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後,美國最高法院宣布隔離教育違憲。(相片來源:維基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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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發生在堪薩斯州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是美國歷史上極具指標意義的訴訟案,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種族隔離本質上是一種不平等」,因而終止了社會存在已久的白人和黑人必須就讀不同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現象。以此為起點,開啟接下來美國社會族群融合及促進非裔美人民權運動的發展。 美國自開國之初即存在種族問題,對「是否解放黑奴」想法的分歧,引發後來的南北戰爭。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判決以前,即使黑人已獲得地位上的解放也具備公民身分,但現實生活中仍存在種種不平等現象,特別是「隔離但平等」的表面做法,導致各地陸續發生黑人為爭取應有的受教權,在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NAACP)的律師陪同下,向教育當局提出訴訟。布朗案即是由多件訴訟案件共同組成的廣泛稱呼。 一位叫琳達‧布朗的學生,因無法就讀離家最近的白人小學,而必須每天早起搭公車前往黑人小學,當時的堪薩斯州法律允許設立不同種族的學校。她的父親奧利佛‧布朗在托皮卡地區的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的帶領下,集結相同背景的家長一起參加訴訟。1951年秋天,以奧利弗‧布朗做為第一原告對托皮卡教育局提起集體訴訟,共13位家長及20位小孩要求校區停止種族隔離的政策,主張種族隔離的學校已侵害孩子受教權,依據的是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權。 直到上訴到最高法院,法院認為隔離教育違憲,違反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權」,黑人學生有權進入白人學校就讀。這項判決明確指出種族隔離的教育政策必須終止,於是後來全美各地中小學不再存在種族隔離現象,影響層面也逐漸擴及至大學教育。 在那個時代,國家默許的種族歧視所造成的社會不安是最大的國內問題之一,1962年便發生密西西比大學的騷動事件。起因是學校錄取一名黑人學生入學,引起校內白人學生不滿而發起抗議,事件越演越烈,第一天晚上就有3人喪生、數十人受傷。在這之前有布朗的判決認為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做法違憲,但當時的密西西比州被視為是種族歧視最嚴重的州,為了讓新生詹姆斯‧梅雷迪斯能順利入學,總統甘迺迪與州長巴內特之間展開對話,但巴內特公開宣稱要維持大學的種族隔離。最後甘迺迪只好以執行法律為名,委派國家軍隊陪伴梅雷迪斯走進校園,才得以順利註冊完成。 即使導致死傷,但甘迺迪認為付上生命是值得的,他認為梅雷迪斯事件的代價可以分攤在隨後和平入學所避免掉的許多其他事件上,並且說「他們指望我(美國總統)履行憲法規定的誓言,這正是我們要做的事。」 文章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380期 相片來源:維基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