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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 > 女宣雜誌 > 第470期 教會平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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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輯
主題探討/探討教會性騷案件正向處置的經驗
正視問題,得以從經驗中建立關係修復的專業
關鍵字:
◎ 作者 /許雅婷 (牧師/七星中會古亭教會)
前言
  長老教會於2018年1月16日由總委會通過決議辦理實施「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此一舉措象徵長老會的進步,但與時下的政府與社會的性平三法(註一)相較,教會晚了十幾年才起步。十幾年可以「錯過」多少事情,或者,我們該問的是,十幾年教會發生了多少「過錯」?!

  筆者分析這十幾年長老教會「錯過」的是:(1)與時俱進的性平觀念,(2)無法發現、反省性別不平等的問題,(3)沒有能力處理性別暴力所帶來的傷害。因為錯過學習而製造的「過錯」的是:我們容讓傷害發生了多少次而不自知,甚至是視而不見。

一、回應教會內的受害者對信仰的期待
  性平三法的立法通過代表政府重視相關的社會問題已久,在有法源依據之下,也累積了十幾年的處理經驗。雖然政府與社會已有相當的專業能力和資源能回應相關議題,但關於性別不平等的傷害,要走的修復之路及配套措施還有諸多待改善之處。筆者認為有一個面向是政府和專業經驗還無法觸及之處—即教會內以弟兄姊妹互稱的家人,如何處理「類家人」之間的傷害與關係修復,唯有長老會先正視此問題,才能從處理事件的經驗中,建立「關係修復」的專業能力。長老會通過總委會的決議辦理實施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給予長老會相關單位法源依據了解事實,相信這是經歷了眾人與多年的努力才有的結果,而這結果回應眾多受害者的期待。

二、調查委員的訓練與執行
  調查委員的訓練和相關知能需要一段時間的養成,筆者擔任調查委員前,除了過往在社福單位有相關議題服務的經驗,加上郭士賢老師將他擔任學校的性平調查委員的經驗和專業,用來訓練調查委員。在接獲申訴案時,也帶著調查委員們逐一檢視每個步驟。筆者在這樣的條件下受邀擔任七星中會性別公義部的調查委員,更增添不少實務上的歷練。在執行調查案件時,是很花費時間的,從接獲申訴案到啟動調查,就要先在調查委員裡檢核申訴的相關證據和證詞是否足以符合「性騷擾案件」的法律要件,才適合啟動調查。因為有些申訴案提供的證據是適用其他法律要件,但並不一定符合性騷擾的法律要件。如判定初步證據資料適用性騷擾法,就展開與相關人證的訪談。

  在收集相關人證提供的物證、旁證,以及訪談紀錄後,調查委員們就要針對以上各項證據做判讀,在訪談紀錄中不會實名呈現,而是以代號的方式代替實名。報告的內容也會說明申訴案之所以成立的原因,當中有哪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條件,並在最後的結論回應申訴案是否成立。最後由調查委員們撰寫一份完整的調查報告,分別提交給申訴人、被申訴人、中委會及小會。

三、申訴委員會的權責與挑戰
  依據本法第一十條本教會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會之成員均須為本宗信徒,具有不同專業,以及性別比例的規範,且需經審核身分有否迴避利害關係才得以成為調查委員。在嚴謹的規範下,並非每個中會都有足夠的人才庫可以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七星中會為例,委員會成員都是具有專業且不乏有處理性騷擾調查經驗的信徒所組成,依據權責行使調查並撰寫專業報告,可以說是人才資源充足的中會。

  在這樣專業與經驗充足的委員會裡,面對調查的過程,撰寫報告仍倍具挑戰。對委員會而言,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註二),最大的困難並非依據事實判斷有無其性騷擾行為,而是如何在其報告的結論裡提出相關的牧養建議。會有這樣的思考在於,教會面對性騷擾行為的判斷並非只為了指出不當行為,更應有牧養的情懷,藉由糾正其行為,杜絕相同的行為再發生,並協助當事人在教會內能與他人建立適切的人際互動。

  但以教會內對於長老會有相關法規的認識還未全面普及,眾多信徒、牧長對此法還有諸多防備,擔心被貼標籤,擔心被標籤後的自己被排斥於群體之外等顧慮;整體來看,除了落實辦法之外,無法同時兼顧行為人與受害者的關係修復(修復式正義)與牧養,這實為可惜之處,也是教會有待思考及研發的重要進程之一。

四、新法上路後教育宣導的重要性
  有鑑於社會性騷擾案件頻傳,2023年7月31日立法院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新法預定於2024年3月8日正式上路。行政院網站公告法案修法重點有三大方向:

1.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
2.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
3.建立「可信賴」專業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上述第一點強調「強化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均較以往的罰則加重五倍至一百倍;調查的適用範圍也大為擴增,責任歸屬也擴及主管機關及單位。教會作為健全社會的一環,更是責無旁貸,需要一起為性騷零容忍的友善環境來努力。

  在政府立法的助力之下,幾個中會近幾年已有初步處理性騷擾案件的經驗,由中會經手處理的案件,期盼能達到幾個效應:

1.教會開始正視此議題的嚴重性及嚴肅性。
2.教會開始重視並進行性平三法的教育宣導。
3.教會開始學習法律知能及回應事件的能力。
4.教會開始思考如何同時牧養行為人與受害者的需求。
5.教會未來能研發出相關牧養的指導手冊與專業知能。

  以長老會現行的辦法而言,應參考三月後上路的新法,並考慮未來是要同步修法還是有其他策略,以防止教會內的性騷擾。另外也要思考如何在教會內進行有效的教育宣導與推廣,提醒牧長、會友如何在教會內建立健康的人際界線與互動!讓眾人來到教會敬拜上帝的時候,可以免於被性騷擾的恐懼。

同作者相關文章:
主題探討/探討教會性騷案件正向處置的經驗 (第 470 期)
肢體交通/勵馨基金會簡介 (第 447 期)
註一:
2002年3月8日政府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2004年6月23日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2004年2月5日公布了《性騷擾防治法》。上述稱之「性平三法」,此三法是規範職場、校園與一般場所發生的性騷擾與性侵害防治問題。

註二:委員判斷性騷擾的依據
1.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行為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交換式性騷擾或敵意環境性騷擾之行為。
2.造成當事人主觀感受上的不舒服。
3.行為不符合社會當下的民情。

原文來自 http://women.pct.org.tw/magazine.aspx女宣雜誌 第 470 期 教會平權嗎!? (3-18頁)
女宣雜誌 Lusoan Magazine  470期  2024年  3月 教會平權嗎!? 470
本期主題:教會平權嗎!?
發行日期:2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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