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8日 發刊時間:每日發刊 單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繼承產業的女子

參考經文: 民數記廿七章1~11節

你要告訴以色列人,如果有人死了,沒有兒子,他的女兒可以繼承他的產業。(民數記廿七章8節)

現在的我們在財產的分配與繼承上,兒子與女兒都同有繼承權。但在過去,財產多半只有男性可以繼承,經過了無數的努力,女性才終於有相同的繼承權。過去,我們也都一直認為猶太人是男性主義的推崇者,對於女性的看待充滿了不平等,女性多半是附屬於男性,是被擁有的,而非自主的個體。但在民數記中我們卻可以看到,女兒也同樣擁有繼承產業的權利。雖然,這項權利是在於沒有兒子的情況下才得以成立,但不可否認的,這是在公開的律法中被提及的繼承權。

繼承產業是一項權利,但同樣也有必須盡的義務,在這條文中,女兒等同於兒子的地位,繼承產業代表著她對這個家庭有責任,代表著產業興衰的擔子都在她身上。她不再只是男人或家庭的附屬品,而是主事者。當她繼承產業的那一刻,她便被賦予和男子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身為女性的牧者,我相信自己就如同那位繼承產業的女兒,我從上帝手中領受的權利與義務是與兒子相同的,同樣繼承了上帝手中的產業,同樣需要付出心力去做。當上帝將祂的教會交在我的手上,對於教會的牧養關顧,我有著與兒子同樣的擔子。我不輕看這重要的繼承工作,因為這是從上帝的手中所承接的,我知道自己不是附屬品,而是主事者,教會的興衰我有責任,這正是一位繼承了產業的女子所應有的擔當。


默想:
我對於自己所繼承的產業是否有盡心盡力的維護,並負起應該有的責任,而非單純的享受權利?

祈禱:
謝謝上主,讓我在祢面前得以繼承祢的產業,祢所賜的產業是美好的,我願自己有能力善盡責任與義務,將祢的產業發揚光大,榮耀祢名。奉主耶穌的名,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