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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的聖經觀6-4
聖經自己說明自己
作者 / 彭彥華

現在要接著介紹清教徒詮釋聖經的另外兩項原則:「上下文解經法」和「聖經的合一性」,這兩項原則重點是聖經背景的重要性。「上下文解經法」是談到一段經文或書卷本身的寫作背景,「聖經的合一性」則是關乎整本聖經的廣闊背景和框架。

1 上下文解經法

清教徒和今天正統的釋經者同樣認為,任何一段經文都必須在上下文的背景裡詮釋。有位清教徒說:「如果要理解聖經裡某句話的意思,最好的方法就是去查考這句話在當時、當地的意思。」珀金斯(William Perkins)常用的解經模式,也是我們今日常用的解經模式,就是問一段經文是「誰寫的?寫給誰的?什麼場合寫的?何時寫的?寫作目的是什麼?寫作之前發生什麼事?」這種上下文解經是非常重要的,若不管一節經文的上下文在講什麼,就很容易產生斷章取義的危險。

例如:「看哪,我站在門外叩門,若有聽見我聲音就開門的,我要進到他那裡去,我與他,他與我一同坐席。」(啟示錄3章20節)有些人在傳福音時常提到這節經文,說只要非基督徒願意打開心門,耶穌就可以進入他的心中,作他生命的救主。但這節經文的上下文其實是針對老底嘉教會的基督徒說的,這節經文主要不是在向非信徒傳福音,而是說當信徒受到神的管教而悔改時,主耶穌就應許要與他一同坐席,信徒能夠再次與耶穌有美好的團契。

2 聖經的合一性

對清教徒而言,最重要的解經原則就是聖經的合一性。這個原則意味著,雖然聖經是由66卷書組成的,而且整個成書過程長達1000多年,但聖經仍然是一個整體,不會自相矛盾。改教家認為,聖經本身構成了一個連貫的教義系統,因此我們在詮釋任何段落的經文時,必須跟已知且清楚的基督教教義和諧一致。約翰.歐文(John Owen)說:「在我們所信的一切真理中,有一種和諧的秩序,我們在詮釋特定經文時,不應違背或干擾這個秩序。」

這個原則也就是所謂的「以經解經」,即聖經的某段經文應在整本聖經的大框架下加以詮釋,或者說是用比較清楚的經文來解釋沒那麼清楚的經文。清教徒認為:「必須以聖經來詮釋聖經,否則就不能可靠地釋經。」「以經解經永遠是正確的。」約翰.歐文更指出:「對一段意思模糊或難懂的經文,我們不應訴諸自己的理性,而是應該設法與其他意義清楚的經文和諧一致。」

我們在這裡可以探討一個以經解經的例子,不知道大家在民數記讀到巴蘭的故事時有什麼感想?到底巴蘭是一位好先知或壞先知?民數記22章記載,當摩押王巴勒請巴蘭去咒詛以色列人時,巴蘭曾經拒絕巴勒,說耶和華不容許他去(民數記22章13節)。後來當耶和華的使者擋在巴蘭的驢面前時,巴蘭也說如果神不喜歡他去,他就轉回不去(民數記22章34節)。而後神的使者對巴蘭說:「你同這些人去吧,你只要說我對你說的話。」巴蘭才跟著巴勒的臣僕去了。不但如此,當巴蘭到巴勒那裡時,他沒有咒詛以色列人,反而一直祝福以色列人,並且3次對巴勒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必須遵行。」(民數記23章12、26節,24章13節)

當我們看到這些經文時,會覺得巴蘭好像沒那麼壞,甚至覺得他還蠻聽上帝的話,對不對?我自己以前讀這段敘事經文時,覺得有點納悶,搞不清楚巴蘭是好先知還是壞先知,至少民數記22章24節這裡沒有說得很清楚。但是當我們看到後續的經文,以及整本聖經對巴蘭的描述後,這個答案就很清楚了。

在民數記31章8節,我們看到以色列人殺了巴蘭,因為巴蘭設下計謀,叫以色列人在毘珥的事情上得罪耶和華,害以色列人陷入淫亂和拜偶像的罪(民數記31章16節,25章);在申命記23章5節,摩西說神不肯聽從巴蘭,反而使咒詛的言語變成祝福的話語(約書亞記24章10節、尼希米記13章2節)。到了新約聖經,說得更清楚,彼得後書說巴蘭就是「那貪愛不義之工價的先知」(彼得後書2章15節);猶大書說有些人「又為利往巴蘭的錯謬裡直奔」(猶大書1章11節);啟示錄則對別迦摩教會說:「然而,有幾件事我要責備你:因為在你那裡有人服從了巴蘭的教訓;這巴蘭曾教導巴勒將絆腳石放在以色列人面前,叫他們吃祭偶像之物,行姦淫的事。」(啟示錄2章14節)這些經文讓我們清楚看到巴蘭是怎樣的人,雖然他在民數記說不在乎巴勒要給他多少錢,但事實上他是一個貪財的先知,在無法咒詛以色列人之後,教導巴勒如何陷害以色列人。這些經文幫助我們回去詮釋民數記的經文,看出巴蘭只是虛情假意地聽從。

就上述而言,不難看出聖經背景對詮釋聖經的重要性。若我們在解經時忽略了這些背景,不但可能錯誤理解經文的意思,同時也會產生錯誤的應用。清教徒深知這個道理,因此他們在解經時非常強調這些原則,但願我們也能謹記在心。

文章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404期

圖片來源:<台灣教會公報>第3233期


資料提供單位:台灣教會公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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