,逾越了神的律法。我雖然在血氣中行事,卻不在血氣中爭戰。主給我們權柄,是要造就人,不是要敗壞人。我的神學思考主軸是福音,尊重法治。有人以為我的作風是在威嚇母校。他當想,我的行事裡裡外外,是不是照著神量給我的界線(不是他的)。
華神原是寬容我的。我為華神起的憤恨,也是神的憤恨。有人說「郭老師這消息一出去,華神的奉獻馬上就會少了四百萬。」「傳聞華神為郭老師奉獻一千萬獎學金……。」為利混亂神的道,是保羅痛恨的。這些莫須有,是心偏於邪,失去那像基督所存純一清潔的心,另受一個靈,另得一個福音,以八卦得著能力。
我因為福音的愛,選擇和先生一起生活,這算是我犯罪嗎?我有基督的誠實在我裡面。我不愛華神嗎?只有神知道。有人彷彿是假使徒,行事詭詐,散佈辱罵我的言論,裝作仁義的差役,也不算稀奇。我再說,人不可把我看做____的(空白處請自己填)。……他們是華神的後裔嗎?我也是。他們期望神學院能培育神國僕人、連結福音夥伴、回應時代議題嗎?我也是。他們是基督的僕人嗎?我更是。
入學華神之前,我曾在偏鄉多年。為了福音的緣故,屢次行遠路,在海外生病、遭竊、受辱罵、逃難。在華神期間,常常沒有實習費。在英國期間,因面臨喪親之痛,被送去輔導。(我自誇固然無益,但我是不得已的)。回華神後,「優秀」這個詞常被掛在我身上,跟著其他標籤,如「後現代」、「新派」。我婚姻的事情向院長報告那天,她驚愕地說:「妳果然是外星人」。我真的是外星人嗎?只有神知道。事發之後,網路上掀起論戰,各類風聲飛來飛去。保羅為了刺禱告主,神說:「我的恩典夠你用的,因為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我也禱告主,主則說:「孩子,勇敢又理智的面對你現在的環境,不要害怕,我與你同在,我保護你,我護衛著你。」現在,我也只想誇自己的軟弱,好叫基督的能力覆庇我。
保羅說,他成了愚妄人,是被逼的,他用百般忍耐,藉著神蹟奇事異能,顯出使徒的憑據。我也要說,我成了____人,是被逼的。我在被調職之後,用百般的忍耐,忽視各類傳言,藉著神蹟和堅定,繼續完成分內的工作。然而研究員任滿一個學期,在評鑑通過後,卻接到華神評鑑通過卻不續聘的公文。「難道我越發愛你們,就越發少得你們的愛嗎?」「我們行事,不同是一個心靈(聖靈)嗎?不同是一個腳蹤嗎?」(仿作至哥林多後書12章。)
問題與回應
Q1:神學院老師可否與慕道友結婚?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與結婚自由。從人權的觀點,神學院老師可以與慕道友結婚。教會因為信徒與非信徒結婚而杯葛婚禮的事,時有所聞,我不是因為擔心被杯葛,而低調結婚。只是低調的事實,給人許多遐想,這不是我的初衷。另外,若問神學院男老師可否與慕道姐妹結婚,卻似乎沒有爭議性,且被視為教會自然增長的一種方式。但姐妹配未信的弟兄,教會內似乎覺得是道德淪亡;神學院女老師與慕道友結婚,更是不好的示範。教會把罪疚加在當事人身上,讓信徒覺得自己沾染世俗;神學院的老師,則彷彿是造成信仰淪喪的罪魁。為何我們不能這麼理解:讓人好好去愛,在愛裡面體會基督道成肉身,深刻體會信與不信的差異,在愛的關係中帶領對方?
我的婚姻,是因情感軟弱,做了不合神心意的選擇嗎?不是的。我的禱告同伴可以作證,在我先生出現後,神是如何帶領。神說:「有誰比我更愛他呢?」「若沒有我的同意,你們怎麼會認識交往到現在;若沒有我的反對,也沒有人能夠阻擋你們。」「信仰是如此的神聖,他信主有他的時間,不是人所能左右。」
研究指出台灣的宗教多樣性指數排名全球第二,基督徒人數約為6.9%。綜上,台灣的基督徒女性的信仰和生活現實是:我們在教會中所接觸到的,絕大多數是女性信徒;在生活中所接觸到的,絕大部分是各種異教或沒有信仰的人。這樣看來,福音的對象和情感的對象很自然就會來自同一個群體。是否我們該考量台灣女性基督徒的實際處境,多以善意回應不同信仰的婚戀組成?
不同信仰的婚姻如同跨文化長宣,需要同理心而非福音的激情。我的事件在網路上引起討論時,有些人聯繫我,討論他們的經歷。教會和機構對信徒交往婚戀似乎過敏,對(女性)傳道人薪資升遷與服事,存在各種限制與歧視,遍地開花,無所不在。
希望我的事件能帶出一個呼籲:請教會及機構檢討有違法之虞的條款,停止不合時宜涉及歧視的意識形態和無所不在雙重標準的懲治,尊重言論自由、性別平等的普世價值,挽回無數因此受傷離開教會職場甚至信仰的弟兄姊妹,與時代對話。
Q2:神學院可否以婚姻理由不續聘老師?
不可以。按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華神屬「準」宗教研修學院,華神教師尚未受教師法保護,然而勞工仍受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保障。尤其依據勞動部98年勞動 1字第0980130696號公告,傳教機構雇用之勞工,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神學院若已立案,則教師法保護教師權益。不續聘的要件應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因犯性侵害、性騷擾、貪污等罪方符合。
Q3:上述問題是否有神學的正當理由實行?
無。台灣並非宗教國家,神學院以婚姻理由不續聘老師不但屬於違法行為,亦無神學的正當理由。如馬來西亞屬回教國家,英美法系及伊斯蘭教法並行,則伊斯蘭法庭的司法管轄權限可包括婚姻、繼承、離婚、叛教,改宗、監護權及宗教戒律。如果台灣的基督教神學院認為以婚姻理由不續聘老師屬於合法行為,應是認為宗教是超越國家法治的存在,並選取聖經裡的片段,組合成有特定目標的「律法」和「神學」。如有人認為神學院教師要有舊約祭司的標準,或拿保羅原意非指婚姻「信與不信」的經文限制婚姻;又有中世紀宗教教師寫的定罪文在教師之間傳播;最後,有人說解聘是要安撫董事會或金主。可嘆!這些就算真的反應出部分觀點或神學院經營的現實,都不應該是不續聘專任教師的正當理由。
Q4:在台灣教會機構工作如何為自己爭取工作權?
我們信仰中「伸冤在主」、「順服權柄」、「不可虧欠神的榮耀」的思想常被誤用來助長不公義,不可不慎。教會機構工作者與機構應有清楚的僱傭關係契約,以此保障權益,勞工依《工會法》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進行勞資爭議之處理。如果是從事神學教育,教師亦得組織及加入工會。經濟能力容許的情形,可以委任律師處理調解與訴訟相關事宜。
Q5:我先生是否對基督信仰更反感?
很多人關心這個問題。我想過程中一定有反感之處,但不是全面的。面對事情長久以來的紛擾,華神的對待急轉直下,他只說:「人權不可以後退」。我們一起參加我喜愛的畢業班謝師宴和畢業典禮,內心感動、感慨。至於他有一天會信主嗎?當然。我們現在笑笑地看著在患難中孕育的寶寶,因為寶寶從在母腹中,就用笑臉幫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