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延續日治時期的高砂族保留地政策之後,1958至66年才編查山地保留地,1966年以土地法第133條「公有荒地招墾」方式修訂管理辦法,讓原住民僅能透過登記耕作權或地上權的方式,並自用耕作10年,才能取得本應屬於族人的原保地所有權。 1973年6月,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看上了富有大理石礦的太魯閣族土地,於是在花蓮縣政府、秀林鄉公所的協助下召開協調會,強調亞泥進駐後的美好願景,卻未告知族人將永遠失去自己的土地。於是大多數的地主雖已申請登記耕作權在案,卻因此就不被登記。已登記耕作權的地主們,因涉及偽造的拋棄書等文件,失去了耕作權。只有少數地主因資料不齊全而幸免於難。 1990年代,田春綢等人組織「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開始進行抗爭,為拿回本應屬於自己及族人的土地,並希望亞泥離開部落,停止破壞山林土地;然而,族人卻必須面臨許多困境: 一、制度欠缺的原保地制度與蠻橫的執行機關:現行原保地制度仍要求證明自用耕作滿5年才能取得所有權。族人在台灣心足生態協會與博仲法律事務所協助下,雖經農委會農業試驗所判釋當年土地空照圖為農地或林地,以及四鄰訪談紀錄證明族人們確實已耕作滿5年。但執行機關秀林鄉公所卻一再違反主管機關(原民會與花蓮縣政府)的法律見解,竟以土審會的意見否定族人已耕作滿5年的事實,使得族人仍在行政程序中煎熬。 二、特權礦業法:礦業法給予亞泥許多特權,例如礦業法第16、27、31條讓亞泥可以無限期地繼續採礦。如果政府想藉由劃設保護區的方式禁止亞泥採礦,還必須補償其損失;礦業法第47條讓亞泥可以不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就能持續使用土地。 三、族人意見分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在原住民族土地採礦,必須諮商並取得族人同意,然而本法從2006年通過以來都沒被實踐。同時部分族人因為在亞泥工作或與亞泥有一定的合作關係,同意機制能否實踐仍屬未知。 四、世代斷層與運動能量衰退:關鍵人物田春綢女士年事已高,曾二度中風及罹患憂鬱症,但能承接運動核心的族人至今仍未出現。當地部落年輕人對此議題也不熟悉,造成世代斷層。又因20年來抗爭卻沒結果,很多族人都已凋零或放棄。 「反亞泥.還太魯閣族土地運動」已邁入第20個年頭,雖然仍面臨許多困境,但族人一直以來從未放棄,也正因為20年來的堅持,才創造出現在有利於族人的局勢。例如在2014年成功改變了原民會與花蓮縣政府的態度與法律見解,讓僅存的兩位第一代耕作人取得土地權狀;2016年1月原民會制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讓族人有機會決定亞泥的去留;2016年5月因為環保署長李應元決定要將亞泥趕出太魯閣國家公園,讓更多人知道「反亞泥.還太魯閣族土地運動」,同時也讓許多立委決定推動礦業法修正。衷心希望族人能團結一心,拿回屬於族人的土地,並共同決定族群未來,讓族群永續地在自己土地上生活。 (作者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 文章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311期 圖片來源:台灣阿布電影 http://www.itaiwan8.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