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2日 發刊時間:每日發刊 單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習慣性犯罪

參考經文: 約翰壹書3章4~9節

你們知道,基督顯現的目的是要除罪;他自己並沒有罪。(約翰壹書3章5節)

出現於1世紀末、2世紀初希臘哲學派別之一的諾斯底主義,主張二元論。他們強調靈魂是善的,物質是惡的,靈界與物界處在永遠的對抗之中。因為救贖觀點主張靈和肉體分開,所以他們的倫理道德產生兩種極端生活方式:主張苦修的人,會極盡禁制肉體需要、甚至戕害肉身;主張放縱的人,則認為屬靈的人有屬天的祝福,肉體方面的行為不會影響救恩,所以就不禁止肉體的情慾,而過著放蕩的生活。因此,約翰壹書除了強調信徒應有的行為是彼此相愛外,更要遵行公義、不要犯罪。

「所以,那活在基督生命裡的人都不犯罪;那繼續犯罪的人沒有見過基督,也不曾認識祂。」(6節)經文中,說到「犯罪的」,意思是指一種慣常犯罪的態度或動作。所以,基督生命裡的人是有了新生命的生活,他不應該繼續犯罪──放縱肉體的情慾;因有無罪之神的生命在他裡頭,就不慣常犯罪。信徒屬上帝的生命,應該和屬魔鬼犯罪的生命有所分別;信徒因為常有上帝的永生之道存在心裡,就不能犯罪。

這樣說並不表示基督徒不會再犯罪,而是如果有人犯罪,我們有一位公義的耶穌基督,替我們向天父陳情。如果我們向上帝認罪,上帝是信實公義的,必會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所犯的各種過錯。信徒在偶然不慎犯罪的時候,要認罪、為罪憂傷難過,求上帝赦免,悔改轉離,不再犯罪。


默想:
罪不論大小,都是犯罪。在教會生活中,我們容易原諒犯小罪的人,對於犯重罪者(如:曾犯十誡的殺人、姦淫),我們如何看待?

祈禱:
救主耶穌!我獻上感恩的心,因為祢的顯現要除掉人的罪,為普天下人的罪作了挽回祭。求祢讓我活在祢的光照中,不慣常活在罪中。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