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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失明得醫治看罪與愛
作者 / 尚恩

█生來就失明

「讓失明的人重新看見」是新約聖經記錄最多的神蹟。其中,在約翰福音9章1~3節有關於生來失明的人的記載:「耶穌往前走的時候,看見一個生來就失明的人。門徒問耶穌:『拉比,這人生來失明(原文 ἵνα τυφλὸςγεννηθῇ),是誰犯了罪?是這人還是他的父母呢?』耶穌回答:『既不是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的父母,而是要在他身上顯出神的作為來。』」(和合本2010版)這段經文中的ἵνα τυφλὸςγεννηθῇ應譯成「導致他生來就失明」,但多數聖經都沒有譯出「導致」,所以很多人看到這邊都不懂,甚至揣測門徒中有人要挑戰耶穌、刁難耶穌等。

再看故事的後續發展,法利賽人懷疑耶穌真的能醫治天生失明的人,兩度召這個天生失明的人詢問,還反而被失明的人質疑,於是9章34節法利賽人對他說:「你完全是生在罪中的,還要來教訓我們嗎?」接著把他趕出去了。

多數人會認為法利賽人是在罵這個失明的人犯了造謠的罪,若考查一些註釋書與網路上的解經資料,許多也都解釋法利賽人試圖誘導這失明的人否認耶穌,未能成功時就惱羞成怒,罵他不配合。考察原文,9章34節「生」這個字,跟9章1節用了同樣的字 γενετῆς,就是生育、生產,所以這句話也可以解釋為法利賽人認為失明的人是生在罪中的,他在族群中天生是有罪的人。

為什麼失明的人生來就是有罪的?因為在猶太人的觀念中,身體的殘缺也是罪,如果不是因自己的罪,就是後代承擔祖先的罪。但耶穌否定這種傳統觀念可以應用在這個失明的人身上,祂認為他的苦難與殘缺是要正面顯出神的作為來。

█彰顯神的能力

「失明的人得醫治」是一個我從小就常聽的故事,也對我有很大的影響,特別是我曾有七年時間是視障者,十多年皆是弱視,雖多次開刀,至今眼睛狀況仍十分不好,懼光又脆弱。

從小,常有教會的長輩喜歡對我分享這個故事,都強調這故事重點是要榮耀神,或是這苦難是要彰顯神的能力,但當時這些說法很難觸動我的心。

因為殘疾,我從小不能在陽光下活動,連在較強的日光燈下活動都十分吃力。後來雖然動了手術,但眼部肌肉部分取自大腿,並非可控制的肌肉,所以我沒辦法眨眼,只能睜開眼睛睡覺。

我在學校只能當永遠不上體育課的值日生,因為眼睛的特殊狀況而被同學當成怪物,從小就飽受霸凌。曾經,午休時同學發現我張眼睡覺很滑稽,拿鉛筆戳我眼睛,導致我緊急送醫。幸好僅有角膜受損,只需休養幾個月,但家人受到驚嚇,無奈地幫我轉學。有一次難得陰天,我抓緊機會走出教室玩溜滑梯,但同學不爽我有不用上體育課的特權,跑來跟我搶,將我從梯頂推落,導致我的手骨折,只得又無奈地轉學。

我念書跟學習要付出遠比一般人更多的心力,至今依然如此!常常一個月有幾天突然視力模糊,一整個上午甚至一整天看不太清楚,行動都有困難。我的求學路無比艱辛,又飽受霸凌,國小念了四間,國中讀了三間,自小到大,我腦中常盤旋的想法都是:「為什麼我要活在這世界上?」所以,說我眼睛的殘疾是為了彰顯神的榮耀,是一個漂亮的答案,但難以觸摸我心。試想想,其他耶穌沒有伸手醫治的人呢?拿著最後一句「顯出神的作為」來安慰人,那些正被病痛或苦難包圍的人作何感想呢?

█耶穌是拯救

幸而,隨著人生展開,我一次又一次經歷神的恩典,對這故事也有了更多的體會。這故事不能只看耶穌的大能,還要看前面兩句話:「不是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耶穌不但否認了禍延子孫的報應論,也提醒門徒與後人正確的神義論觀點。靠耶穌得醫治只是門徒當下看到的表象,但神蹟本身不是重點,更重要的是背後代表的含義,是神蹟對應的教導,也就是如何面對苦難。對我而言,耶穌表明祂乃是「世上的光」(約翰福音8章12節)的談話,才是這故事要闡明的重點──苦難不是因犯罪而來,苦難就是苦難、苦難真實存在,可是耶穌會照亮因苦難而在黑暗中徬徨無助的人。

耶穌的希伯來文是「約書亞」(ישוע),意思就是「耶和華拯救」。彌賽亞的首要工作任務就是拯救,祂使我們恢復神所造的美好形像,使我們與神和好。既然世人不可能無差錯、無瑕疵,所以不是靠自己做了多少好事而得救,而是確信彌賽亞所成就的義,用祂的血洗去一切不完美、贖我們的罪,改變我們與神為敵的狀態。這對我是很大、很深的觸動!我理解自己的不完美,更震驚於完美的耶穌肯為我被釘上十字架,祂無條件的犧牲令我的靈魂顫抖,更照亮了我的心。

從此,我懂了什麼是神的作為,如果僅把神的作為定義成強大的能力,真的太膚淺了!神的作為就是愛,愛能遮掩罪,愛才是一切苦難的解答。也許生命中有不好看的地方、有醜陋的部分,但只要有愛,就能展現生命最美的一面。

審判的神沒有改寫罪的定義,但是祂為我們預備了一條活路。雖然我們無法達標,但祂親自為我們犯下的罪做了賠償。這位猶太人苦苦等候的彌賽亞,照著聖經所預告的方式來到世上,祂是神的兒子,卻選擇了人的樣式,以痛苦、羞辱、犧牲的方式為我們完成了律法的要求──這是救恩,是能遮掩一切罪的愛。

文章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684期

圖片來源:Serene 攝


資料提供單位:台灣教會公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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