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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土地權問題
以阿里山為例
作者 / Yangui’e Yasiyungu

「沒有通過。」ino(鄒族語「媽媽」的意思)無奈回答,她向阿里山鄉公所申請的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未通過,只能每天經過漢人順利承租開發利用或作為自住房屋基地的土地,去自己僅有的田裡工作。

《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係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原住民所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安定原住民生計,特訂定的原則。

原住民於1988年2月1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或平地原住民宗教團體於1988年2月1日前即使用原住民族遺留且繼續作宗教建築設施使用迄今之公有土地,申請人只要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應能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但是,如我母親的例子,該法規實際上並未落實於現實當中。根據中華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法律規定原住民擁有土地權,但自己居住的原鄉鄉公所卻無法保障族人的權利,誰能來保障?

2009年八八水災造成阿里山地區嚴重創傷,家屋被土石流沖走或無法居住,鄒族人向嘉義縣政府爭取湖底基地(林班地)及大凍山森林遊憩區入口的頂湖作為樂野永久屋建蓋地首選,卻遭強烈反彈。歷經波折,永久屋最後落於族人自己捐地提供的樂野部落公墓旁的保留地。

位於阿里山十字路的得恩亞納永久屋是鄒族人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嘉義中會一同向政府努力爭取到林班地的成功例子。雖然法律保障原住民土地權,但落實的例子有多少?近年,鄒族受到歐洲個人所有土地權概念影響,有些族人忽視祖先指示,子孫間紛紛為了土地所有權產生紛爭。有些族人繼承土地後,非法轉讓或非法轉租,導致原住民保留地逐漸流失。但原住民有權利拿回祖先使用過或現在仍使用的公有地,因為那些公有地是在不公平的情況下被奪走的!

台灣第一位女總統蔡英文即將上任,擁有排灣族血統的她於電視政見發表會上表示,如果她當選,將用總統身分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蔡英文想設置「調查和解委員會」,同時也指出轉型正義的重要性,不僅要釐清真相,也要求賠償和道歉。

期待蔡英文上任後能面對台灣原住民面臨的土地權問題,落實原基法,還土地給台灣原住民。原住民土地的轉型正義,才是最迫切需要的。

文章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313期

圖片來源:總會常置委員會


資料提供單位:台灣教會公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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